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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死刑的存在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刑罚方法,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稳定、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有效方法。
死刑发挥着其他刑罚方法不能替代的功能与作用。
关键词:基本国情;人权;威慑力;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
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对于死刑存废这个问题,几百年的争论虽然没有使这一问题形成定论,但争论使存废两派的支持者发挥得淋漓尽致,使我们有机会站在前人的肩膀上看待这个问题:死刑到底该不该废除?
中国作为一个在世界上有着举足轻重地位的大国,其影响力也日渐增加,随着各国对死刑质疑声的高涨与对死刑存废的争辩,我国内部在这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上也出现了不同的意见。有人主张:“死刑已经成为了世界发展的潮流,死刑不再适应世界发展的需要,中国应该顺应时代的潮流,废除死刑”。对于死刑废除的质疑,也有人主张:“我国想要发展,需要将事业展望与世界,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们盲目跟风,我国的物质文明程度、精神文明程度、人文现实情况以及社会转型期的现实都说明死刑对于我们国家是不可或缺的。”
对于我们国家到底应不应该废除死刑制度,本人一直以来坚持的主张是“我们国家不应该废除死刑制度”。
虽然主张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了世界的发展潮流,但是我们不难发现世界全面废除死刑的国家大多为经济发达国家或者小国。对于经济发达国家,民主和媒体自由度较高,信息传递速度快,监督成本相对较低;而小国对于统治者而言,总是比大国家更容易控制。对于发达国家内部,只有美日还在执行死刑,但是欧盟内部,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民众偏向执行死刑。对于率先废除死刑的发展中国家中,巴西的监狱已沦为黑帮分子肆无忌惮策动暴乱的场所,而南非纯粹发展出持枪射杀来犯这一民间死刑制。
最主要的是基于我国自身的发展国情: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虽然正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但是尚有距离,物质落后的情况下,生命价值同样保持在一个与物质条件相对应较低的水平上,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大;从精神文明程度而言,我国仍然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废除死刑缺乏广泛的社会认同,尤其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杀人者死”的观念根深蒂固,成为中华民族社会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死刑的废止起着强烈的阻却作用;另一方面,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充斥着各种不稳定因素,为维护社会稳定,死刑有存在的必要。
很对支持废除死刑者主张“死刑是不人道的,是在剥夺人权”。我认为这种剥夺人权之说简直就是无稽之谈。死刑执行方式主要是枪决和注射,枪决的情况下,痛苦只有在子弹击中后才会感觉出来,但是击中者被击中时就已经死去的人并没有痛苦,而且我国支持上诉,实行二审终审制,所有的一切无不体现人权。对犯罪分子施以死刑是不人道的,是剥夺人权的。
有人以死刑没有其应该具有的威慑力,所以死刑没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对于怀疑死刑威慑力的人,如果死刑尚不足以对极具危险性的人产生威慑,避免某些犯罪,难道说他们认为“管制、拘役”拥有这种威慑力吗?死刑比无期徒刑更具威慑力,比如,对于力图推翻政府的暴力犯,只有死刑方能遏制。因为这些犯人总是妄想一旦革命成功自己便会获救,所以无期徒刑不具有死刑的威慑力;对于已经判无期徒刑的,如果没有死刑,就无法遏制他们进一步的犯罪。那么他们就会有恃无恐的在监狱中继续犯罪,越狱、杀狱警都没法威吓;如果没有死刑,因为绑架、空中劫持、谋杀等罪行可能无期的,将额外的犯罪,因为无期徒刑是最高的刑罰,他们被判无期徒刑,与其被抓获,不如一搏,为逃避抓捕杀人灭口等将不能避免。所以若当真废除了最具威慑力的死刑,那岂不是给欲犯罪的人实施犯罪的勇气和决心吗?众所周知,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越害怕,其产生的威慑力也就越大。众多刑罚中,死刑属于最严厉的刑罚,这是毋庸置疑的,“杀一儆百”便是此理。死刑从其功能上而言可以从根本上制止再犯罪,对于此点而言,就算是“无期徒刑”也做不到,因为即使是被判处终身制的犯罪分子,也有机会在监狱中犯罪。而在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在终身制已经是最严厉刑罚的情况下,就算是被判处终身制的犯罪分子再实施其他犯罪,他们的刑罚的严厉程度也不会增加,这对于他们而言,现在的处境已经是最坏。另一方面,不实行死刑就是给了罪犯豁免权,给他们不受相应刑罚的权利,而这些人恰恰是最可能需要威慑的刑罚来约束的。所以说,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这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支持废除死刑一派一直在主张给犯罪分子改变的机会,但是他们却丝毫没有想要给被害者改变的机会,难道对方认为无辜者比罪犯更罪大恶极,不配拥有生存权、改变权?纵容、甚至让罪犯持有侥幸逃脱相应的惩罚的机会,就意味着给整个社会埋下祸端、埋下炸弹,拿不确定人的生命、财产进行赌博,是对每一个生存之人的不尊重、侮辱、亵渎。预防犯罪是目的,刑罚是手段,实施了手段,却得到不相应刑罚,仍然会导致再犯。这样的情况下,刑罚变得毫无意义。虚设的法律有何意义!
我们对罪犯施以刑罚,并不是因为他们在将来可能会或者可能不会做什么,而是因为他们已经做了什么。我们只宣称:“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是不够的,我们要告诉那些夺走无辜者生命的人,告诉那些罪大恶极的人,告诉那些触犯法律底线的人,他们将丧失自己的生命,无辜者的生命才能得到最好的保障,一个允许那些“夺走无辜者生命的人”、允许“罪大恶极的人”继续生存下去的社会并没有好好保护其他成员的生命,而且也没有坚持“生命神圣不可侵犯”。对那些该判处死刑的人执行死刑是用于反击对生命和社会权威、法律权威进行亵渎的行为的一项必要手段。在这个社会,只要还有一小部分人是需要死刑威慑和惩处,死刑就必须存在。面对存在的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我们要求法律切实发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系国家长治久安的功能,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给予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罚。
死刑发挥着其他刑罚方法不能替代的功能与作用。
关键词:基本国情;人权;威慑力;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
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对于死刑存废这个问题,几百年的争论虽然没有使这一问题形成定论,但争论使存废两派的支持者发挥得淋漓尽致,使我们有机会站在前人的肩膀上看待这个问题:死刑到底该不该废除?
中国作为一个在世界上有着举足轻重地位的大国,其影响力也日渐增加,随着各国对死刑质疑声的高涨与对死刑存废的争辩,我国内部在这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上也出现了不同的意见。有人主张:“死刑已经成为了世界发展的潮流,死刑不再适应世界发展的需要,中国应该顺应时代的潮流,废除死刑”。对于死刑废除的质疑,也有人主张:“我国想要发展,需要将事业展望与世界,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们盲目跟风,我国的物质文明程度、精神文明程度、人文现实情况以及社会转型期的现实都说明死刑对于我们国家是不可或缺的。”
对于我们国家到底应不应该废除死刑制度,本人一直以来坚持的主张是“我们国家不应该废除死刑制度”。
虽然主张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了世界的发展潮流,但是我们不难发现世界全面废除死刑的国家大多为经济发达国家或者小国。对于经济发达国家,民主和媒体自由度较高,信息传递速度快,监督成本相对较低;而小国对于统治者而言,总是比大国家更容易控制。对于发达国家内部,只有美日还在执行死刑,但是欧盟内部,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民众偏向执行死刑。对于率先废除死刑的发展中国家中,巴西的监狱已沦为黑帮分子肆无忌惮策动暴乱的场所,而南非纯粹发展出持枪射杀来犯这一民间死刑制。
最主要的是基于我国自身的发展国情: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虽然正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但是尚有距离,物质落后的情况下,生命价值同样保持在一个与物质条件相对应较低的水平上,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大;从精神文明程度而言,我国仍然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废除死刑缺乏广泛的社会认同,尤其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杀人者死”的观念根深蒂固,成为中华民族社会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死刑的废止起着强烈的阻却作用;另一方面,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充斥着各种不稳定因素,为维护社会稳定,死刑有存在的必要。
很对支持废除死刑者主张“死刑是不人道的,是在剥夺人权”。我认为这种剥夺人权之说简直就是无稽之谈。死刑执行方式主要是枪决和注射,枪决的情况下,痛苦只有在子弹击中后才会感觉出来,但是击中者被击中时就已经死去的人并没有痛苦,而且我国支持上诉,实行二审终审制,所有的一切无不体现人权。对犯罪分子施以死刑是不人道的,是剥夺人权的。
有人以死刑没有其应该具有的威慑力,所以死刑没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对于怀疑死刑威慑力的人,如果死刑尚不足以对极具危险性的人产生威慑,避免某些犯罪,难道说他们认为“管制、拘役”拥有这种威慑力吗?死刑比无期徒刑更具威慑力,比如,对于力图推翻政府的暴力犯,只有死刑方能遏制。因为这些犯人总是妄想一旦革命成功自己便会获救,所以无期徒刑不具有死刑的威慑力;对于已经判无期徒刑的,如果没有死刑,就无法遏制他们进一步的犯罪。那么他们就会有恃无恐的在监狱中继续犯罪,越狱、杀狱警都没法威吓;如果没有死刑,因为绑架、空中劫持、谋杀等罪行可能无期的,将额外的犯罪,因为无期徒刑是最高的刑罰,他们被判无期徒刑,与其被抓获,不如一搏,为逃避抓捕杀人灭口等将不能避免。所以若当真废除了最具威慑力的死刑,那岂不是给欲犯罪的人实施犯罪的勇气和决心吗?众所周知,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越害怕,其产生的威慑力也就越大。众多刑罚中,死刑属于最严厉的刑罚,这是毋庸置疑的,“杀一儆百”便是此理。死刑从其功能上而言可以从根本上制止再犯罪,对于此点而言,就算是“无期徒刑”也做不到,因为即使是被判处终身制的犯罪分子,也有机会在监狱中犯罪。而在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在终身制已经是最严厉刑罚的情况下,就算是被判处终身制的犯罪分子再实施其他犯罪,他们的刑罚的严厉程度也不会增加,这对于他们而言,现在的处境已经是最坏。另一方面,不实行死刑就是给了罪犯豁免权,给他们不受相应刑罚的权利,而这些人恰恰是最可能需要威慑的刑罚来约束的。所以说,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这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支持废除死刑一派一直在主张给犯罪分子改变的机会,但是他们却丝毫没有想要给被害者改变的机会,难道对方认为无辜者比罪犯更罪大恶极,不配拥有生存权、改变权?纵容、甚至让罪犯持有侥幸逃脱相应的惩罚的机会,就意味着给整个社会埋下祸端、埋下炸弹,拿不确定人的生命、财产进行赌博,是对每一个生存之人的不尊重、侮辱、亵渎。预防犯罪是目的,刑罚是手段,实施了手段,却得到不相应刑罚,仍然会导致再犯。这样的情况下,刑罚变得毫无意义。虚设的法律有何意义!
我们对罪犯施以刑罚,并不是因为他们在将来可能会或者可能不会做什么,而是因为他们已经做了什么。我们只宣称:“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是不够的,我们要告诉那些夺走无辜者生命的人,告诉那些罪大恶极的人,告诉那些触犯法律底线的人,他们将丧失自己的生命,无辜者的生命才能得到最好的保障,一个允许那些“夺走无辜者生命的人”、允许“罪大恶极的人”继续生存下去的社会并没有好好保护其他成员的生命,而且也没有坚持“生命神圣不可侵犯”。对那些该判处死刑的人执行死刑是用于反击对生命和社会权威、法律权威进行亵渎的行为的一项必要手段。在这个社会,只要还有一小部分人是需要死刑威慑和惩处,死刑就必须存在。面对存在的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我们要求法律切实发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系国家长治久安的功能,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给予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