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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阶段的改革实践中,对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侵犯现象较为严重。其中,那些来自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政府)的侵权行为,由于侵害方与受害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隐蔽性较强,危害却更为深远。而目前的相关法规对此却只强调对侵权单位的行政或刑事处罚.对受害国企的经济利益未能提供充分的保护和救济。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突出并强调行政机关对国有企业的侵权赔偿责任显得正当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