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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管新规时代的事务管理类信托现状
截止到2018年第3季度,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数据显示,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总计达到23.14万亿,相比2017年年末的26.25万亿的规模总体上看,信托业的资产管理规模下滑,同比、环比均有下降,资产余额负增长。数据报告显示,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下降明显,在“资管新规”去通道,降杠杆、消除多层嵌套的指导思路下,事务管理类信托的规模下降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资管新规”自4月27日出台以来,作为大资管领域的纲领性文件,对与资产管理的各领域都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司法领域也受到来自监管领域的影响,在相关案例的审判中不仅仅局限于信托行业的“一法两规”,紧随潮流对“资管新规”的指导思想领会运用,从而在司法领域对事务管理类信托踩红线的行为形成警示效应。多管齐下的资管新规时代,事务管理类信托路在何方?
二、何为事务管理类信托?
事务管理类信托,也被称之为“事务类信托”、“被动信托”,主要出现于家族信托、消费信托业务和企业年金业务当中。2014年银监会《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将按照功能将信托划分为融资类、投资类与事务管理类信托三种类型。本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次对事务管理类信托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事务管理类信托在信托项目的选择、信托交易结构的设计以及委托方与项目公司之间的磋商方面并不承担主动的管理义务,同时在信托项目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和处分方面,由委托方进行自主决定,且受托人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进行职责的履行。双方往往会在信托合同当中往往明确规定“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执行”等相关条款,限制信托公司在事务管理类信托中的信托财产运用裁量权。因此对于被动信托受托人的职能,可以形象的理解为是“被动地”执行,而非“主动地”管理。
三、判定事务管理类信托的四个重要标准
1. 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也称为“审慎调查”,通常在商事信托的操作方面,尽职调查都是作为信托公司必要的基础工作,调查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以及经营财务以及涉诉情况分析其内在机会与风险,是一般商事信托情形下,信托机构所进行的必要基础工作,调查需要切实充分以及尽职调查的方案需要科学可执行,而事务管理类信托并不需要依赖于信托公司所做出的尽职调查工作。
2. 信托财产运用裁量权
信托公司是否拥有对信托财产的运用裁量权是判断是否为事务管理类信托的重要判断条件。在事务管理类信托合同中,双方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受委托方需要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和指示执行,受托方对于信托财产的运用裁量权是非常有限的,这也是事务管理类信托区别于其他主动类型的商事信托最主要的区别。
3. 信托报酬率
从相关判决书显示四川信托2013年和2014年会计报表显示当年事务管理类信托的平均报酬率分别为0.56%、0.42%。 而从整体上来看在2015年通道类业务的信托报酬率约为0.2% ,这中间涉及到不同信托机构的业务水平和议价能力问题,但从整体上来看,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行业报酬普遍偏低,信托报酬与风险承担具有正相关的关系,由于其承担了较小的风险,因此其具有较低的报酬率。
但是低报酬率并非是认定事务管理类信托的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信托产品的价格不必然决定信托产品的种类,信托产品是否为事务管理类信托也不必然决定信托责任的内容、范围。”事务管理类信托的报酬率在一般情形下是低于融资类以及投资类信托业务的,尽管如此,其可以作为判定事务管理类信托的特征之一,但是其条件并非是充分的也非必要的,真正影响事务管理类信托认定的主要在于尽职调查职责的分担主体以及是否具有信托財产的运用裁量权这两大方面。
尽管较低的报酬率也并不意味着在涉及合法、合规问题时其责任的完全免除。由于在事务管理类信托中,受托方并非是项目的主导方,企业并不具备信托项目的信托财产运用裁量权,在交易架构的设计方面也通常是由委托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进行主导,受托人主要负责一般信托事务得执行,但是作为信托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其对项目的合法合规依旧需要承担相应的职责。
4.现状分配条款
这类条款在事务管理类信托以及结构化信托中广泛使用,信托财产的现状分配条款指的是委托方与作为受托方的信托公司之间“信托合同约定以信托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存续状态交付受益人进行分配。” 在信托行业内事务管理类信托大量使用此类条款,使得信托公司在形式上免除了事务管理类信托计划到期变现的义务。现状分配条款与信托报酬率一样都是判断事务管理类信托的既非充分也非必要条件。
但是在实践当中,现状分配条款其功能并非看起来的这样乐观,针对现状分配条款在没有严谨的涉及框架以及相应的额配套措施的情形下,双方的争议往往使得此类条款“形同虚设”。事务管理类信托一大法律风险就在于职责划分不清晰,风险承担不明确,当项目出现现实或者预期的损失风险时,更方主体之间通常互相推诿,给监管部门带来监管难题,因此这也是在监管当中反复强调“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与通道功能主体”的原因所在。
四、事务管理类信托路在何方
在“资管新规”的背景下,监管文件以及相关的司法判例表明:事务管理类信托并没有被“一刀切”式的被禁止,区分监管套利的通道和具有一定正当需求的通道业务 。“善意的”通道需要进行鼓励,”恶意的”利用监管套利的通道才是需要重点打击的对象。正因此,尽管事务管理类信托的资金规模较2017年度有一定的下滑但依旧保持近六成的信托资金规模占比。当前,面对“资管新规”防范金融风险的多种措施,业界提出让信托“回归本源” ,认为当前形势下发展例如家族信托等本源业务更有利于风险的防范,同时向主动信托进行转型。2020年后,当经历了“新老划断”的过渡期后,对于信托行业来说又将会迎来一个新转折。对于事务管理类信托的未来发展方向来说,加强风险防控,守住金融风险底线积极实现发展转型成为当下主要的任务。踩着红线的走通道,冲规模的行为也将受到严厉的监管。
截止到2018年第3季度,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数据显示,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总计达到23.14万亿,相比2017年年末的26.25万亿的规模总体上看,信托业的资产管理规模下滑,同比、环比均有下降,资产余额负增长。数据报告显示,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下降明显,在“资管新规”去通道,降杠杆、消除多层嵌套的指导思路下,事务管理类信托的规模下降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资管新规”自4月27日出台以来,作为大资管领域的纲领性文件,对与资产管理的各领域都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司法领域也受到来自监管领域的影响,在相关案例的审判中不仅仅局限于信托行业的“一法两规”,紧随潮流对“资管新规”的指导思想领会运用,从而在司法领域对事务管理类信托踩红线的行为形成警示效应。多管齐下的资管新规时代,事务管理类信托路在何方?
二、何为事务管理类信托?
事务管理类信托,也被称之为“事务类信托”、“被动信托”,主要出现于家族信托、消费信托业务和企业年金业务当中。2014年银监会《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将按照功能将信托划分为融资类、投资类与事务管理类信托三种类型。本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次对事务管理类信托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事务管理类信托在信托项目的选择、信托交易结构的设计以及委托方与项目公司之间的磋商方面并不承担主动的管理义务,同时在信托项目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和处分方面,由委托方进行自主决定,且受托人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进行职责的履行。双方往往会在信托合同当中往往明确规定“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执行”等相关条款,限制信托公司在事务管理类信托中的信托财产运用裁量权。因此对于被动信托受托人的职能,可以形象的理解为是“被动地”执行,而非“主动地”管理。
三、判定事务管理类信托的四个重要标准
1. 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也称为“审慎调查”,通常在商事信托的操作方面,尽职调查都是作为信托公司必要的基础工作,调查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以及经营财务以及涉诉情况分析其内在机会与风险,是一般商事信托情形下,信托机构所进行的必要基础工作,调查需要切实充分以及尽职调查的方案需要科学可执行,而事务管理类信托并不需要依赖于信托公司所做出的尽职调查工作。
2. 信托财产运用裁量权
信托公司是否拥有对信托财产的运用裁量权是判断是否为事务管理类信托的重要判断条件。在事务管理类信托合同中,双方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受委托方需要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和指示执行,受托方对于信托财产的运用裁量权是非常有限的,这也是事务管理类信托区别于其他主动类型的商事信托最主要的区别。
3. 信托报酬率
从相关判决书显示四川信托2013年和2014年会计报表显示当年事务管理类信托的平均报酬率分别为0.56%、0.42%。 而从整体上来看在2015年通道类业务的信托报酬率约为0.2% ,这中间涉及到不同信托机构的业务水平和议价能力问题,但从整体上来看,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行业报酬普遍偏低,信托报酬与风险承担具有正相关的关系,由于其承担了较小的风险,因此其具有较低的报酬率。
但是低报酬率并非是认定事务管理类信托的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信托产品的价格不必然决定信托产品的种类,信托产品是否为事务管理类信托也不必然决定信托责任的内容、范围。”事务管理类信托的报酬率在一般情形下是低于融资类以及投资类信托业务的,尽管如此,其可以作为判定事务管理类信托的特征之一,但是其条件并非是充分的也非必要的,真正影响事务管理类信托认定的主要在于尽职调查职责的分担主体以及是否具有信托財产的运用裁量权这两大方面。
尽管较低的报酬率也并不意味着在涉及合法、合规问题时其责任的完全免除。由于在事务管理类信托中,受托方并非是项目的主导方,企业并不具备信托项目的信托财产运用裁量权,在交易架构的设计方面也通常是由委托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进行主导,受托人主要负责一般信托事务得执行,但是作为信托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其对项目的合法合规依旧需要承担相应的职责。
4.现状分配条款
这类条款在事务管理类信托以及结构化信托中广泛使用,信托财产的现状分配条款指的是委托方与作为受托方的信托公司之间“信托合同约定以信托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存续状态交付受益人进行分配。” 在信托行业内事务管理类信托大量使用此类条款,使得信托公司在形式上免除了事务管理类信托计划到期变现的义务。现状分配条款与信托报酬率一样都是判断事务管理类信托的既非充分也非必要条件。
但是在实践当中,现状分配条款其功能并非看起来的这样乐观,针对现状分配条款在没有严谨的涉及框架以及相应的额配套措施的情形下,双方的争议往往使得此类条款“形同虚设”。事务管理类信托一大法律风险就在于职责划分不清晰,风险承担不明确,当项目出现现实或者预期的损失风险时,更方主体之间通常互相推诿,给监管部门带来监管难题,因此这也是在监管当中反复强调“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与通道功能主体”的原因所在。
四、事务管理类信托路在何方
在“资管新规”的背景下,监管文件以及相关的司法判例表明:事务管理类信托并没有被“一刀切”式的被禁止,区分监管套利的通道和具有一定正当需求的通道业务 。“善意的”通道需要进行鼓励,”恶意的”利用监管套利的通道才是需要重点打击的对象。正因此,尽管事务管理类信托的资金规模较2017年度有一定的下滑但依旧保持近六成的信托资金规模占比。当前,面对“资管新规”防范金融风险的多种措施,业界提出让信托“回归本源” ,认为当前形势下发展例如家族信托等本源业务更有利于风险的防范,同时向主动信托进行转型。2020年后,当经历了“新老划断”的过渡期后,对于信托行业来说又将会迎来一个新转折。对于事务管理类信托的未来发展方向来说,加强风险防控,守住金融风险底线积极实现发展转型成为当下主要的任务。踩着红线的走通道,冲规模的行为也将受到严厉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