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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对于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的民事责任做了初步的规定。鉴于行业协会从事限制竞争时,存在垄断协议行为类型特殊、社会危害行较大、隐蔽不易察觉的特点,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也与一般企业从事垄断协议行为的责任承担存在不同。应当在学理上进一步细化关于行业协会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具体而言,应当对原告起诉资格、责任主体、私人实施途径等问题进一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