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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动产买受人作为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中,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法院会判定案外人享有的实体权益相比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不具有优先效力,进而驳回异议诉请,但这实际上是对不动产买受人所享有债权的不平等对待,在扭曲债权平等主义的同时,不仅在程序上对买受人主张权利预设不利地位,更在实体上折损买受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