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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的政府,在我国的医疗纠纷的防治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是承担防治医疗纠纷的必然责任主体。政府应加大对医疗卫生的经费投入,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为医疗纠纷的防治提供制度供给、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支持;同时,应提高自身和法律的公信力,使医患双方在合法的轨道上寻求利益的均衡,从而保障医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医患关系的和谐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