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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大量投行倒闭,股市、房市陷入长期低迷,并最终发展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对于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欧美金融监管当局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文通过相关问题的探讨,提出了针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几点启示和建议,以期我国金融业更好地防范与化解风险。
关键词:后国际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0)02-79-03
一、相关问题的探讨
伴随着金融自由化、全球化以及综合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金融危机爆发的频率将会有所上升,故金融监管的变革将会成为有待我们研究的常谈常新的课题。而次贷危机的爆发,所带来的有关金融监管的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一)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挑战问题
与其他行业不同,金融行业同质化竞争往往更加严重,故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以逃避监管者的监管,从而扩大自身的市场份额。因此,监管和创新之间的博弈,是金融领域永恒的课题。监管由于过于严格将形成管制,会对金融创新带来极不利的影响,从而会影响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而如果监管不足,往往会导致金融创新产品泛滥,从而极有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如次贷危机的爆发就是一些机构打着所谓“创新”的旗号,推出了次级贷款,并且利率诱人,让国内外投资者大量跟进。因此,对于现代金融监管当局而言,还是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政策,促进金融业推陈出新,从而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但同时还需要加强金融风险的防范,尤其是要加强对金融创新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二)监管“本位主义”和监管真空问题
次贷危机爆发之前, 美国实行的是“功能型监管+伞型监管”的模式, 由于各监管机构存在“本位主义”思想, 在“次贷—次债”的整个运行过程中, 各监管机构只关注自己的监管领域, 以自身本位利益为先, 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次贷抵押债券等衍生品将风险转移到其他领域。此外, 各自为政的金融监管体系还造就了一些监管真空。20世纪80年代以来, 美国金融混业经营快速推进,逐步形成了“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并存的金融发展新格局。同时, 金融产品创新十分活跃, 一个产品可能兼具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多重属性; 但金融“分业监管”结构并未随之调整, 带来了监管缺失问题, 例如, 次贷抵押债券(MBS) 、担保债务凭证(CDO) 、信用违约掉期(CDS) 等金融衍生产品到底应该由谁监管始终没有明确的规定, 以至于迅速发展的该类高杠杆、高风险产品成为监管盲区。与此同时, 一些高风险的投资业务、对冲基金业务和资产抵押业务也游离在监管之外, 导致各个金融机构争先开展高风险业务, 加剧了危机的涉及面和破坏性。
(三) 监管协调和危机管理机制问题
此次危机中,就国内监管制度而言,部分发达国家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及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障碍使金融救助和金融稳定工作处于被动。在北岩银行挤提事件中,由于英国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英国金融服务局已经签署了三方合作谅解备忘录,但该协调机制缺乏明确的领导架构和有效的沟通机制,导致对北岩银行的救助延误。就国际层面而言,国际监管合作体系尚未形成,相关国际组织一直以来只是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宏观经济监测,尤其关注新兴市场国家的汇率问题,但监管全球资本流动上的作用却不明显。
二、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金融创新的监管:在加强中完善
金融创新的不透明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影响了监管效果。金融创新种类繁多,在基础产品之上经过多种组合、分解而产生的金融衍生品具有结构复杂、难以直接累加和计量的特点,因此难以准确计算风险暴露,大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影响了监管效果,为风险潜伏埋下隐患。因此,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金融创新的负面影响,需要不断改进监管体系、监管方式,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
加强和改善对金融创新的监管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其一,提高资本充足率。次贷危机的重要原因在于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产品转移风险的特性导致了市场上次债规模的失控,因此,需要加强对创新产品的监管,提高结构信贷和证券化产品的资本充足率,以有效控制创新产品规模的非理性扩张,减弱银行和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漏洞获利的刺激,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其二,增强金融创新的透明度。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还要充分揭示衍生品的结构和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其三,加强创新产品的市场监测与预警。针对金融创新的固有缺陷,需要加强对市场上金融创新产品、表外资产的监测预警。另外,要提高创新产品估值水平,正确反映创新产品的风险与收益。
(二)监管体制的变革:立足我国国情
可以说,中国目前的金融业混业发展程度相对较低,为避免监管模式的巨大变动引发金融动荡,应当采取“三步走”策略,以联席会议机制作为强化阶段,逐步过渡到伞式结构监管阶段,最终建立统一框架下的监管模式。其一,在分业监管基础上强化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机制作为中国由“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转变为混业经营监管模式的跳板,不仅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而且可以避免巨大的制度变革风险。其二,循序渐进进入伞式监管阶段。我国可以参照美国的混业监管模式,建立中国自己的“伞式监管模式”——将联席会议上升为国家金融监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为旗下的功能性监管机构。国家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协调各个功能性监管机构,同时接管中国人民银行现有的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职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专业监管机构则按照功能性监管原则对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实行专业化监管。其三,最终实现统一框架的监管阶段。随着中国金融监管当局监管能力的逐步成熟,以及银、证、保三会的不断磨合配合,可以将三会转变为中国金融监管局的内部分支部门,由中国金融监管局全面独立地负责全国金融业的监管工作。这种方式既避免了磨合初期较高的协调成本和金融机构的设置成本,统一直接的监管程序也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然而, 由中国金融监管当局作为全国唯一的金融监察机构,本身具有很大的道德风险。因此,建议在监管局内部设立一个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专门负责对其他分支部门日常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直接向监管局高层汇报。
(三)监管的国际合作:加强金融机构跨境监管
金融全球化也是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的持续波动会影响人们对国内金融市场的预期,增加国内金融市场的风险。我国金融机构及监管层应当谨慎防范国际金融风,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稳步有序地推进金融开放。为了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证监会国际组织、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国际金融组织,并且与许多国家或地区签订了金融谅解备忘录,为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们应当善于利用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加强跨国协调与监管,不仅要监管金融跨国集团在我国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还需要通过国际合作监管该公司的母公司或集团整体。这对于目前外资金融集团在我国设立法人机构的监管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四)危机管理:银行业机构亟待加强建设的重点机制
次贷危机的扩散效应表明,在处理银行业机构危机的过程中,时间延误、职能部门之间利益冲突、缺乏执行力,往往是导致危机深化、造成金融体系严重系统损失的主要原因。虽然我国未曾经历过纯粹市场意义上的金融和银行危机,银行风险和危机都是隐性的,但是在银行不断推进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建立起完善的金融安全网和银行危机管理机制,对于维持公众信心,维护国家金融体系稳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目前来看,我国尚未建立起完整的银行危机管理机制,金融安全网也处于构建之中,相关制度和法律,例如存款保险机制、银行破产法等正在酝酿之中,金融主管部门之间应对危机的系统性反应机制尚待进一步制度化。建议我国金融主管部门充分吸取美国金融机构危机扩散的教训,在中央政府主导下加强与相关部委的合作,利用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利时机,建立起权责分明的金融安全网和正式的危机管理机制,并将该机制的运行效果付诸测试和检验,使之能在现实中有效发挥作用,维护我国长期的金融稳定。
(五)监管模式的导向:规则监管与原则监管的融合
从次贷危机对英、美两种监管模式的实际检验效果来看,美国倚重的规则导向监管和英国倚重的原则导向监管都存在问题。但原则导向监管作为一种具有弹性的动态监管模式,不但可以降低监管机构可能过度监管导致的市场效率损失,也可以减少监管机构繁琐的监管规则必然导致的监管套利。这对我国金融业监管尤其是银行业监管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毕竟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规模差异大、发展层次不一,鉴于监管资源的有限性,我国可以在机制较完善、发展程度较好、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中小银行创新监管模式,局部试行原则导向监管,并不断总结提炼出适合我国实际的、清晰的高层次监管原则,用于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实践,对帮助金融机构建立稳定的政策预期、规范机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以确保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得以真正落实,构成监管与市场纪律有机结合的基石。尽管原则导向监管具有上述不可替代的优点,但是相对而言,由于我国大部分金融机构还处在不断深化改革的过程之中,治理结构、人员水平、风险管控能力都不够完善,合规经营的意识和理念还在树立之中,严格的规则导向监管对这些机构而言仍然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基于规则的监管可以为金融机构设定明确的行为框架,既便于金融机构遵照执行也使监管机构的处罚有法可依,避免监管人员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导致监管腐败,并可以逐步提高和强化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合规经营意识。鉴于银行业机构的房地产信贷及其相关衍生业务往往使金融机构承担了过度的风险,当前监管机构应重点加强和细化房地产信贷风险监管规则,加大对房地产信贷的现场检查力度,不断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防范房地产领域金融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陶长高、郑磊.从次贷危机爆发看美国的金融监管[J].金融与经济,2009,(06):17-19.
[2] 朱志强,杨红员,尹恕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监管改革与启示[J].华北金融,2008,(08):38-41.
[3] 吴平凡,陈永生.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J].社会科学研究,2009,(06):14-16.
[4] 周晓宇.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几点启示[J].中国市场,2009,(22):26-27.
[5]董京波.次贷危机背景下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新发展及启示[J].经济问题,2009,(11):116-118.
[6] 于越.次贷危机的引发原因及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J].金融经济,2009.(10):33-34.
[7] 孙燕.“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J].武汉金融,2009,(09):18-19.
[8] 凌敢,王新华.对美国次贷危急中金融监管的反思[J].中国金融,2009,(21):67-68.
作者简介:
申洋奇,男,云南昆明人,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在职硕士生,现供职于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实践。
关键词:后国际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0)02-79-03
一、相关问题的探讨
伴随着金融自由化、全球化以及综合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金融危机爆发的频率将会有所上升,故金融监管的变革将会成为有待我们研究的常谈常新的课题。而次贷危机的爆发,所带来的有关金融监管的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一)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挑战问题
与其他行业不同,金融行业同质化竞争往往更加严重,故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以逃避监管者的监管,从而扩大自身的市场份额。因此,监管和创新之间的博弈,是金融领域永恒的课题。监管由于过于严格将形成管制,会对金融创新带来极不利的影响,从而会影响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而如果监管不足,往往会导致金融创新产品泛滥,从而极有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如次贷危机的爆发就是一些机构打着所谓“创新”的旗号,推出了次级贷款,并且利率诱人,让国内外投资者大量跟进。因此,对于现代金融监管当局而言,还是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政策,促进金融业推陈出新,从而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但同时还需要加强金融风险的防范,尤其是要加强对金融创新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二)监管“本位主义”和监管真空问题
次贷危机爆发之前, 美国实行的是“功能型监管+伞型监管”的模式, 由于各监管机构存在“本位主义”思想, 在“次贷—次债”的整个运行过程中, 各监管机构只关注自己的监管领域, 以自身本位利益为先, 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次贷抵押债券等衍生品将风险转移到其他领域。此外, 各自为政的金融监管体系还造就了一些监管真空。20世纪80年代以来, 美国金融混业经营快速推进,逐步形成了“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并存的金融发展新格局。同时, 金融产品创新十分活跃, 一个产品可能兼具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多重属性; 但金融“分业监管”结构并未随之调整, 带来了监管缺失问题, 例如, 次贷抵押债券(MBS) 、担保债务凭证(CDO) 、信用违约掉期(CDS) 等金融衍生产品到底应该由谁监管始终没有明确的规定, 以至于迅速发展的该类高杠杆、高风险产品成为监管盲区。与此同时, 一些高风险的投资业务、对冲基金业务和资产抵押业务也游离在监管之外, 导致各个金融机构争先开展高风险业务, 加剧了危机的涉及面和破坏性。
(三) 监管协调和危机管理机制问题
此次危机中,就国内监管制度而言,部分发达国家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及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障碍使金融救助和金融稳定工作处于被动。在北岩银行挤提事件中,由于英国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英国金融服务局已经签署了三方合作谅解备忘录,但该协调机制缺乏明确的领导架构和有效的沟通机制,导致对北岩银行的救助延误。就国际层面而言,国际监管合作体系尚未形成,相关国际组织一直以来只是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宏观经济监测,尤其关注新兴市场国家的汇率问题,但监管全球资本流动上的作用却不明显。
二、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金融创新的监管:在加强中完善
金融创新的不透明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影响了监管效果。金融创新种类繁多,在基础产品之上经过多种组合、分解而产生的金融衍生品具有结构复杂、难以直接累加和计量的特点,因此难以准确计算风险暴露,大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影响了监管效果,为风险潜伏埋下隐患。因此,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金融创新的负面影响,需要不断改进监管体系、监管方式,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
加强和改善对金融创新的监管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其一,提高资本充足率。次贷危机的重要原因在于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产品转移风险的特性导致了市场上次债规模的失控,因此,需要加强对创新产品的监管,提高结构信贷和证券化产品的资本充足率,以有效控制创新产品规模的非理性扩张,减弱银行和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漏洞获利的刺激,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其二,增强金融创新的透明度。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还要充分揭示衍生品的结构和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其三,加强创新产品的市场监测与预警。针对金融创新的固有缺陷,需要加强对市场上金融创新产品、表外资产的监测预警。另外,要提高创新产品估值水平,正确反映创新产品的风险与收益。
(二)监管体制的变革:立足我国国情
可以说,中国目前的金融业混业发展程度相对较低,为避免监管模式的巨大变动引发金融动荡,应当采取“三步走”策略,以联席会议机制作为强化阶段,逐步过渡到伞式结构监管阶段,最终建立统一框架下的监管模式。其一,在分业监管基础上强化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机制作为中国由“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转变为混业经营监管模式的跳板,不仅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而且可以避免巨大的制度变革风险。其二,循序渐进进入伞式监管阶段。我国可以参照美国的混业监管模式,建立中国自己的“伞式监管模式”——将联席会议上升为国家金融监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为旗下的功能性监管机构。国家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协调各个功能性监管机构,同时接管中国人民银行现有的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职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专业监管机构则按照功能性监管原则对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实行专业化监管。其三,最终实现统一框架的监管阶段。随着中国金融监管当局监管能力的逐步成熟,以及银、证、保三会的不断磨合配合,可以将三会转变为中国金融监管局的内部分支部门,由中国金融监管局全面独立地负责全国金融业的监管工作。这种方式既避免了磨合初期较高的协调成本和金融机构的设置成本,统一直接的监管程序也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然而, 由中国金融监管当局作为全国唯一的金融监察机构,本身具有很大的道德风险。因此,建议在监管局内部设立一个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专门负责对其他分支部门日常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直接向监管局高层汇报。
(三)监管的国际合作:加强金融机构跨境监管
金融全球化也是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的持续波动会影响人们对国内金融市场的预期,增加国内金融市场的风险。我国金融机构及监管层应当谨慎防范国际金融风,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稳步有序地推进金融开放。为了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证监会国际组织、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国际金融组织,并且与许多国家或地区签订了金融谅解备忘录,为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们应当善于利用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加强跨国协调与监管,不仅要监管金融跨国集团在我国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还需要通过国际合作监管该公司的母公司或集团整体。这对于目前外资金融集团在我国设立法人机构的监管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四)危机管理:银行业机构亟待加强建设的重点机制
次贷危机的扩散效应表明,在处理银行业机构危机的过程中,时间延误、职能部门之间利益冲突、缺乏执行力,往往是导致危机深化、造成金融体系严重系统损失的主要原因。虽然我国未曾经历过纯粹市场意义上的金融和银行危机,银行风险和危机都是隐性的,但是在银行不断推进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建立起完善的金融安全网和银行危机管理机制,对于维持公众信心,维护国家金融体系稳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目前来看,我国尚未建立起完整的银行危机管理机制,金融安全网也处于构建之中,相关制度和法律,例如存款保险机制、银行破产法等正在酝酿之中,金融主管部门之间应对危机的系统性反应机制尚待进一步制度化。建议我国金融主管部门充分吸取美国金融机构危机扩散的教训,在中央政府主导下加强与相关部委的合作,利用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利时机,建立起权责分明的金融安全网和正式的危机管理机制,并将该机制的运行效果付诸测试和检验,使之能在现实中有效发挥作用,维护我国长期的金融稳定。
(五)监管模式的导向:规则监管与原则监管的融合
从次贷危机对英、美两种监管模式的实际检验效果来看,美国倚重的规则导向监管和英国倚重的原则导向监管都存在问题。但原则导向监管作为一种具有弹性的动态监管模式,不但可以降低监管机构可能过度监管导致的市场效率损失,也可以减少监管机构繁琐的监管规则必然导致的监管套利。这对我国金融业监管尤其是银行业监管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毕竟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规模差异大、发展层次不一,鉴于监管资源的有限性,我国可以在机制较完善、发展程度较好、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中小银行创新监管模式,局部试行原则导向监管,并不断总结提炼出适合我国实际的、清晰的高层次监管原则,用于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实践,对帮助金融机构建立稳定的政策预期、规范机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以确保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得以真正落实,构成监管与市场纪律有机结合的基石。尽管原则导向监管具有上述不可替代的优点,但是相对而言,由于我国大部分金融机构还处在不断深化改革的过程之中,治理结构、人员水平、风险管控能力都不够完善,合规经营的意识和理念还在树立之中,严格的规则导向监管对这些机构而言仍然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基于规则的监管可以为金融机构设定明确的行为框架,既便于金融机构遵照执行也使监管机构的处罚有法可依,避免监管人员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导致监管腐败,并可以逐步提高和强化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合规经营意识。鉴于银行业机构的房地产信贷及其相关衍生业务往往使金融机构承担了过度的风险,当前监管机构应重点加强和细化房地产信贷风险监管规则,加大对房地产信贷的现场检查力度,不断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防范房地产领域金融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陶长高、郑磊.从次贷危机爆发看美国的金融监管[J].金融与经济,2009,(06):17-19.
[2] 朱志强,杨红员,尹恕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监管改革与启示[J].华北金融,2008,(08):38-41.
[3] 吴平凡,陈永生.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J].社会科学研究,2009,(06):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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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京波.次贷危机背景下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新发展及启示[J].经济问题,2009,(11):116-118.
[6] 于越.次贷危机的引发原因及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J].金融经济,2009.(10):33-34.
[7] 孙燕.“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J].武汉金融,2009,(09):18-19.
[8] 凌敢,王新华.对美国次贷危急中金融监管的反思[J].中国金融,2009,(21):67-68.
作者简介:
申洋奇,男,云南昆明人,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在职硕士生,现供职于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