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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值班律师制度,成为认罪认罚的一大亮点。本文论述了律师值班制度的历史发展,分析了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所在和实施方面遇到的问题,以期找到解决途径,即通过赋予值班律师正当合法的阅卷权、会见权等方式,使值班律师制度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制度;认罪认罚
值班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的配套制度,是中国式“辩诉交易”形式的有力保障,作为伴随司法改革而生的一项新制度,其意义不言而喻。目前,值班律师制度已在全国正式运行,其优越性不断显现,相关问题也不断暴露。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对值班律师制度的历史、价值和现状的分析,探索该制度的完善之道,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值班律师起源于英国。英国的值班律师(又称为值班律师计划“Duty Solicitor Scheme)包括警署值班律师与法庭值班律师两种形式,其目的是为了使每一位需要法律建议的被拘押入都能迅速得到帮助。在英国,每一个被追诉人都平等享有值班律师的帮助权,不需提供资产证明。
在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起步较晚,2006年开始试点工作。2014年8月出台《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首次明确提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2016年11月出台《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中増加了值班律师制度适用的案件类型,使值班律师制度适用更加广泛。201年8月出台《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等,建立了值班律师制庶的雏形。2018年10月26日,值班律师制度载入《刑事诉讼法》至此,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意义
(一)值班律师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大量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未委托辩护律师,他们也未达到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门槛。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指派法援律师的只适用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覆盖面很小另外,犯罪嫌疑人主动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也需要符合条件。提岀、审核申请程序需耗費时闻,导致法律援助不够及时。而值班律师作为法援律师、委托辩护律师的补充,能在第一时间免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帮助,从而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值班律师制度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律师值班制度的核心价值就在于保障犯罪嫌疑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值班律师在签署具结书时在场,并非只是“见证”,更重要的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为其阐释案情,协助其与检察官协商量刑、选择程序,并使其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后果,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保障认罪认罚的正当性。
三、值班律师制度在当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帮助功能虚化,流于形式
控辩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关键环节。“但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流程通常是检察官审查案件后直接给出量刑建议,制作格式化认罪认罚具结书,然后通知值班律师。在签署具结书时,值班律师极少会提出专业化法律意见,绝大部分值班律师仅仅只是“见证”和“背书”,并未提供实质有效法律帮助,更未参与控辩协商过程这种情況的出现,一是因为值班律师没有阅卷,对案情不了解,无法提出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二是认罪认罚案件通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得值班律师没有发挥法律帮助作用的空间。
(二)值班律师没有明确的功能定位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亲规定,值班律师的职责包括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没有提出其有阅卷权、会见权。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那么,“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是否指的阅卷权和会见权?值班律师和辩护人是否在同等地位?这样的表述显得模棱两可。因此,在实践中也造成了值班律师功能地位不明晰的问题。如果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地位相同的话,就应当亨有阅卷权、会见权,而且值班律师也只有通过阅卷和会见,才能提出有效的法律帮助。但实践中很少值班律师会提前阅卷,这导致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功能难以实现。
四、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之道
(一)明确值班律师的工作权利
值班律师需要阅卷权和会见权。值班律师提供实质化法律帮助的前提必然是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因此,为了使值班律师发挥其作用,有必要赋子其阅卷权和会见权。并且通过电子阅卷、远程会见等手段,实现律师阅卷、会见的提速增效,以克服审查起诉期限短导致值班律师来不及阅卷和会见的困境。目前也有部分地区允许值班律师阅卷,取得了良好效果。如郑州市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在接到指派后48小时内完成阅卷及会见。
(二)完善值班律师的配套保障
值班律师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多部门提供相应保障。一方面,目前值班律师提供服务的补助费用非常低廉,这样容易打击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热情,因此需要相关部门提供经费保障;另一方面,值班律师具有随机性,也不利于深入了解案情,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建立信任。因此,采取固定专人和轮流值班的方式可以灵活高效地开展工作。在看守所设立值班律师工作室,提供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张贴值班律师的土作制度,使值班律师的工作常态化。
(作者单位: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制度;认罪认罚
值班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的配套制度,是中国式“辩诉交易”形式的有力保障,作为伴随司法改革而生的一项新制度,其意义不言而喻。目前,值班律师制度已在全国正式运行,其优越性不断显现,相关问题也不断暴露。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对值班律师制度的历史、价值和现状的分析,探索该制度的完善之道,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值班律师起源于英国。英国的值班律师(又称为值班律师计划“Duty Solicitor Scheme)包括警署值班律师与法庭值班律师两种形式,其目的是为了使每一位需要法律建议的被拘押入都能迅速得到帮助。在英国,每一个被追诉人都平等享有值班律师的帮助权,不需提供资产证明。
在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起步较晚,2006年开始试点工作。2014年8月出台《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首次明确提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2016年11月出台《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中増加了值班律师制度适用的案件类型,使值班律师制度适用更加广泛。201年8月出台《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等,建立了值班律师制庶的雏形。2018年10月26日,值班律师制度载入《刑事诉讼法》至此,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意义
(一)值班律师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大量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未委托辩护律师,他们也未达到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门槛。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指派法援律师的只适用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覆盖面很小另外,犯罪嫌疑人主动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也需要符合条件。提岀、审核申请程序需耗費时闻,导致法律援助不够及时。而值班律师作为法援律师、委托辩护律师的补充,能在第一时间免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帮助,从而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值班律师制度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律师值班制度的核心价值就在于保障犯罪嫌疑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值班律师在签署具结书时在场,并非只是“见证”,更重要的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为其阐释案情,协助其与检察官协商量刑、选择程序,并使其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后果,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保障认罪认罚的正当性。
三、值班律师制度在当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帮助功能虚化,流于形式
控辩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关键环节。“但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流程通常是检察官审查案件后直接给出量刑建议,制作格式化认罪认罚具结书,然后通知值班律师。在签署具结书时,值班律师极少会提出专业化法律意见,绝大部分值班律师仅仅只是“见证”和“背书”,并未提供实质有效法律帮助,更未参与控辩协商过程这种情況的出现,一是因为值班律师没有阅卷,对案情不了解,无法提出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二是认罪认罚案件通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得值班律师没有发挥法律帮助作用的空间。
(二)值班律师没有明确的功能定位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亲规定,值班律师的职责包括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没有提出其有阅卷权、会见权。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那么,“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是否指的阅卷权和会见权?值班律师和辩护人是否在同等地位?这样的表述显得模棱两可。因此,在实践中也造成了值班律师功能地位不明晰的问题。如果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地位相同的话,就应当亨有阅卷权、会见权,而且值班律师也只有通过阅卷和会见,才能提出有效的法律帮助。但实践中很少值班律师会提前阅卷,这导致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功能难以实现。
四、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之道
(一)明确值班律师的工作权利
值班律师需要阅卷权和会见权。值班律师提供实质化法律帮助的前提必然是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因此,为了使值班律师发挥其作用,有必要赋子其阅卷权和会见权。并且通过电子阅卷、远程会见等手段,实现律师阅卷、会见的提速增效,以克服审查起诉期限短导致值班律师来不及阅卷和会见的困境。目前也有部分地区允许值班律师阅卷,取得了良好效果。如郑州市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在接到指派后48小时内完成阅卷及会见。
(二)完善值班律师的配套保障
值班律师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多部门提供相应保障。一方面,目前值班律师提供服务的补助费用非常低廉,这样容易打击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热情,因此需要相关部门提供经费保障;另一方面,值班律师具有随机性,也不利于深入了解案情,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建立信任。因此,采取固定专人和轮流值班的方式可以灵活高效地开展工作。在看守所设立值班律师工作室,提供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张贴值班律师的土作制度,使值班律师的工作常态化。
(作者单位: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