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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制度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所负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作为股东只承担了其出资额度的有限责任,因此为使有限责任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应采取有效措施来加强和完善其功能,主要有四项:加强行政部门对公司的管理力度;完善公司资本三原则;实行保险制度;实行直索责任制度。
【关键词】责任制度;债权人;规避
一、有限责任制度的概念及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严格限制的。
3.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但同时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
4.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资本,不能发行股票。
5.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较为简单和灵活。
二、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
有限责任制度虽然曾起到减少风险,鼓励投资,形成规模经济等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其自身缺陷,具体有如下几点:
1. 对债权人缺乏的保护。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足清偿的债权额的部分,将由那些无过错的有关债权人承担,这对债权人是显失公平的。股东享有公司权利是公司最终所有者。但,股东却仅以其出资额负责,股东的权利义务不相称。有限责任制保护了股东的权益不受全部损失,却忽视了债权人损失和保护。
2.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从事一些欺诈行为。如进行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而这时有限责任就阻碍了债权人要求股东负责的请求。
3.对侵权责任的规避这里对侵權责任的规避分为股东主观上有恶意和无恶意两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不特定的当事人均可能因为公司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害。由于公司所拥有的独立财产有限,而股东在侵权债务超出了公司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对侵权责任的规避。很难使被侵权人获得足额赔偿。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因为有限责任制度的存在,使其得以无恶意或恶意规避,并将损失转嫁给无辜的受害者,这是不公平的。
三、有限责任制度的完善
完善有限责任制度主要就是运用各种措施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
1.加强行政部门对公司的管理力度
(1)在对公司登记的管理体制上,仅凭形式要件是不够的,还需要具有实质要件。我国一直通过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来确定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实践证明,这种形式主义的做法并不成功。为防止有限责任被滥用,应这方面的立法来补足。
(2)加强对公司的行政监督。特别是上市公司应定期向社会披露其内部经营状况,使当事人能够全面的了解和查阅公司情况,以便于决定是否与之交易,有效的预测自己将承担的风险,从而避免债权人不必要的损失。
2.完善公司资本三原则
从有限责任制度的内涵来看公司资产的多寡直接决定着债权的受偿程度。这样对于债权人来说,公司资本的充足性和稳定性就尤为重要。公司资本三原则是保持公司资本充足和稳定的基本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我国对公司资本三原则虽已确定,但应强化其各项制度还并加以完善,使公司资本三原则充分发挥作用。
3.大力推行保险制度
在这里把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完善措施提出来主要是针对有限责任制度对侵权责任的规避问题。特别是指股东主观上无恶意的情况。由于侵权债务超出公司偿债能力,公司已不能足额清偿其所负的债务,而股东主观上又无恶意,应充分利用保险制度分散风险。这样可以补偿债权人的损失,使债权人得到更多赔偿,还可以缓解公司的债务压力。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弥补有限责任制度的不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4.实行直索责任制度
直索责任制度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公司的股东提出赔偿请求。由于直索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人格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的适用,因此,实施时应规定严格的条件,具体归纳为如下几种情况:
(1)财产混同,公司财产不能与成员及其他公司的财产清楚区分。
(2)人格混同,指公司本身与其成员以及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分。
(3)虚拟股东,指公司的法定人数不够,而采取虚假的来满足法律的要求,而公司实际所有者只是一人。
(4)以公司名义从事不法活动,如欺诈行为等等。
(5)不正当控制,是指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通过控制,而实施非法的影响。
有限责任制度在公司法律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了其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不足和局限性,因而要采取各种措施来加以完善,更好地发挥作用,保障相关权益。
【关键词】责任制度;债权人;规避
一、有限责任制度的概念及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严格限制的。
3.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但同时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
4.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资本,不能发行股票。
5.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较为简单和灵活。
二、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
有限责任制度虽然曾起到减少风险,鼓励投资,形成规模经济等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其自身缺陷,具体有如下几点:
1. 对债权人缺乏的保护。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足清偿的债权额的部分,将由那些无过错的有关债权人承担,这对债权人是显失公平的。股东享有公司权利是公司最终所有者。但,股东却仅以其出资额负责,股东的权利义务不相称。有限责任制保护了股东的权益不受全部损失,却忽视了债权人损失和保护。
2.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从事一些欺诈行为。如进行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而这时有限责任就阻碍了债权人要求股东负责的请求。
3.对侵权责任的规避这里对侵權责任的规避分为股东主观上有恶意和无恶意两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不特定的当事人均可能因为公司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害。由于公司所拥有的独立财产有限,而股东在侵权债务超出了公司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对侵权责任的规避。很难使被侵权人获得足额赔偿。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因为有限责任制度的存在,使其得以无恶意或恶意规避,并将损失转嫁给无辜的受害者,这是不公平的。
三、有限责任制度的完善
完善有限责任制度主要就是运用各种措施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
1.加强行政部门对公司的管理力度
(1)在对公司登记的管理体制上,仅凭形式要件是不够的,还需要具有实质要件。我国一直通过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来确定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实践证明,这种形式主义的做法并不成功。为防止有限责任被滥用,应这方面的立法来补足。
(2)加强对公司的行政监督。特别是上市公司应定期向社会披露其内部经营状况,使当事人能够全面的了解和查阅公司情况,以便于决定是否与之交易,有效的预测自己将承担的风险,从而避免债权人不必要的损失。
2.完善公司资本三原则
从有限责任制度的内涵来看公司资产的多寡直接决定着债权的受偿程度。这样对于债权人来说,公司资本的充足性和稳定性就尤为重要。公司资本三原则是保持公司资本充足和稳定的基本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我国对公司资本三原则虽已确定,但应强化其各项制度还并加以完善,使公司资本三原则充分发挥作用。
3.大力推行保险制度
在这里把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完善措施提出来主要是针对有限责任制度对侵权责任的规避问题。特别是指股东主观上无恶意的情况。由于侵权债务超出公司偿债能力,公司已不能足额清偿其所负的债务,而股东主观上又无恶意,应充分利用保险制度分散风险。这样可以补偿债权人的损失,使债权人得到更多赔偿,还可以缓解公司的债务压力。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弥补有限责任制度的不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4.实行直索责任制度
直索责任制度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公司的股东提出赔偿请求。由于直索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人格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的适用,因此,实施时应规定严格的条件,具体归纳为如下几种情况:
(1)财产混同,公司财产不能与成员及其他公司的财产清楚区分。
(2)人格混同,指公司本身与其成员以及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分。
(3)虚拟股东,指公司的法定人数不够,而采取虚假的来满足法律的要求,而公司实际所有者只是一人。
(4)以公司名义从事不法活动,如欺诈行为等等。
(5)不正当控制,是指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通过控制,而实施非法的影响。
有限责任制度在公司法律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了其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不足和局限性,因而要采取各种措施来加以完善,更好地发挥作用,保障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