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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该法只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对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的资格与要求作出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取得省级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而行政复议工作是更高层次的执法监督行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和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复议工作的能力。但目前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人员基本上是兼职的,其他工作任务繁重,且没有一个资格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