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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老师:
您好!寒假期间,我为孩子晓晶(10周岁)报名参加了某培训机构举办的少儿英语培训班,我们双方还签订了培訓协议,其中有一条是约定培训机构要保证孩子在校培训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某日下课时,400多名参加各种培训班的孩子拥向唯一开放的楼梯口,我孩子晓晶的身体较单薄,被后面的学生挤倒跌伤。事发后,培训机构打电话给我,我第一时间赶到后将晓晶送到附近的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晓晶右手臂骨折,表皮多处擦伤,经住院治疗我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所伤残鉴定,晓晶构成十级伤残。
由于当时非常拥挤,秩序混乱,无法查明是哪一位同学挤倒晓晶的。另外,该培训机构的教学楼本来有东、西头两处楼梯口,出事那天东头的楼梯因维修台阶而实行封闭。在此种情况下,培训机构也没有安排管理人员在场进行管理。请问,我可否要求办班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家长高子君
高子君家长:
您好!该家培训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这就是说,被监护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承担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事发当天,该培训机构在一处楼梯口实行封闭维修,只剩下一处楼梯口的情况下,仍实行统一下课时间,以致400多名学生一起涌出,且没有组织管理人员维持秩序,以致造成拥挤发生伤害事故。可见,该培训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晓晶是被人挤倒的,说明当时秩序混乱,也无法确定第三人是谁,不属于第三人侵权。而且,你和晓晶并不存在过错情形。因此,晓晶受伤所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该培训机构负责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你和晓晶可以要求该培训机构赔偿以下相关费用: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
潘家永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警察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