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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级财政对公益类农业事业单位投入日益增加,在促进农业的发展,全面提高农业公共产品、公益服务的供给总量和效率,促进农业公共服务均衡化、多样化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进行,目前公益类农业事业单位以“基数法”为核心的基本支出财政保障政策已不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亟待改革创新.笔者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就深化公益类农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基本支出财政保障政策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