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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具有方便、快捷、环保、节能等诸多优点,目前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的人很多。但许多人并不知道:驾驶电动自行车有着法律上的禁忌。
案例一
驾驶资格有限制
2016年5月9日早晨,因为家有客人,难于脱身送13岁的儿子小鸿上学,而上课的时间又快到了,沈丽萍便让平时就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小鸿自己驾车前往。岂料,途中将一位老人撞倒致伤。
让沈丽萍无法接受的是,尽管老人横穿公路,但交警部门仍以小鸿没有驾驶资格为由,认定小鸿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法院也让作为监护人的沈丽萍承担了60%的损失。
【法官说法】
驾驶电动自行车也应当受到资格限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案例二
行车速度禁超标
2016年6月17日,刘芳婷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见路面比较空旷,视野也好,加之急着赶路,遂不由自主地加大了车速。不料在超车时,与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拐弯、没有开启转向灯的李某发生碰撞,并导致李某严重受伤。
令刘芳婷无法理解的是:明明是李某违章,且自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设计的最高时速为20公里/小时,交警部门却以其超过15公里/小时为由,认定其与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官说法】
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样禁止超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由此来看,刘芳婷在非机动车道上以20公里/小时骑行明显与之相违。
同时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还分别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表明:“‘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案例三
横过车道应推行
2016年7月14日上午14:32,当海明英驾驶电动自行车,经斑马线横过与机动车道垂直的街道时,不慎与相向快速奔跑的朱某发生碰撞,导致朱某左腿骨折、住院治疗24天,造成各项损失达6萬余元。
海明英认为,如果朱某能注意路面情况,根本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自己是在绿灯亮时经过斑马线的。但她被交警部门认定需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也仅仅因为海明英没有下车推行,而判令其赔偿朱某一半损失。
【法官说法】
交警部门的认定与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这就是说,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道路以及借道通行时,也有着相应的规则。海明英之所以应当担责,正是因为她违反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四
搭乘人员有要求
2016年9月14日上午,邱庚英驾驶电动自行车、载16岁的女儿(未配置安全座椅)行驶中,因遇行人郭某突然横穿公路而紧急刹车,虽然避免了与郭某发生碰撞,但其女儿却由于惯性的作用,头部着地后当场身亡。
“事故完全是因为郭某引起的,即明明主要过错在于郭某,为什么交警部门却认定我负主要责任,法院也判决我承担80%的损失?”直到手持法院的判决书,邱庚英仍满脸疑惑。
【法官说法】
邱庚英违反了电动自行车载人的相关规定。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没有直接对电动自行车载人作出明确限制,但却已经授权各省、市、自治区进行地方立法。而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均有着对应的限制性要求。如《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得载12岁以上的人员。”《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坐椅。”《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该使用安全座椅。”《江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摘自《劳动午报》)
案例一
驾驶资格有限制
2016年5月9日早晨,因为家有客人,难于脱身送13岁的儿子小鸿上学,而上课的时间又快到了,沈丽萍便让平时就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小鸿自己驾车前往。岂料,途中将一位老人撞倒致伤。
让沈丽萍无法接受的是,尽管老人横穿公路,但交警部门仍以小鸿没有驾驶资格为由,认定小鸿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法院也让作为监护人的沈丽萍承担了60%的损失。
【法官说法】
驾驶电动自行车也应当受到资格限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案例二
行车速度禁超标
2016年6月17日,刘芳婷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见路面比较空旷,视野也好,加之急着赶路,遂不由自主地加大了车速。不料在超车时,与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拐弯、没有开启转向灯的李某发生碰撞,并导致李某严重受伤。
令刘芳婷无法理解的是:明明是李某违章,且自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设计的最高时速为20公里/小时,交警部门却以其超过15公里/小时为由,认定其与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官说法】
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样禁止超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由此来看,刘芳婷在非机动车道上以20公里/小时骑行明显与之相违。
同时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还分别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表明:“‘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案例三
横过车道应推行
2016年7月14日上午14:32,当海明英驾驶电动自行车,经斑马线横过与机动车道垂直的街道时,不慎与相向快速奔跑的朱某发生碰撞,导致朱某左腿骨折、住院治疗24天,造成各项损失达6萬余元。
海明英认为,如果朱某能注意路面情况,根本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自己是在绿灯亮时经过斑马线的。但她被交警部门认定需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也仅仅因为海明英没有下车推行,而判令其赔偿朱某一半损失。
【法官说法】
交警部门的认定与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这就是说,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道路以及借道通行时,也有着相应的规则。海明英之所以应当担责,正是因为她违反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四
搭乘人员有要求
2016年9月14日上午,邱庚英驾驶电动自行车、载16岁的女儿(未配置安全座椅)行驶中,因遇行人郭某突然横穿公路而紧急刹车,虽然避免了与郭某发生碰撞,但其女儿却由于惯性的作用,头部着地后当场身亡。
“事故完全是因为郭某引起的,即明明主要过错在于郭某,为什么交警部门却认定我负主要责任,法院也判决我承担80%的损失?”直到手持法院的判决书,邱庚英仍满脸疑惑。
【法官说法】
邱庚英违反了电动自行车载人的相关规定。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没有直接对电动自行车载人作出明确限制,但却已经授权各省、市、自治区进行地方立法。而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均有着对应的限制性要求。如《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得载12岁以上的人员。”《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坐椅。”《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该使用安全座椅。”《江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摘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