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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干旱缺水严重的国家。淡水资源总量为28000亿立方米,占全球水资源的6%,仅次于巴西、俄罗斯和加拿大,居世界第四位,但人均只有23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美国的1/5,在世界上名列121位,是全球13个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
扣除难以利用的洪水泾流和散布在偏远地区的地下水资源后,我国现实可利用的淡水资源量则更少,仅为11000亿立方米左右,人均可利用水资源量约为900立方米,并且其分布极不均衡。到20世纪末,全国600多座城市中,已有400多个城市存在供水不足问题,其中比较严重的缺水城市达110个,全国城市缺水总量为60亿立方米。
据监测,目前全国多数城市地下水受到一定程度的点状和面状污染,且有逐年加重的趋势。日趋严重的水污染不仅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对我国正在实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带来了严重影响,而且还严重威胁到城市居民的饮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海洋是蓝色的国土,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农产品和工业原料,海洋环境的质量是水环境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海洋环境质量
近年来,尽管海洋环境局部有所改善,但整体上污染还比较严重。上表是我国海洋环境现状。
2003年各海区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平方公里)
清洁海域:符合国家海水水质标准中一类海水水质的海域,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较清洁海域:符合国家海水水质标准中二类海水水质的海域,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轻度污染海域:符合国家海水水质标准中三类海水水质的海域,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
中度污染海域:符合国家海水水质标准中四类海水水质的海域,仅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
严重污染海域:劣于国家海水水质标准中四类海水水质的海域。
水环境管理问题不容忽视
影响水环境的因素很多,涉及到众多部门,如农业部、水利部、气象局、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等。目前,我国的水环境管理还缺乏统一性。
缺乏统一管理
1998年,我国政府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改革,政府部门的职能进行了部分调整。在新的机构改革职能划定中,国家环保总局的职能包括“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协调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水利部职能包括“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建设部的职能则包括“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从上面各部门职能划定中可以看出,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建设部对水环境都有一定的管理权限,职能的叠加必然出现权利和义务的矛盾。其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管理权限的争夺。近年来,国家环保总局与水利部在水环境管理上争夺现象一直存在。目前,水利部已经出台了《水功能区划》,国家环保总局正在抓紧制订《水环境功能区划》。尽管水环境功能和水功能区划有一定的区别,但都同存于水资源之中,如果不将他们结合起来,执行起来也存在一定困难。特别给地方政府带来一定的困境。水资源管理与水污染控制的分离以及有关国家与地方部门的条块分割,不利于水环境的保护。
水环境规划是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基础工作之一,全面系统的规划是水环境规划由“蓝图”变为现实的基础。而我国目前水环境规划最致命的弱点是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划。
没有全面系统的水环境规划
由于条块分割的影响,水环境规划难以落到实处,出现水环境规划“墙上挂”的尴尬境地。从流域角度而言,林业规划与水环境保护规划不衔接的现象很普遍,如林业规划由林业局制订和实施,对水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水土流失的变化导致水环境的变化,涵养水源、净化水质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水环境;农业发展规划是以农业部门为主导的规划,化肥的使用、农药的喷洒、耕作方式的改变、农业结构的变化等对水环境的影响很显著;工业发展规划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污水量和质的变化,对水环境的影响是非常显著的。总之,与水环境有关的各种规划不同程度地影响水环境。然而,由于我们的水环境规划缺乏全面的规划,与各种规划的协调不够,导致规划偏重于污染物的规划,实质是水污染物的控制规划,其实施效果不理想。从整体情况来看,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但效果并没有达到最优。因此整合现有的规划,使之相互协调,制定全面系统的水环境规划是非常必要的。
建国以来,虽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水环境的法律和标准,但是我国的水环境保护法规还是很不完善。
水环境保护法规不完善
建国以来,有关水环境的立法和标准逐步建立,如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同时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批复、通知、规定的形式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九五”计划的批复》、《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排污费贴息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的批复》、《国务院关于滇池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的批复》、《国务院关于长江上游水污染整治规划的批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批准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等,这些法律、法规、批复等对于保护我国的水资源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出台了众多的法律法规,但也必须承认,目前我国的水环境保护法规还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缺乏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法规。综合治理,是水环境得以改善和保护的主要途径,但目前没有完善的法规,这与水环境涉及众多部门有很大的关系;(2)没有综合性的跨行政区水环境管理的法律,跨行政区水环境管理是我国水环境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目前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各个有关的法律文件,不系统不全面,难以依法对跨行政区水环境进行综合系统地管理;(3)缺乏程序性立法,使实体性立法的目标实现困难。目前水环境管理的国家立法,非常重视实体性立法,程序性立法很少,由于实体性的法规没有程序性的法规相配合,导致实体性规定的目标难以实现。比如,许多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水事纠纷和污染纠纷的处理机构,但纠纷当事人如何申请处理、处理通过哪些步骤和手续、决定如何做出、不服处理的申诉或上诉期限等,都没有规定。所以,一旦出现纠纷,当事人还是无所适从,管理部门也是得拖就拖,久拖不决。再比如,许多法律中都规定对治理成绩显著的,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但获奖的具体条件、如何申请奖励、如何评奖、认为奖励决定不公正如何补救、奖励资金的来源等,都没有规定,使得奖励规定难以付诸实施;(4)执法不严。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有法不依很普遍。
扣除难以利用的洪水泾流和散布在偏远地区的地下水资源后,我国现实可利用的淡水资源量则更少,仅为11000亿立方米左右,人均可利用水资源量约为900立方米,并且其分布极不均衡。到20世纪末,全国600多座城市中,已有400多个城市存在供水不足问题,其中比较严重的缺水城市达110个,全国城市缺水总量为60亿立方米。
据监测,目前全国多数城市地下水受到一定程度的点状和面状污染,且有逐年加重的趋势。日趋严重的水污染不仅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对我国正在实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带来了严重影响,而且还严重威胁到城市居民的饮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海洋是蓝色的国土,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农产品和工业原料,海洋环境的质量是水环境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海洋环境质量
近年来,尽管海洋环境局部有所改善,但整体上污染还比较严重。上表是我国海洋环境现状。
2003年各海区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平方公里)
清洁海域:符合国家海水水质标准中一类海水水质的海域,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较清洁海域:符合国家海水水质标准中二类海水水质的海域,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轻度污染海域:符合国家海水水质标准中三类海水水质的海域,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
中度污染海域:符合国家海水水质标准中四类海水水质的海域,仅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
严重污染海域:劣于国家海水水质标准中四类海水水质的海域。
水环境管理问题不容忽视
影响水环境的因素很多,涉及到众多部门,如农业部、水利部、气象局、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等。目前,我国的水环境管理还缺乏统一性。
缺乏统一管理
1998年,我国政府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改革,政府部门的职能进行了部分调整。在新的机构改革职能划定中,国家环保总局的职能包括“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协调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水利部职能包括“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建设部的职能则包括“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从上面各部门职能划定中可以看出,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建设部对水环境都有一定的管理权限,职能的叠加必然出现权利和义务的矛盾。其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管理权限的争夺。近年来,国家环保总局与水利部在水环境管理上争夺现象一直存在。目前,水利部已经出台了《水功能区划》,国家环保总局正在抓紧制订《水环境功能区划》。尽管水环境功能和水功能区划有一定的区别,但都同存于水资源之中,如果不将他们结合起来,执行起来也存在一定困难。特别给地方政府带来一定的困境。水资源管理与水污染控制的分离以及有关国家与地方部门的条块分割,不利于水环境的保护。
水环境规划是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基础工作之一,全面系统的规划是水环境规划由“蓝图”变为现实的基础。而我国目前水环境规划最致命的弱点是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划。
没有全面系统的水环境规划
由于条块分割的影响,水环境规划难以落到实处,出现水环境规划“墙上挂”的尴尬境地。从流域角度而言,林业规划与水环境保护规划不衔接的现象很普遍,如林业规划由林业局制订和实施,对水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水土流失的变化导致水环境的变化,涵养水源、净化水质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水环境;农业发展规划是以农业部门为主导的规划,化肥的使用、农药的喷洒、耕作方式的改变、农业结构的变化等对水环境的影响很显著;工业发展规划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污水量和质的变化,对水环境的影响是非常显著的。总之,与水环境有关的各种规划不同程度地影响水环境。然而,由于我们的水环境规划缺乏全面的规划,与各种规划的协调不够,导致规划偏重于污染物的规划,实质是水污染物的控制规划,其实施效果不理想。从整体情况来看,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但效果并没有达到最优。因此整合现有的规划,使之相互协调,制定全面系统的水环境规划是非常必要的。
建国以来,虽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水环境的法律和标准,但是我国的水环境保护法规还是很不完善。
水环境保护法规不完善
建国以来,有关水环境的立法和标准逐步建立,如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同时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批复、通知、规定的形式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九五”计划的批复》、《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排污费贴息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的批复》、《国务院关于滇池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的批复》、《国务院关于长江上游水污染整治规划的批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批准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等,这些法律、法规、批复等对于保护我国的水资源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出台了众多的法律法规,但也必须承认,目前我国的水环境保护法规还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缺乏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法规。综合治理,是水环境得以改善和保护的主要途径,但目前没有完善的法规,这与水环境涉及众多部门有很大的关系;(2)没有综合性的跨行政区水环境管理的法律,跨行政区水环境管理是我国水环境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目前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各个有关的法律文件,不系统不全面,难以依法对跨行政区水环境进行综合系统地管理;(3)缺乏程序性立法,使实体性立法的目标实现困难。目前水环境管理的国家立法,非常重视实体性立法,程序性立法很少,由于实体性的法规没有程序性的法规相配合,导致实体性规定的目标难以实现。比如,许多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水事纠纷和污染纠纷的处理机构,但纠纷当事人如何申请处理、处理通过哪些步骤和手续、决定如何做出、不服处理的申诉或上诉期限等,都没有规定。所以,一旦出现纠纷,当事人还是无所适从,管理部门也是得拖就拖,久拖不决。再比如,许多法律中都规定对治理成绩显著的,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但获奖的具体条件、如何申请奖励、如何评奖、认为奖励决定不公正如何补救、奖励资金的来源等,都没有规定,使得奖励规定难以付诸实施;(4)执法不严。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有法不依很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