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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社会在文化和结构上的独特性,影响着人们对法制系统在态度和行为方面的支持度.法制系统的运行及功能的发挥,依靠乡村社会成员的支持作为其资源.由于农民受知识、文化传统和现实条件的制约,对法制系统保持着敬畏心理,法制系统对支持程度也不是很高.因此,乡村社会的法制化过程并非法律形式化,而是法律与生活现实的相互作用和相互适应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