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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一部《达·芬奇密码》(The Da Vinci Code)的横空出世让全世界都知道了丹·布朗(Dan Brown)的大名,就如同当年的哈里波特捧红了JK·罗琳。小说从罗浮宫博物馆馆长的神秘死亡开篇,通过对历史、艺术、语言、符号等的另类解读,抽丝剥茧,从而揭示了一个教会所长期掩盖的秘密。小说既有破案文学的紧张惊险,又不乏智力游戏的妙趣横生,因此吸引了无数读者。
该书自出版以来创下了4000万册的销售奇迹,先后被译作40多种文字,堪称史上最热卖的精装成人小说。根据小说改编的同名电影不仅邀得著名影星汤姆·汉克斯担纲主演,还获准在法国巴黎罗浮宫实景拍摄,并即将于2006年5月的戛纳电影节上隆重首映。然而,对于一向深居简出的丹·布朗而言,作品的巨大成功除了带来始料未及的名誉和金钱之外,还有接二连三的麻烦。罗马天主教廷曾公开表示这部畅销书是“可耻并毫无根据的谎言”,一些学术界的声音则指出该书漏洞百出,缺乏常识,更令作者烦恼的是,各种名目的官司也接踵而至了。本想静下心来埋头写作的丹·布朗不得不出现在法院和媒体面前,一次又一次的为自己和《达·芬奇密码》(下简称《密码》)的清白辩护。
“圣杯”诉讼现在进行时
2006年2月27日,伦敦高等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本案的原告——来自新西兰的迈克尔·贝金特(Michael Baigent)和来自美国的理查德·雷(Richard Leigh)现在都在英国居住。他们状告《密码》的出版商兰登书屋,认为后者出版的《密码》剽窃了二人与另一位作者亨利·林肯(Henry Lincoln)的合著《圣血与圣杯》(The Holy Blood and the Holy Grail,下简称《圣杯》)的核心假设、基本事实和架构,侵犯了其著作权。据估计,若该侵权行为被判成立,赔偿的版税金额可高达千万英镑,电影的上映日程也将受到影响。《圣杯》的作者之一林肯则因为年事已高且身体欠佳,表示无意参与诉讼。
原告认为《密码》“严重依赖”了他们力经十年的研究成果。《圣杯》自1982年出版后便引起广泛关注,迄今售出200万册,也跻身畅销书之列。三位历史学家在《圣杯》中大胆断言,耶稣并没有死在十字架上,而是娶了抹大拉的玛利亚(Mary Magdalene)为妻并育有一子。上帝的血脉蒙圣殿武士们的保护得以在法国某地秘密延续。两位原告指出,《密码》正是窃取了他们所奠定的这种“耶稣血脉论”的架构,并加之诸多虚构的艺术情节从而炮制出了整部小说。
原告方面更提出许多相关证据。例如《密码》主人公的名字雷·提彬(Leigh Teabing),应是两位原告名字打乱字母排列顺序重新组合而得。为了证明“耶稣血脉论”出现在小说中绝非巧合,原告指出:在《密码》中作者曾特意提到,《圣杯》赫然陈列在主人公提彬的书架上,并借助提彬之口介绍了这部作品当年的畅销情况及其所引起的教会方面的不安。原告律师更表示,丹·布朗的妻子和某图书馆管理员为布朗复印图书资料以供其写作参考,而《圣杯》显然就在这些复印资料之中,并且被留下了仔细研读过的勾画和批注。原告批评布朗一贯爱走捷径,而不是潜心自己搞创作。
丹·布朗在本案并非被告,但他作为关键证人必须到庭。对于原告的控诉他作出如下解释:在小说的主要创作过程中他并没有看过《圣杯》,只在收尾阶段才发现妻子复印的这本书并饶有兴趣的阅读过,但当时《密码》的主要故事脉络已然完成了。他不否认受到了《圣杯》的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是“偶然性”的,并且无关宏旨,因为《圣杯》只是他创作过程中所参考的大量文献资料中有限的一小部分。并且,对于《圣杯》中所提出的耶稣未死于十字架而是继续秘密生活在法国的说法,布朗表示,自己作为一个基督徒绝对不会赞同,更不会将这一挑战信仰的大胆推测写在小说中,《密码》中只是提到耶稣已婚以及玛利亚即为圣杯的事实而已。
兰登书屋的代表律师则认为,原告的主张是疯狂的诽谤,全无胜诉的可能。律师甚至说,自《圣杯》1982年问世之后的24年来,其争议性的主题已被广泛使用在文艺创作领域,但为什么作者从来不起诉,而要等到这次《密码》才出击呢?这完全是因为作者看到书籍热卖,想“分一杯羹”而已。颇具讽刺意义的是,原告所创作的《圣杯》当年也正是由兰登书屋出版的。
法院决定休庭一周,以便法官用此时间认真阅读和对比两部作品。3月7日本案再度开审,两位原告、丹·布朗以及兰登书屋的代表齐聚法院。有报道曾指出在当日的聆讯中,原告之一贝金特曾在对方律师的追问下沉默良久,在自己是否认真阅读过《密码》的有关书评问题上前后陈述矛盾,并最终承认自己的一些主张是不正确的。但舆论估计,法院审理仍将延续一段时间,究竟孰能获胜尚无定论。尽管有2005年一例胜诉在手,虽然布朗和兰登书屋都认为原告的起诉欠缺根据,然而对于是否能有“笑到最后”的结局也并非成竹在胸。
与“上帝的女儿”过招
早在今年的伦敦诉讼之前,丹·布朗就已经因为《密码》一书于2005年在美国与人对簿公堂。只是上一次,是布朗与出版商兰登书屋(Random House)首先递上诉状,并最终以法官宣告《密码》并无剽窃行为而赢得官司。
2005年,一个叫刘易斯·珀杜(Lewis Perdue)的作者指出丹·布朗在《密码》中抄袭了其《上帝的女儿》、《达·芬奇遗产》两部小说中的情节和思路。他声称在自己的作品里早有提及达·芬奇画作的玄机,也涉及达·芬奇研究者被杀的情节,小说主人公也和《密码》中的人物一样与秘密宗教组织展开恶斗。他威胁若丹·布朗不主动认错赔偿,他将闹上法庭。结果则是布朗联同兰登书屋将此争端先予呈上法庭,希望法律对《密码》是否侵权做出裁断。珀杜继而提出反诉,要求高达1.5亿美元的赔偿,并希望法院颁发禁止令,阻止《密码》的继续出售以及同名电影的发行。
8月,纽约地区法院法官乔治·丹尼尔斯(George B.Daniels)认定,《密码》与《上帝的女儿》及《达·芬奇遗产》属于“全然不同”的作品。尽管就题材而言,几部小说都属推理惊悚之作,但珀杜小说中多见动作场面,内有数场枪战和暴死情节;而《密码》则是一部以智谋、符号和推理见长的探秘故事。任何有理性的人通过阅读,都不会形成所谓雷同和剽窃的观感。法官在两宗诉讼中都判定珀杜败诉,丹·布朗完全没有侵犯其版权。
版权法保护“研究理论”吗?
在法律专家们看来,本案的敏感性关键就在于,原告所主张的对方的剽窃行为,并非针对原著的某个具体章节内容,而是所谓的架构和中心论点(architecture and central points)。而现今英国版权的法律对于一本著作的实际内容应受到保护有明确规定,而对于借鉴他人作品的主题则持宽松态度。可以这样说,英国版权法对某种思想(idea)的表述方式的保护远胜过对该理论本身的保护。但是,对于何谓“表述方式”何谓“思想本身”的划界与拿捏,的确牵涉诸多具体的法律技术问题,绝非易事。
鉴于本案的焦点集中于所谓“耶稣血脉论”能否成为受版权法保护的对象,这便使其区别于2005年的美国诉讼。但值得一提的是,在2005年的诉讼中,珀杜也曾声称,布朗还抄袭了他作品中关于历史掌握在胜者而非失败者手中的思想,以及他对罗马皇帝君士坦丁欲将本国宗教由女神至上转为男性主导之举的分析。但当时法官判定:“仅以观念和普通文学主题而论,它们不受版权法的保护。”
眼下的这宗官司更因为超越了纯艺术创作的范畴而平添又一层疑团。一个是历史研究著作,一个是虚构的畅销小说。小说对于历史研究理论的借鉴和发挥,究竟是值得称道的创造性工作,还是应受著作权法所禁止的剽窃行为?《观察家报》甚至认为,本案堪称历史研究与艺术创作的大对垒,而判决的结果更将关乎“西方文学的未来存亡”。
许多文艺界人士显然更愿意站在被告一方。他们认为,文艺作品借鉴某种社会科学理论无异于对该理论的普及和支持,后者理应“感激”而不是以“盗窃”的罪名来回应。针对本案涉及的历史研究,他们甚至还发难说,除非历史学家们承认他们的作品已经脱离了纯粹的历史考察而添加了虚构成分,问题还可以争论;否则,如果他们记录的当真是纯粹的历史,又如何能申请版权法的保护呢?
有些人甚至担心,一旦法院宣告原告胜诉,则无疑是在知识产权史上创下一个惊人而可怕的先例,其后果可能是地震式的,届时滥讼定将呈激增之势,许多人大可借口其他人在更为知名或成功的作品中使用了他们所谓原创的“思想”和“理论”而入禀法院了。小说家们在参考一些非小说性质的资料时,则不得不保持百分之百的小心,否则将随时惹上官司。然而人们不禁要问,如果没有其他科学理论的支持或背景,文艺创作的空间到底还能有多大呢?有人甚至断言,莎士比亚的所有戏剧除了《仲夏夜之梦》外,无一不基于他人的资料,难道指责莎翁是个大剽窃者吗?
另一派观点则比较偏向并同情历史学家们。许多熟悉《圣杯》的读者们表示,翻看一下《密码》,他们立即能嗅得出书中“圣杯”的气味。他们所关心的是,作家是否有权漠视非小说作品作者多年来的研究心血,而对其研究成果进行随意引用和发挥。
原告的代表律师表示,原告无意诋毁任何创造性的劳动,更不愿对一些理念或历史争论实行所谓垄断。虽然《圣杯》的研究成果已经被其他人以不同的形式借鉴过,但丹·布朗在《密码》中则是首次将《圣杯》的关键和主体部分偷了过来。原告欲证明丹·布朗“严重依赖”了自己的研究成果,并且已经越过了可容忍的边界——丹·布朗不仅将《圣杯》当作来源,还是“参考数据中的重要论点”。
在当今到处都充斥着“复制和粘贴”的地球村里,如何在借鉴与剽窃之间划上这条敏感的界限,这的确是个难题,无数双眼睛都在期待着法官的判决。
编辑:孙薇薇
该书自出版以来创下了4000万册的销售奇迹,先后被译作40多种文字,堪称史上最热卖的精装成人小说。根据小说改编的同名电影不仅邀得著名影星汤姆·汉克斯担纲主演,还获准在法国巴黎罗浮宫实景拍摄,并即将于2006年5月的戛纳电影节上隆重首映。然而,对于一向深居简出的丹·布朗而言,作品的巨大成功除了带来始料未及的名誉和金钱之外,还有接二连三的麻烦。罗马天主教廷曾公开表示这部畅销书是“可耻并毫无根据的谎言”,一些学术界的声音则指出该书漏洞百出,缺乏常识,更令作者烦恼的是,各种名目的官司也接踵而至了。本想静下心来埋头写作的丹·布朗不得不出现在法院和媒体面前,一次又一次的为自己和《达·芬奇密码》(下简称《密码》)的清白辩护。
“圣杯”诉讼现在进行时
2006年2月27日,伦敦高等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本案的原告——来自新西兰的迈克尔·贝金特(Michael Baigent)和来自美国的理查德·雷(Richard Leigh)现在都在英国居住。他们状告《密码》的出版商兰登书屋,认为后者出版的《密码》剽窃了二人与另一位作者亨利·林肯(Henry Lincoln)的合著《圣血与圣杯》(The Holy Blood and the Holy Grail,下简称《圣杯》)的核心假设、基本事实和架构,侵犯了其著作权。据估计,若该侵权行为被判成立,赔偿的版税金额可高达千万英镑,电影的上映日程也将受到影响。《圣杯》的作者之一林肯则因为年事已高且身体欠佳,表示无意参与诉讼。
原告认为《密码》“严重依赖”了他们力经十年的研究成果。《圣杯》自1982年出版后便引起广泛关注,迄今售出200万册,也跻身畅销书之列。三位历史学家在《圣杯》中大胆断言,耶稣并没有死在十字架上,而是娶了抹大拉的玛利亚(Mary Magdalene)为妻并育有一子。上帝的血脉蒙圣殿武士们的保护得以在法国某地秘密延续。两位原告指出,《密码》正是窃取了他们所奠定的这种“耶稣血脉论”的架构,并加之诸多虚构的艺术情节从而炮制出了整部小说。
原告方面更提出许多相关证据。例如《密码》主人公的名字雷·提彬(Leigh Teabing),应是两位原告名字打乱字母排列顺序重新组合而得。为了证明“耶稣血脉论”出现在小说中绝非巧合,原告指出:在《密码》中作者曾特意提到,《圣杯》赫然陈列在主人公提彬的书架上,并借助提彬之口介绍了这部作品当年的畅销情况及其所引起的教会方面的不安。原告律师更表示,丹·布朗的妻子和某图书馆管理员为布朗复印图书资料以供其写作参考,而《圣杯》显然就在这些复印资料之中,并且被留下了仔细研读过的勾画和批注。原告批评布朗一贯爱走捷径,而不是潜心自己搞创作。
丹·布朗在本案并非被告,但他作为关键证人必须到庭。对于原告的控诉他作出如下解释:在小说的主要创作过程中他并没有看过《圣杯》,只在收尾阶段才发现妻子复印的这本书并饶有兴趣的阅读过,但当时《密码》的主要故事脉络已然完成了。他不否认受到了《圣杯》的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是“偶然性”的,并且无关宏旨,因为《圣杯》只是他创作过程中所参考的大量文献资料中有限的一小部分。并且,对于《圣杯》中所提出的耶稣未死于十字架而是继续秘密生活在法国的说法,布朗表示,自己作为一个基督徒绝对不会赞同,更不会将这一挑战信仰的大胆推测写在小说中,《密码》中只是提到耶稣已婚以及玛利亚即为圣杯的事实而已。
兰登书屋的代表律师则认为,原告的主张是疯狂的诽谤,全无胜诉的可能。律师甚至说,自《圣杯》1982年问世之后的24年来,其争议性的主题已被广泛使用在文艺创作领域,但为什么作者从来不起诉,而要等到这次《密码》才出击呢?这完全是因为作者看到书籍热卖,想“分一杯羹”而已。颇具讽刺意义的是,原告所创作的《圣杯》当年也正是由兰登书屋出版的。
法院决定休庭一周,以便法官用此时间认真阅读和对比两部作品。3月7日本案再度开审,两位原告、丹·布朗以及兰登书屋的代表齐聚法院。有报道曾指出在当日的聆讯中,原告之一贝金特曾在对方律师的追问下沉默良久,在自己是否认真阅读过《密码》的有关书评问题上前后陈述矛盾,并最终承认自己的一些主张是不正确的。但舆论估计,法院审理仍将延续一段时间,究竟孰能获胜尚无定论。尽管有2005年一例胜诉在手,虽然布朗和兰登书屋都认为原告的起诉欠缺根据,然而对于是否能有“笑到最后”的结局也并非成竹在胸。
与“上帝的女儿”过招
早在今年的伦敦诉讼之前,丹·布朗就已经因为《密码》一书于2005年在美国与人对簿公堂。只是上一次,是布朗与出版商兰登书屋(Random House)首先递上诉状,并最终以法官宣告《密码》并无剽窃行为而赢得官司。
2005年,一个叫刘易斯·珀杜(Lewis Perdue)的作者指出丹·布朗在《密码》中抄袭了其《上帝的女儿》、《达·芬奇遗产》两部小说中的情节和思路。他声称在自己的作品里早有提及达·芬奇画作的玄机,也涉及达·芬奇研究者被杀的情节,小说主人公也和《密码》中的人物一样与秘密宗教组织展开恶斗。他威胁若丹·布朗不主动认错赔偿,他将闹上法庭。结果则是布朗联同兰登书屋将此争端先予呈上法庭,希望法律对《密码》是否侵权做出裁断。珀杜继而提出反诉,要求高达1.5亿美元的赔偿,并希望法院颁发禁止令,阻止《密码》的继续出售以及同名电影的发行。
8月,纽约地区法院法官乔治·丹尼尔斯(George B.Daniels)认定,《密码》与《上帝的女儿》及《达·芬奇遗产》属于“全然不同”的作品。尽管就题材而言,几部小说都属推理惊悚之作,但珀杜小说中多见动作场面,内有数场枪战和暴死情节;而《密码》则是一部以智谋、符号和推理见长的探秘故事。任何有理性的人通过阅读,都不会形成所谓雷同和剽窃的观感。法官在两宗诉讼中都判定珀杜败诉,丹·布朗完全没有侵犯其版权。
版权法保护“研究理论”吗?
在法律专家们看来,本案的敏感性关键就在于,原告所主张的对方的剽窃行为,并非针对原著的某个具体章节内容,而是所谓的架构和中心论点(architecture and central points)。而现今英国版权的法律对于一本著作的实际内容应受到保护有明确规定,而对于借鉴他人作品的主题则持宽松态度。可以这样说,英国版权法对某种思想(idea)的表述方式的保护远胜过对该理论本身的保护。但是,对于何谓“表述方式”何谓“思想本身”的划界与拿捏,的确牵涉诸多具体的法律技术问题,绝非易事。
鉴于本案的焦点集中于所谓“耶稣血脉论”能否成为受版权法保护的对象,这便使其区别于2005年的美国诉讼。但值得一提的是,在2005年的诉讼中,珀杜也曾声称,布朗还抄袭了他作品中关于历史掌握在胜者而非失败者手中的思想,以及他对罗马皇帝君士坦丁欲将本国宗教由女神至上转为男性主导之举的分析。但当时法官判定:“仅以观念和普通文学主题而论,它们不受版权法的保护。”
眼下的这宗官司更因为超越了纯艺术创作的范畴而平添又一层疑团。一个是历史研究著作,一个是虚构的畅销小说。小说对于历史研究理论的借鉴和发挥,究竟是值得称道的创造性工作,还是应受著作权法所禁止的剽窃行为?《观察家报》甚至认为,本案堪称历史研究与艺术创作的大对垒,而判决的结果更将关乎“西方文学的未来存亡”。
许多文艺界人士显然更愿意站在被告一方。他们认为,文艺作品借鉴某种社会科学理论无异于对该理论的普及和支持,后者理应“感激”而不是以“盗窃”的罪名来回应。针对本案涉及的历史研究,他们甚至还发难说,除非历史学家们承认他们的作品已经脱离了纯粹的历史考察而添加了虚构成分,问题还可以争论;否则,如果他们记录的当真是纯粹的历史,又如何能申请版权法的保护呢?
有些人甚至担心,一旦法院宣告原告胜诉,则无疑是在知识产权史上创下一个惊人而可怕的先例,其后果可能是地震式的,届时滥讼定将呈激增之势,许多人大可借口其他人在更为知名或成功的作品中使用了他们所谓原创的“思想”和“理论”而入禀法院了。小说家们在参考一些非小说性质的资料时,则不得不保持百分之百的小心,否则将随时惹上官司。然而人们不禁要问,如果没有其他科学理论的支持或背景,文艺创作的空间到底还能有多大呢?有人甚至断言,莎士比亚的所有戏剧除了《仲夏夜之梦》外,无一不基于他人的资料,难道指责莎翁是个大剽窃者吗?
另一派观点则比较偏向并同情历史学家们。许多熟悉《圣杯》的读者们表示,翻看一下《密码》,他们立即能嗅得出书中“圣杯”的气味。他们所关心的是,作家是否有权漠视非小说作品作者多年来的研究心血,而对其研究成果进行随意引用和发挥。
原告的代表律师表示,原告无意诋毁任何创造性的劳动,更不愿对一些理念或历史争论实行所谓垄断。虽然《圣杯》的研究成果已经被其他人以不同的形式借鉴过,但丹·布朗在《密码》中则是首次将《圣杯》的关键和主体部分偷了过来。原告欲证明丹·布朗“严重依赖”了自己的研究成果,并且已经越过了可容忍的边界——丹·布朗不仅将《圣杯》当作来源,还是“参考数据中的重要论点”。
在当今到处都充斥着“复制和粘贴”的地球村里,如何在借鉴与剽窃之间划上这条敏感的界限,这的确是个难题,无数双眼睛都在期待着法官的判决。
编辑:孙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