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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于2020年7月1日实施。在此之前,关于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遵循的是由中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颁布的政务处分暂行办法。由于暂行办法没有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因此在政务处分与人大任免关系问题上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公职人员,不乏先进行政务处分再由人大行使监督职能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