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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问题历来是处理"性骚扰"案件的一个瓶颈,我国现有立法不能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保障,尚需要完善。为有效防止性骚扰,制裁侵权行为人,我国立法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应加以完善:完善代理律师的取证权的规定,加强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责任,规定证据出示制度,规定被告提出的关于原告以前的性行为的历史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可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