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谍犯罪的处罚与防范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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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6月28日,美国司法部宣布经过长期跟踪,“美女间谍”查普曼等10名俄罗斯人分别在美国三座城市被逮捕,另有1人在逃。罪名是从事深层“潜伏”、秘密收集情报、图谋渗透美国政府决策圈。事件曝光后,美俄迅速进行了高层的协商谈判。7月8日,10名俄罗斯间谍在纽约曼哈顿联邦地区法院“认罪”,并被判立即驱逐出境。随即,俄罗斯也相应赦免了4名为美国情报部门工作的俄罗斯人,分别是:苏佳金,原军控和核武器专家,被控向美国出卖情报,于2004年被判处15年监禁;扎波罗日斯基,前俄对外情报局上校,因充当美国间谍于2003年获刑18年;斯克里帕尔,前上校,因充当英国间谍于2006年被判13年监禁;瓦西连科,前克格勃特工,1998年因涉嫌向美国提供情报而被捕,半年后获释,2005年因非法持有武器等罪被判处3年徒刑。7月9日,在第三国奥地利维也纳的一处机场,俄美完成了上述人员的交换工作。
  上述这一震惊中外的案例引发我们对国际间谍行为的新思考。间谍作为与国家相伴而生的古老职业,在当代具体形式已经从单纯的人力发展到了电脑、卫星、无人驾驶飞机等高科技设施,工作内容也从传统的军事政治情报扩及到经济商业信息,甚至于文化信息,间谍的地位也从国家官方一概否认并试图隐瞒到现在政府逐步公开承认他们进行的有关情报服务。各国通过协商谈判,互换抓捕的间谍实现当事国利益共赢已经逐步成为一种趋势。
  
  一、商业间谍已经成为各国处罚和防范的重点
  
  冷战结束之后,各国着力发展经济、解决和平时代的民生问题。间谍的活动重点也从传统的政治、军事领域转移到了经济商业领域。如果能够获得一项先进的科学技术或顶级的商业秘密,将极大的推进本国经济发展的步伐,甚至成为胁迫他国政府就范的有利手段。如何防范商业间谍、保证本国经济发展的优势地位,业已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对此,冷战末期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就重新评估了苏联解体之后美国将面临的新威胁,指出美国的新威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将会来自于经济上的竞争对手。时任美国中央情报局局长的罗伯特·盖茨(Robert Michael Gates,1943-)就认为美国情报机构在20世纪90年代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经济信息搜集方面。但也有人担心情报机构与经济界人士联系紧密、容易滋生腐败,削弱国家安全机构搜集具有真正威胁性情报的能力。[1]1996年美国颁行了《经济间谍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 1996,以下简称“EEA”),将窃取或泄露商业秘密列入联邦刑事犯罪的范围,加重了民事损害赔偿请求与刑事制裁的力度,以保护商业秘密,确保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和安全。涉及国家安全与其他秘密的间谍活动依旧受1917年《间谍法》(Espionage Act of 1917)管辖,[2]所有其他不涉及军事秘密范畴的间谍活动都属新法管辖。EEA不仅处罚实际犯罪行为,同时也处罚预谋行为和共谋犯,使美国政府、公司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就采取措施、阻止经济间谍的活动,阻止侵害国家利益的非军事间谍行为。EEA将为外国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列为刑事犯罪,对个人可处以最高15年的监禁和50万美元的罚金,对单位可处以1000万美元的罚金。此外,窃取州际或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损害商品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也是经济间谍犯罪,个人可处以10年监禁(没有罚金),单位可处以500万美元的罚金;同时要没收犯罪过程中所有的商品和收益。EEA还具有域外管辖的效力,即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依照美国法律或任何州或政治分支机构成立的组织和有关行为发生在美国的,都可以适用EEA。
  EEA颁布后的第一起窃取商业秘密案是1997年4月的沃辛案(United States v.Worthing)。[3]美国PPG工业公司研发部器械维护组管理人员帕特里克·沃辛(Patrick Worthing),利用自己有办公室钥匙的职务之便,窃取了PPG公司价值2000万美元的光盘、蓝图及其他机密科研信息。之后,他写信给PPG的竞争对手欧文斯科宁公司(Owens-Corning),想卖掉他手中的商业秘密。这封信被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查获。后来法院根据EEA,判处沃辛“窃取商业秘密罪”成立,处以15个月的有期徒刑,缓期3年。
  2009年中国铁矿石谈判中涉及商业秘密泄露的“力拓公司案”是我国开始关注商业间谍问题的标志性事件。中国钢铁企业参与国际铁矿石价格谈判,多年来从未取得过成功。每次都会有一些钢铁企业私下与力拓等三大矿山公司进行接触。而力拓公司通过收买中国钢铁企业内部人员、聘用从全国各大钢厂和政府部门高薪“挖”来的政府工作人员、中国钢铁专家等方式,窃取有关中国国家利益的商业秘密,给我国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2009年铁矿石谈判终止,仅首钢和莱钢的损失即达10.18亿人民币。2010年3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胡士泰(澳大利亚籍华裔)等四名力拓员工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合并执行了7年到14年的有期徒刑。其中,胡士泰受贿近650万元,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50万元罚金。对其他三人也分别处以了有期徒刑和罚金。判决后,力拓公司终止了与四人的雇佣关系。胡士泰在4月8日表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上诉。
  这个案件充分暴露了我国企业在国际经济往来中缺乏信息安全保护意识的严峻问题。2010年4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部门规章——《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将企业战略计划、财务信息等诸多方面信息定为商业秘密,为中央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依据。但也应该看到这只是国资委对本部门下属央企的一部内部管理规定,还不是普遍适用的全国性法律,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同时,有些涉及报告、转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也缺乏实际的法律依据。总之,我国在培养和建立防范商业间谍意识、配备专业人员、组建相关机构以及健全有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还有很多空白亟待填补。
  
  二、文化间谍将是发展中国家长期的重点防范对象
  
  “文化间谍”的概念是相对于“文化安全”而言的,文化安全是所在国社会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军事安全的重要保障和基石。文化间谍通过输入派遣国的文化意识形态,侵蚀、破坏或颠覆所在国主流文化传统,实现派遣国文化意识在所在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主导地位。
  “9·11”恐怖袭击事件、英国伦敦地铁爆炸案,都可从本质上被归结为当事国之间的文化冲突,有学者将其解读为伊斯兰教文明同西方基督教文明之间的冲击与碰撞。在日渐频繁的国际交往中,既有不同文化的相互借鉴,又有奉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个别西方国家推行的“文化殖民”。例如某些西方国家会利用各种手段对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进行全方位的文化渗透,并试图用西方的主流价值观支配整个国际秩序:英语要成为世界通行的语言,好莱坞电影要成为娱乐焦点,电影、音乐、广播、电视等所有文化设施的标准和潮流都应该以西方发达国家为准。
  很遗憾,即使是欧洲这样的政治经济文化强势地区在“文化帝国主义”的文化策略下,也逐渐失去了往日的辉煌。美国在全球文化市场的优势地位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文化间谍不仅仅以单纯的“人”作为推进手段、颠覆所在国的传统文化与价值观,更多的是以高科技手段,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应用,大规模的向所在国输入代表西方意识形态的文化产品,潜移默化地改变所在国的文化传统和风俗。常见的用以破坏所在国文化安全的方式主要有:(1)在教育上,选拔优秀人才,给予丰厚的奖学金,鼓励其到国外留学就业;(2)推进跨国公司在所在国的扩张,使其吸纳所在国的“精英”人士,影响青年人的生活方式;(3)通过某些基金或组织给所在国研究敏感问题的机构予以资金支持、提供赴国外学术交流的机会,输入西方理念;(4)给所在国持不同政见者提供政治避难的机会,培植所在国政府的反对势力等等。
  尽管文化安全受到很大程度的威胁,但单纯针对文化间谍的立法还很鲜见。各国一般会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对颠覆、破坏本国政权的宣传及资助等行为加以处罚。目前维护文化安全通常采用的方式就是强化本国的传统文化教育、增强国民的身份认同感。例如我国就通过举办奥运会,极大鼓舞了全民的爱国主义热情,增强了中华民族的自豪感;通过各种立法和行政措施保护我国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强化境外文化产品入境的审查力度,保护并推广本国的优秀文艺作品;严格审查科研资金的外方来源,确保学习国外先进文化技术的效果。
  
  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是间谍惩治和防范的新重点
  
  2001年9月11日,19名恐怖分子劫持了美国4架民航客机,对美国五角大楼、世贸双子塔等标志性建筑发动恐怖袭击,制造了震惊世界的“9·11”事件,导致3000人死亡,对美国经济造成的数千亿美元的损失。美国总统布什当天发表讲话,表示美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切适当的安全防范措施来保护美国人民”,美国国内和海外驻军“正处于高度戒备状态”,采取了必要的保安措施来确保美国政府的“正常运转”。很快,美国迅速确定了劫机者的身份,同时认定是基地组织头目本·拉登因不满美国偏袒以色列的中东政策而策划了此次袭击。
  “9·11”事件以来,世界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美国以保障国家安全为由,实行先发制人战略,在全球范围内发动“反恐战争”。而基地组织、北爱尔兰共和军、车臣武装分子和东突厥斯坦等恐怖组织发动的恐怖袭击也在各国频现。在间谍惩治和防范上,恐怖分子的侦缉与有关信息的截获,也成了各国保障国家安全的重点。
  2001年10月26日,美国为了拦截和阻止恐怖主义犯罪,通过了《美国爱国者法案》(The USA Patriot Act),授权政府在结社、信息、言论等公民自由方面做出一定限制。例如可以为调查恐怖宗教和政治机构是否从事了犯罪活动而监控相关社团的结社活动,可以关闭公开的移民听证会、秘密羁押没有被指控的人员,可以监控联邦监狱中当事人与律师的谈话,还可以搜查和扣押可能会与恐怖调查有关的文件,无限期羁押未经审判的美国公民等。在一定程度上此法案强化了政府的信息监控,为调查恐怖主义犯罪授权中央情报局和联邦调查局利用电话和互联网进行监控、查询公民的银行账户、私人信息等,限制了公民在经济、文化和政治方面的权利自由。2002年11月美国实施《国土安全法》(The Homeland Security Act of 2002),进行了自杜鲁门总统以来最大的一次联邦政府的改组,创立了专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联邦机构“美国国土安全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DHS),用以预防在美国境内发生的恐怖分子袭击,提高美国对恐怖分子的应对能力。
  在英国,1911年和1920年的《政府秘密法》(The Official Secrets Acts of 1911 and 1920)是其处罚间谍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1989年《政府秘密法》(the Official Secrets Act 1989)进一步对政府涉密信息做了规定。根据1911年法案,试图穿越、进入禁地,作出有益于敌方的规划、模型或计算方法,搜集、记录、出版任何机密的官方代码或相关文字、草图等材料给敌方的行为都属于“间谍”行为。1920年法案进一步确定了煽动、诱导、胁迫、教唆他人进行间谍行为的预备行为也都是间谍行为。对上述间谍行为的处罚,最高为14年监禁;但如果是一系列的行为,则可以以14年为基数进行刑期的累加。英国的国家安全内阁办公室负责紧急事件、恐怖事件和国际危机的统筹,主要有以下机构负责国家安全战略和战略防御与安全评估:秘密情报局(Secret Intelligence Service,简称SIS),通常又被称为英国军情六处(MI6);政府通讯总部(Government Communication Headquarters);安全局(Security Service),通常被称为英国军情五处(MI5)。政府情报机构还包括国防部的情报机构(Defence Intelligence Staff - part of the Ministry of Defence);联合恐怖主义分析中心(Joint Terrorism Analysis Centre,以下简称“JTAC”);内阁办公室所属的中央情报机构。其中JTAC就是英国基于越发严峻的国际反恐形势,集合来自警界、政府要害部门和机构的反恐专家,在2003年6月成立的,用以分析和评估所有与国际恐怖主义相关的国内国外情报,并有权设定危险级别、向公众发出警告。2005年7月7日,4名受“基地”组织训练的英国人在伦敦三辆地铁和一辆公交车上制造了爆炸袭击,造成52人死亡700多人受伤。这一事件促使英国进一步加大了国际国内的反恐力度。
  
  四、互联网时代呈高科技态势的间谍活动
  
  回顾历史上的间谍活动,在无线电发明之前,几乎都是经过专门训练、智勇双全的间谍亲力亲为的在所在国搜集情报。人力间谍为主导,风险很大,一旦败露,轻则驱逐出境,重则判处数十年的监禁,更甚者被处以极刑。如果派遣的间谍,再被所在国策反,成为双重间谍或多重间谍,那对于派遣国而言,无异于一场噩梦。前苏联时期,美国中央情报局驻莫斯科情报站站长阿尔德里奇·艾姆斯就倒戈莫斯科,造成了近25名美国间谍被捕。无线电发明以后,谍报密码成了克服空间距离迅速获取信息的新技术。20世纪60年代,间谍卫星成了新的情报搜集工具。
  在新近发生的俄美间谍交换案中,俄罗斯培养这些年轻间谍的高昂费用、谈判协商中的沉重政治代价,都再一次表明了传统人力间谍的劣势。2010年1月20日,哈马斯的指挥官马巴胡赫死于下榻的迪拜布斯坦罗塔娜酒店。经尸检,迪拜警方证实其死于谋杀,但没有充足的证据证实凶手是谁,只是公布了酒店当时的监控录像,显示有10男1女曾出现在死者下榻的酒店及死者房间门口。这11人,分别持英国、爱尔兰、德国和法国护照。后来出现的各种证据都表明他们是以色列情报机构摩萨德的特工,持有以色列和欧洲国家的双重国籍,由此引发了相关国家与以色列的外交争端。爱尔兰驱逐了以色列外交官,英国也驱逐了1名摩萨德官员。尽管摩萨德在世界情报界赫赫有名,几乎从不失手,但此次人力间谍的完美谋杀却因酒店的电子摄像头监控而曝光现形,使以色列政府陷于被动和尴尬的境地。
  21世纪的互联网时代,数码遥控的高清晰间谍卫星、间谍软件和其他高科技手段成了谍报活动的主角,无人机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使得电子化间谍有了更为广泛和深入的使用空间。通过电脑对数以十亿计比特数据的分析处理,互联网浏览器和代理的运用,就能在各种电脑和网络中找到秘密。如今的“新间谍”不需要冒着生命危险、牺牲色相换取信息,只需坐在电脑面前,运用高超的计算机技术,就可以破解各种境内外的信息,悄无声息地攻击敌人的计算机网络完成传统间谍的工作。许多国家通过强化信息基础设施,特别是通信、商业、国防和金融等领域的计算机网络建设,保护国家安全,但由于网络的原发代码被设计者有意留有致命的“后门”,常常是几个木马病毒就使貌似坚不可摧的防线功亏一篑,严重影响经济、通信和国防体系的正常运行。
  但在互联网和电子通讯工具难以发挥作用的不发达国家和地区,传统间谍依旧有继续保留的价值。例如美军在阿富汗找寻本·拉登的下落时,就还必须依靠传统的人力间谍。
  对高科技间谍的防范,需要所在国从技术到人员等各方面进行积极应对。作为高科技间谍犯罪活动的发生地或结果地,所在国政府有权对间谍活动实施者进行管辖。但问题是如何确定间谍活动的实施者。实施病毒或木马等高科技手段搜集情报或实施攻击的人不会出现在所在国境内,确定行为的元凶,在目前的技术手段下也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健全自身网络信息安全、预防网络间谍犯罪可能比惩治此类间谍犯罪更具有现实意义。
  
  注释:
  [1]Stanley Kober, “The CIA As Economic Spy:The Misuse of U.S. Intelligence After the Cold War”, Cato Policy Analysis , No. 185, December 8, 1992.
  [2]一战时期,美国对德国及其同盟国宣战,由威尔逊总统(Woodrow Wilson,1856-1924)在1917年签发了《间谍法案》(Espionage Act of 1917)。对传递虚假信息干涉军事行动、导致叛变和拒服兵役的行为,邮寄传递有关违法信息和材料的行为,要处以20年到30年的监禁和1万美元的罚金,情节严重者,可以判处死刑。1918年为强化对间谍的处罚,又通过了《煽动暴乱法》 (Sedition Act of 1918),增加了大量禁止从事的煽动爆乱行为,包括对美国政府、宪法、军队和国旗进行侮辱和亵渎。这两部法律是美国最早针对间谍行为进行处罚的专门法律,但由于过多干涉和限制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授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在很多情况下成为当局镇压国内左翼势力和民运人士的工具。
  [3]Criminal No. 97-9 (W.D. Pennsylvania, December 7,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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