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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公司法实践起步晚,理论研究不足,起草时间仓促,存在许多先天的不足和缺陷,如:中国公司法的主要问题是操作性不够,可诉性不强,法律空白多。可见,公司法的全面修改是其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加入世贸组织,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全球化、法治化也给中国公司法的修改提出了客观要求和提供了良好的时代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