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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改革曾被认为是相互矛盾的,或必须通过技术手段加以调和,但二者实为共生互益和良性互动的关系。"共生"意指法治与改革伴随着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始终,以各自不同的功能推动社会变迁。"互动"表明二者在改革的优先性与合法性、人的创造性与法的安定性、改革思维与法治思维三方面呈现良性动态演进趋势。法治以其规则性、商谈性、强制性等特征在凝聚改革共识、规范改革进程、防止改革停滞等方面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而这一功用的发挥以法律程序为关键契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