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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选择续期和递延付息权利的特殊安排,运用现行合同法规则法定解除权救济永续债违约事件存在争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和预期根本违约不是也不能成为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的论证理由。破解永续债解除困境,要求多维度认识债券的权利、财产和治理三者的关系。在明确永续债为具有鲜明治理和财产色彩的不完备继续性合同的性质基础之上,从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过渡到组织法上治理规则的运用,通过集体行动的安排实现最有效率的制度供给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