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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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的发展促进了金融创新.智能投顾的应用降低了投资者获取投资建议服务的门槛,但也加剧了投资者遭受损害后的救济难度,实现投资者救济的关键在于明确智能投顾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向适格的民事责任主体进行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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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的发展促进了金融创新.智能投顾的应用降低了投资者获取投资建议服务的门槛,但也加剧了投资者遭受损害后的救济难度,实现投资者救济的关键在于明确智能投顾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向适格的民事责任主体进行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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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在第388条中明确规定了“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从而将非典型担保物权正式纳入了担保体系.通过对该法条内涵及制度价值的探究,可以发现《民法典》对于担保物权的规定采取了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扩大了我国担保合同的范围.最重要的价值是对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突破,使得物权法定之缓和在我国有了解释依据.民法典体现的物权法定之缓和,对促进金融领域的交易,改善我国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是担保制度现代化在我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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