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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自由具有双重性:作为思想自由,它是一项消极的权利;作为行为自由与社会文化权利,它是一项积极权利.作为积极的权利,它需要物质与制度条件的保障,由此决定了科技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应是保障科学研究自由.对科学研究自由权利的保障离不开对权利结构的分析,科学研究自由权利包括自由选择科学研究课题的权利、自由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权利和自由表达学术观点的权利,这三者相互结合构成了完整的科学研究自由权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