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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只有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才能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要求。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只有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才能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要求。
立法民主。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必须包含民主的要素,这是现代法治的本质要求。在立法中,应将民主作为首要要件,这一要件应贯穿于法律创制的所有结构之中,并且要为其它要件奠定基础、提供条件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人权保护纳入到宪法保护范畴,标志着我国的立法民主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我国立法的民主化发展,存在巨大的提升空间,应从多方面推进立法民主建设:一是以民主作为立法的核心和主线,依次展开整个法律创制工作,具体包括立法的内容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同时保障少数人的权利,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切实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立法的过程要贯彻群众路线,倾听群众的呼声,既要善于倾听赞扬的声音,更要高度重视批评的声音。立法的技术要吸收、借鉴中外历史的经验,结合我国当前的国情进行分析鉴别,力求为我所用。二是在法律体系内的部门法以及与其配套的程序法中,也要充分体现民主的内容。如刑事立法中必须体现人民惩治和制裁违法犯罪的民主意志,民事立法中应当尊重每一个公民个体自由意志的表达,行政立法中应当体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控制,经济立法中应当体现企业的民主管理和劳动者的民主权益等。在各种类型的程序法中,民主应作为其立法的灵魂和主干。一套民主的程序机制是保证人民意志表达的重要途径,也是立法沿着科学化、民主化的决策机制运转的保证,
执法民主。依法执政、民主执政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执政、民主执政。实现依法执政、民主执政,有利于贯彻党的主张,体现人民的意愿,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
执法的民主性要求:一是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内容和手段来行使执政权力,这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基本要求。党员和党的干部只有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才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使之真正成为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顺利进行的锐利武器。二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国家制定了多部包含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的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恪守法无授权皆禁止的现代行政法治理念,正确履行执法权力,认真履行执法职责,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三是执法活动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前提下要充分尊重民情,体现民意。执法听证程序实际上就是执法民主的一个重要体现,进一步完善执法听证程序可以进一步化解执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对立情绪,密切干群关系,使体现人民意志的国家法律法规得到顺利实施。
司法民主。司法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专门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分开的司法体制,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性质,同时也借鉴了其他国家司法体制建设的经验。推进司法民主建设,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公众对司法机关的猜疑、误解和不满,增进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增强对法律的信心,,
司法民主的内涵包括司法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司法服务于人民,人民有权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司法民主的体现:一是司法审判公开、透明。司法的人民性这一特性,使得司法机关必须执法为民。执法活动必须向民众公开。公开才能促进公正。要推进司法民主,应将所有能公开的执法工作都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民众获得更多的司法信息。二是逐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既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又是一项公众参与诉讼的重要民主制度,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司法的特征和优势,可以发挥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开、弘扬司法民主的作用。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内容、范围、权限进行规范,赋予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程序选择权,是扩大司法民主的重大举措。三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该理性对待人民群众的各种诉求。建立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努力通过公正司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加强民主司法和保障人权紧密联系,保障人权在刑事司法中应体现为防止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同时也应当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抓紧建立被害人权利救助制度,
守法民主。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条件下,从国家的根本大法到基层的规章制度,都是民主政治的产物,都是为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应当成为每个公民的道德标准。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人人守法纪,凡事依法纪,则社会安宁,经济发展。
遵纪守法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素质和义务,是保持社会和谐安定的重要条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是民主法治社会,社会主义的民主是有序的民主,是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的民主、守法民主是对社会上一切守法主体的基本要求。一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要严格、模范守法。公检法司和行政执法部门,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者、执行者,自身守法是公正执法的前提,只有把守法作为执法者职业道德建设来认真对待、自觉做好,才能减少执法犯法事件的发生,才能有效促进整个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二是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要认真、自觉守法,,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作为社会的一员,遵纪守法,是每一个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基本准则。无论做什么事都要守规矩、合法度,将守法作为义务来履行,积极依靠法律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守法民主最重要的就是将遵守法律从义务转向权利,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参与,只有提高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守法积极性,才能形成良好的法律运行秩序,实现法治建设的目标,
法律监督民主。民主监督是人民的民主权利的一部分,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然导致对民主的践踏。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监督应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
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的出台,及时推动了立法民主监督的法治化,为国家其他法律监督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我国专门承担法律监督职能的是人民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认真倾听人民呼声,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谋划工作,把人民的关注点作为检察工作的着力点,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还应充分发挥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用人民群众的民主力量实施法律监督,正如毛泽东所说:“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作者单位:北京京铁经贸发展中心)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只有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才能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要求。
立法民主。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必须包含民主的要素,这是现代法治的本质要求。在立法中,应将民主作为首要要件,这一要件应贯穿于法律创制的所有结构之中,并且要为其它要件奠定基础、提供条件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人权保护纳入到宪法保护范畴,标志着我国的立法民主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我国立法的民主化发展,存在巨大的提升空间,应从多方面推进立法民主建设:一是以民主作为立法的核心和主线,依次展开整个法律创制工作,具体包括立法的内容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同时保障少数人的权利,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切实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立法的过程要贯彻群众路线,倾听群众的呼声,既要善于倾听赞扬的声音,更要高度重视批评的声音。立法的技术要吸收、借鉴中外历史的经验,结合我国当前的国情进行分析鉴别,力求为我所用。二是在法律体系内的部门法以及与其配套的程序法中,也要充分体现民主的内容。如刑事立法中必须体现人民惩治和制裁违法犯罪的民主意志,民事立法中应当尊重每一个公民个体自由意志的表达,行政立法中应当体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控制,经济立法中应当体现企业的民主管理和劳动者的民主权益等。在各种类型的程序法中,民主应作为其立法的灵魂和主干。一套民主的程序机制是保证人民意志表达的重要途径,也是立法沿着科学化、民主化的决策机制运转的保证,
执法民主。依法执政、民主执政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执政、民主执政。实现依法执政、民主执政,有利于贯彻党的主张,体现人民的意愿,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
执法的民主性要求:一是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内容和手段来行使执政权力,这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基本要求。党员和党的干部只有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才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使之真正成为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顺利进行的锐利武器。二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国家制定了多部包含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的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恪守法无授权皆禁止的现代行政法治理念,正确履行执法权力,认真履行执法职责,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三是执法活动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前提下要充分尊重民情,体现民意。执法听证程序实际上就是执法民主的一个重要体现,进一步完善执法听证程序可以进一步化解执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对立情绪,密切干群关系,使体现人民意志的国家法律法规得到顺利实施。
司法民主。司法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专门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分开的司法体制,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性质,同时也借鉴了其他国家司法体制建设的经验。推进司法民主建设,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公众对司法机关的猜疑、误解和不满,增进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增强对法律的信心,,
司法民主的内涵包括司法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司法服务于人民,人民有权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司法民主的体现:一是司法审判公开、透明。司法的人民性这一特性,使得司法机关必须执法为民。执法活动必须向民众公开。公开才能促进公正。要推进司法民主,应将所有能公开的执法工作都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民众获得更多的司法信息。二是逐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既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又是一项公众参与诉讼的重要民主制度,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司法的特征和优势,可以发挥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开、弘扬司法民主的作用。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内容、范围、权限进行规范,赋予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程序选择权,是扩大司法民主的重大举措。三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该理性对待人民群众的各种诉求。建立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努力通过公正司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加强民主司法和保障人权紧密联系,保障人权在刑事司法中应体现为防止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同时也应当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抓紧建立被害人权利救助制度,
守法民主。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条件下,从国家的根本大法到基层的规章制度,都是民主政治的产物,都是为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应当成为每个公民的道德标准。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人人守法纪,凡事依法纪,则社会安宁,经济发展。
遵纪守法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素质和义务,是保持社会和谐安定的重要条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是民主法治社会,社会主义的民主是有序的民主,是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的民主、守法民主是对社会上一切守法主体的基本要求。一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要严格、模范守法。公检法司和行政执法部门,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者、执行者,自身守法是公正执法的前提,只有把守法作为执法者职业道德建设来认真对待、自觉做好,才能减少执法犯法事件的发生,才能有效促进整个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二是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要认真、自觉守法,,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作为社会的一员,遵纪守法,是每一个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基本准则。无论做什么事都要守规矩、合法度,将守法作为义务来履行,积极依靠法律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守法民主最重要的就是将遵守法律从义务转向权利,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参与,只有提高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守法积极性,才能形成良好的法律运行秩序,实现法治建设的目标,
法律监督民主。民主监督是人民的民主权利的一部分,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然导致对民主的践踏。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监督应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
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的出台,及时推动了立法民主监督的法治化,为国家其他法律监督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我国专门承担法律监督职能的是人民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认真倾听人民呼声,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谋划工作,把人民的关注点作为检察工作的着力点,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还应充分发挥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用人民群众的民主力量实施法律监督,正如毛泽东所说:“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作者单位:北京京铁经贸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