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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责任因其在惩戒加害人和保护受害人方面的双重作用而受到世界各国的青睐,但是基于惩罚性赔偿责任和责任保险之间的内在冲突,即使最早在保险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美国,各个州对于惩罚性赔偿是否具有可保性的争议从未停止。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理论引入我国保险法,对于提升保险人的诚信经营意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