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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政府一向重视诚信政府的建设,尽管如此,目前的现状并不容乐观。本文分析了政府诚信缺失行为的典型表现,提出了构建诚信政府的对策。
关键词:诚信;政府;对策
中国传统伦理以诚信为本,“人无信则不立”是对个人安生立命的基本要求。但经过近代各种政治运动的洗礼,诚信价值与其他传统伦理观念的影响力被极大地削弱。在今日中国“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豆腐渣工程、黑心棉、假文凭……消息不绝于耳,诚信重新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一、当前我国政府诚信缺失的表现
1.政府政策缺乏稳定性
当前我国一些政府及部门政策朝令夕改、脆弱多变,最突出的就是“新官不理旧事”,后任政府不对前任政府的政策负责。特别是由于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变动,往往会给行政工作的连续性带来潜在的破坏,时常出现“一届政府一朝政策”的现象。政府随意改变政策,失去稳定性,造成“出尔反尔”现象,有违信用之本质。政府政策的朝令夕改破坏了政府的形象,降低了政府的威信,而且甚至有可能侵害政策对象的合法权益,导致政策资源的严重浪费。
2.行政过程的透明度不高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而政府由于其自身的优势性,既是信息的生产者又是大量信息的拥有者。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对政府和公共部门拥有的公共信息享有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然而现实中,无论是信息公开还是政策透明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就其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而言,一些政府部门把它手中掌握的信息当成一种权力,愿意公开就公开,不愿意公开就不公开,没有意识到向公众提供权威性和指导性信息服务是自身的一项责任,没有为百姓铺设良好的咨询渠道,没有相应的窗口和职员专司公开政府信息事务,政府工作人员缺乏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的服务意识,这都会降低政府行为的公信度,从而影响政府信用。
3.政府管理职能越位或缺位
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构,其职能界线应该是以国家权力为界限,然而一些政府却盲目干预,越位现象突出,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或违背客观经济规律或表现出较强的行为偏向,造成政府管理失职。有些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利用行政方式支持、纵容有关部门和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保护本地利益,对某些实行垂直领导和半垂直领导的执法机关,采用威逼利诱、拉拢腐蚀执法人员等方式非法干预正常的执法活动。地方政府职能越位实际上是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局部利益而牺牲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必然导致地方政府信用的流失。另外,政府管理职能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缺位现象,某些本来在政府权力范围内应该由政府管理的事情,政府没有去管,任其发展,搞不清哪些是政府部门的“有所为”,哪些是“有所不为”,给广大民众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长此以往,必然导致政府诚信资源大量流失,导致政府公信力不断下降。
4.政府官员腐败现象严重
腐败是对政府诚信最大的损害,这已是不争的事实。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但是当政府行为缺乏相应的约束和规范时,必然导致政府利益侵蚀公共利益,助长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在我国,政府作为公共政策的制订者和国家政策的执行者,拥有较大的权力,有些权力的拥有者就利用了这些不受约束的权力谋取私利,导致腐败的产生。政府官员作为政府决策行为的最终执行者,应该是政府信誉的维护者。但由于其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国家公职人员又是利益个体,既代表着公共利益,同时又代表着私人利益,因此就存在着为获取私人利益而侵害公共利益的可能性。从政治上而言,腐败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准,破坏政治体系赖以存在的合法性基础,破坏权力运作过程中的公平正义原则,影响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降低政府行政效率,减少人民群众对政府权威和法律的信任等等;从经济领域而言,腐败活动可以导致国家资源流失,增加国家权力运作的成本,造成国民经济管理失衡等;从人际关系领域来看,腐败活动可能导致社会道德下降,人际交流日益金钱化和利益化,伦理价值观堕落,从而导致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崩溃。
二、诚信政府构建的对策思考
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政府的权力越大,市场的环境越不稳定,政府管得越多,利用权力谋求自己私利的可能性就越大,失信的机会就越大。政府官员拥有自身利益的追求,一旦他们追求自己的私利,则管制的权力就会有被滥用的危险。所以政府的腐败最容易在管制的领域产生。要减少乃至杜绝腐败的发生,最根本的途径是减少政府管制的范围,减少政府对社会的干预范围和干预程度,也就是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一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府。政府主要履行宏观调控职能,对于社会、中介组织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不应过多干预。
2.弘扬儒家诚信思想,加强对公务员的诚信教育
儒家文化本质上是教导人们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文化。孔子是人类历史上最为伟大的“制度企业家”,他在两千多年前就致力于为我们的社会寻找一套人与人和谐相处、真诚合作的游戏规则。当务之急,我们必须发扬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精髓,加强对公务员的诚信道德教育。公务员是政府职能的承担者、行政行为的实施者,也是政府形象的代表者,对人民而言,每个公务员不只代表他自身,也代表政府。只有作为个人的每个公务员讲信用,才有作为整体的政府信用的可能。
3.完善诚信法制建设,为构建诚信政府奠定制度平台
法律不是确保政府诚信能够实现的唯一手段,但是它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手段。在现代社会,我们除了提倡道德自律外,更应重视制度的约束作用。
(1)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必须实现政务公开,让人民对政府的所作所为有及时、真正地了解,这是确保政府守信的前提。我们必须实行政府行政公开,政府及时、真实地公开关于自己行政行为的信息,这是确保政府诚信的前提。第一,应转变观念,树立行政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意识。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转变过去的旧思维,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不能再把自己当作人民的主人;第二,加快行政公开的立法步伐;第三,加快电子政府建设,扩展信息公开渠道。我国应该加快政府的电子化建设,建立覆盖全国的政府信息网络,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扩大信息发布的范围,使公众在更方便的时间、地点和通过更方便的途径及时获得政府的信息,实现自己的知情权。
(2)建立公务员的信用档案制度
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必须履行自己与群众的“约定”,以平等的态度对待行政相对人。所以必须健全行政责任追究机制。第一,要改革公务员的考核、奖惩机制,把公务员是否诚信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我们应该改革传统的干部考核机制,不能只满足于数字和指标,还要看他们是否做了必须做的事情,老百姓是否满意。应该通过对公务员日常工作表现的评估,建立公务员的信用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提拔的依据之一。第二,建立失信行为惩罚机制。要尽快制定政府违规、失约的责任追究、赔偿机制,建立失信者受损、守信者受益的奖惩机制,对失信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提高政府的失信成本,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信用失常行为的发生。
(3)建立和完善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充分体现“民主”思想,它遵循“有权必有责”的制衡原则,推动了责任政府的产生。行政问责制要求政府对公众负责,在政府失职但不需要负法律责任时要承担其它的责任。行政问责制的建立,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建立一个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政府,也将有助于我国诚信政府的建立。■
关键词:诚信;政府;对策
中国传统伦理以诚信为本,“人无信则不立”是对个人安生立命的基本要求。但经过近代各种政治运动的洗礼,诚信价值与其他传统伦理观念的影响力被极大地削弱。在今日中国“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豆腐渣工程、黑心棉、假文凭……消息不绝于耳,诚信重新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一、当前我国政府诚信缺失的表现
1.政府政策缺乏稳定性
当前我国一些政府及部门政策朝令夕改、脆弱多变,最突出的就是“新官不理旧事”,后任政府不对前任政府的政策负责。特别是由于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变动,往往会给行政工作的连续性带来潜在的破坏,时常出现“一届政府一朝政策”的现象。政府随意改变政策,失去稳定性,造成“出尔反尔”现象,有违信用之本质。政府政策的朝令夕改破坏了政府的形象,降低了政府的威信,而且甚至有可能侵害政策对象的合法权益,导致政策资源的严重浪费。
2.行政过程的透明度不高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而政府由于其自身的优势性,既是信息的生产者又是大量信息的拥有者。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对政府和公共部门拥有的公共信息享有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然而现实中,无论是信息公开还是政策透明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就其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而言,一些政府部门把它手中掌握的信息当成一种权力,愿意公开就公开,不愿意公开就不公开,没有意识到向公众提供权威性和指导性信息服务是自身的一项责任,没有为百姓铺设良好的咨询渠道,没有相应的窗口和职员专司公开政府信息事务,政府工作人员缺乏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的服务意识,这都会降低政府行为的公信度,从而影响政府信用。
3.政府管理职能越位或缺位
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构,其职能界线应该是以国家权力为界限,然而一些政府却盲目干预,越位现象突出,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或违背客观经济规律或表现出较强的行为偏向,造成政府管理失职。有些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利用行政方式支持、纵容有关部门和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保护本地利益,对某些实行垂直领导和半垂直领导的执法机关,采用威逼利诱、拉拢腐蚀执法人员等方式非法干预正常的执法活动。地方政府职能越位实际上是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局部利益而牺牲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必然导致地方政府信用的流失。另外,政府管理职能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缺位现象,某些本来在政府权力范围内应该由政府管理的事情,政府没有去管,任其发展,搞不清哪些是政府部门的“有所为”,哪些是“有所不为”,给广大民众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长此以往,必然导致政府诚信资源大量流失,导致政府公信力不断下降。
4.政府官员腐败现象严重
腐败是对政府诚信最大的损害,这已是不争的事实。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但是当政府行为缺乏相应的约束和规范时,必然导致政府利益侵蚀公共利益,助长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在我国,政府作为公共政策的制订者和国家政策的执行者,拥有较大的权力,有些权力的拥有者就利用了这些不受约束的权力谋取私利,导致腐败的产生。政府官员作为政府决策行为的最终执行者,应该是政府信誉的维护者。但由于其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国家公职人员又是利益个体,既代表着公共利益,同时又代表着私人利益,因此就存在着为获取私人利益而侵害公共利益的可能性。从政治上而言,腐败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准,破坏政治体系赖以存在的合法性基础,破坏权力运作过程中的公平正义原则,影响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降低政府行政效率,减少人民群众对政府权威和法律的信任等等;从经济领域而言,腐败活动可以导致国家资源流失,增加国家权力运作的成本,造成国民经济管理失衡等;从人际关系领域来看,腐败活动可能导致社会道德下降,人际交流日益金钱化和利益化,伦理价值观堕落,从而导致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崩溃。
二、诚信政府构建的对策思考
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政府的权力越大,市场的环境越不稳定,政府管得越多,利用权力谋求自己私利的可能性就越大,失信的机会就越大。政府官员拥有自身利益的追求,一旦他们追求自己的私利,则管制的权力就会有被滥用的危险。所以政府的腐败最容易在管制的领域产生。要减少乃至杜绝腐败的发生,最根本的途径是减少政府管制的范围,减少政府对社会的干预范围和干预程度,也就是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一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府。政府主要履行宏观调控职能,对于社会、中介组织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不应过多干预。
2.弘扬儒家诚信思想,加强对公务员的诚信教育
儒家文化本质上是教导人们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文化。孔子是人类历史上最为伟大的“制度企业家”,他在两千多年前就致力于为我们的社会寻找一套人与人和谐相处、真诚合作的游戏规则。当务之急,我们必须发扬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精髓,加强对公务员的诚信道德教育。公务员是政府职能的承担者、行政行为的实施者,也是政府形象的代表者,对人民而言,每个公务员不只代表他自身,也代表政府。只有作为个人的每个公务员讲信用,才有作为整体的政府信用的可能。
3.完善诚信法制建设,为构建诚信政府奠定制度平台
法律不是确保政府诚信能够实现的唯一手段,但是它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手段。在现代社会,我们除了提倡道德自律外,更应重视制度的约束作用。
(1)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必须实现政务公开,让人民对政府的所作所为有及时、真正地了解,这是确保政府守信的前提。我们必须实行政府行政公开,政府及时、真实地公开关于自己行政行为的信息,这是确保政府诚信的前提。第一,应转变观念,树立行政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意识。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转变过去的旧思维,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不能再把自己当作人民的主人;第二,加快行政公开的立法步伐;第三,加快电子政府建设,扩展信息公开渠道。我国应该加快政府的电子化建设,建立覆盖全国的政府信息网络,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扩大信息发布的范围,使公众在更方便的时间、地点和通过更方便的途径及时获得政府的信息,实现自己的知情权。
(2)建立公务员的信用档案制度
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必须履行自己与群众的“约定”,以平等的态度对待行政相对人。所以必须健全行政责任追究机制。第一,要改革公务员的考核、奖惩机制,把公务员是否诚信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我们应该改革传统的干部考核机制,不能只满足于数字和指标,还要看他们是否做了必须做的事情,老百姓是否满意。应该通过对公务员日常工作表现的评估,建立公务员的信用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提拔的依据之一。第二,建立失信行为惩罚机制。要尽快制定政府违规、失约的责任追究、赔偿机制,建立失信者受损、守信者受益的奖惩机制,对失信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提高政府的失信成本,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信用失常行为的发生。
(3)建立和完善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充分体现“民主”思想,它遵循“有权必有责”的制衡原则,推动了责任政府的产生。行政问责制要求政府对公众负责,在政府失职但不需要负法律责任时要承担其它的责任。行政问责制的建立,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建立一个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政府,也将有助于我国诚信政府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