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企业主体性

来源 :发展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au99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从经济、文化属性和产业、事业特征出发,对文化和旅游进行分析,提出从需求侧定义的旅游企业将代替从供给侧定义的旅游企业.“宜融则融、能融尽融;以文塑旅,以旅彰文”的指导方针没有过时,文化市场主体出于对财政供养的惯性依赖、对旅游市场的不了解、对意识形态化问题的担忧、对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研究不深等原因,市场主体层面的文化和旅游融合不足,以策略性、分散式的产品创新为主,而非全局性、系统性的战略升级.因此,文化和旅游的融合应把科技创新作为关键角色,把游客纳入公共文化的服务对象和商业文化的消费主体,推动文化与旅游具有共情地深度融合,在调研报告的基础上形成学理支撑的原创性理论成果.
其他文献
IaaS云服务商作为新技术的产物,给“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带来了极大挑战.尽管如此,IaaS云服务商仍未跳脱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体系范畴,属于一种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完善IaaS云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我国应明确其法律地位,并结合服务类型考量注意义务的程度.同时,通过“明晰合格通知的标准、明确瑕疵通知的效力、对必要措施进行扩大解释”的方式完善“通知删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