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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指出,随着世界市场经济愈演愈烈的竞争,公司集团化的趋势就不可阻挡。而母子公司的出现就是一种十分理想的经济组织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母子公司之间的公司资金的控制上相对要少很多,也能够更好地使之成为一个集团型的企业。企业规模的扩大是为了企业能够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是为了使企业在现有的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占据着一定的优势,将自身所具备的经济价值更好地体现出来。在法律关系上,母子公司有利有弊,不利弊端的存在也就说明了需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必然性。由于母子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比较特殊,若要取得利益平衡的稳定状态,仅适用我国单一公司法调整不一定完全都能解决母子公司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因此就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进行特殊规范。
关键词 母子公司 法律关系 利益平衡 公司规制
作者信息:何畔,郑州大学法学硕士,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合约部副部长。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94-02
一、母子公司的基本法律概况和法律关系分析
(一)母子公司的概念
由于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母子公司的法律概念并没有十分准确的界定,只规定允许设立子公司,因此从理论上的解释各有不同。整体概括起来说,我国对于母子公司的概念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控股权理论,另一种是控股权和事实控制支配权理论,这两种理论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承认母子公司之间可否通过签订企业协议形成。
(二)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分析
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其实是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当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母子公司之间会形成一定的法律法规所制约的权力关系,可以理解为母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母子公司内部之间的管理的控制方面有以下几个表现:
1.在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中母公司有着决策性的作用。由于董事会和股东会决定着公司运营中的重大事项,股东大会所采取的都是多数表决权的决策方式,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其实可以说是对子公司的表决权占据着多数,因此在重大事项上,子公司最终的决定其实还是母公司最终决定的。
2.母公司控制着子公司的人事调动。我国《公司法》中有着这样的规定,对于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以及管理人的选择,股东有着参与其中的权利,无论是以何种方式成立的母子公司,母公司都因为其控股股东的身份可以控制子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等,在子公司内部权利和执行机构里具有绝对话语权。只要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被母公司所掌控,子公司就必然会轻易被母公司完全控制。
3.母公司掌握和管理着子公司的财务统计。具有独立法人人格是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作为公司独立的最主要特征,我国税法对于公司赋税问题的规定是应当由各个公司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因此无论是对财务的管理还是核算,母子公司都应该独立的去负责。但是很多时候子公司的财务会影响母公司的利益,所以母公司的财务报表往往也包含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母公司不仅仅要制作自己公司的财务报表更需要去了解整个企业的财务情况,才能更好的了解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等,从而更好地管理。
二、我国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特点及现状
(一)我国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特点
1.母公司具有控制性子公司具有从属性。从属关系是母子公司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特征。虽然母公司和子公司对外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但双方的从属性就决定了子公司在其本身生产经营决策、资金调度方面还有公司人事安排等许多重要事件上都会受到母公司的控制。一是由于子公司较集中的大部分股份被母公司占有,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委派自己的人员进入董事会对子公司进行控制;二是母公司通过和子公司签订企业支配协议来控制子公司,就算是母公司并未真正的投入资金到子公司。
2.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内容相对比较复杂。通过立法对母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合同进行规制是比较复杂的,一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具体表现为母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和管理关系。二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存在的外部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是关于母子公司债权人以及股东的关系。在某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子公司债权人、少数股东的利益,牵涉到子公司的某些债务可由母公司去承担。
3.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调整方式多种多样。除了一些少数国家外,从世界范围内看传统的公司法,所涉及到的一般都是关于规范单个公司或者是他们之间的关系的,很少会专门的去规定关于母子公司法律关系,基本都是由多个部门法进行综合调整。比如说母子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由公司法来规定;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就规范了母子公司形成竞争优速所引起的市场经济垄断问题;而对母子公司的税务问题,则属于税法的规制范畴。在市场经济高度自主发达的当今社会,由母子公司所组成的企业集团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主体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如何完善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立法已成为现代公司立法一个发展重点。
4.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形成原因十分单一、但方式很多。作为企业法人,母子公司都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有权独立生产和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独立的法人资格;它们被联结在一起以母子公司的集团形式出现也是由于经济利益的关系。而根据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同,母子公司形成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任何公司既可以通过转投资方式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也可以和其他的公司通过签订支配协议的方式,形成母子公司法律关系。前者可以说是最主要最普遍的形成方式,因为后者支配协议的签订,往往只有在形成控股关系的前提下才进行。
(二)我国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现状
我国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现状可以在我国《公司法》规定中看出,第 14 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 21 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 125 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 21 条着重于关联关系,第 125 条和第 21 条共同关于董事存在关联关系的回避等的一些事情。这里不难看出,《公司法》在关联交易、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等制度的规定对母公司权力产生一定制约,对子公司以及其债权人的权益进行了保护,使公司治理结构更加规范,对母子公司的发展意义重大。 三、我国《公司法》中对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有关问题
(一)母子公司关系存在一定的弊端
在市场经济中,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中一种最有活力的企业组织形式,母子公司具有十分明显的效率价值,相比单一公司具有更大的优势,对公司整体经营格局的拓展、对公司之间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促进资本扩展和对经营风险的有效降低,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这种经营模式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也存在着大量风险,如若风险不幸发生,就会使母子公司经营关系偏离正常运行道路,致使母子公司之间利益失衡。
1.母子公司之间相关联的交易居多。关联企业或关联人之间形成的交易行为,被称之为关联交易。关联各方可能在这种关联交易中,通过刻意压低市场价格、减少应付义务等不正当经济手段使得一方获取效益,另一方则受到损失。这种关联交易在母子公司中比较容易发生,在商品上,如果子公司有母公司需要的产品,母公司往往会低价购入,而对于母公司有的并且子公司需要的商品,母公司往往会刻意的高价售给子公司。因此这些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就是,母公司以及集团内的其他子公司,在付出对价不公平的情况下,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而子公司由于长期接受这种依附于母公司的不平等交易,经营风险逐渐增大,盈利和偿付能力都会随之降低。
2.母子公司之间在同业竞争方面缺乏涉及。在我国市场经济交易中上,由于很多母子公司经营性质相同,原本就应当是互相竞争的对手。但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现有的法律关系中,子公司的经营行为的决策还是会受到母公司的控制,并且为了能够垄断自己的利益,母公司甚至会不允许自己下设的子公司参与母公司的竞争,因此当同处一个经营产业当中时,母子公司之间就没有任何竞争形式的存在。
3.对于子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保护相对薄弱。由母子公司所构成的企业集团,除了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显而易见就是少数股东。由于少数股东不能像多数股东那样,在公司内部占有绝对的支配地位,所以少数股东的利益总是被控股股东所掌握,因此少数股东随时都有可能受到企业集团所做出的整体决策以及企业内部之间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利益侵害,就产生了需要对少数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的问题。在控股股东的支配下,首先遭受经济利益侵害的是子公司,进一步就会影响到子公司当中少数股东的利益分配。因此,怎样才能保护子公司及少数股东的经济利益,是我国现在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
(二)母子公司关系存在弊端的原因
可以从两个方面论述母子公司关系中所出现的以上问题,一方面是从母公司的角度来讲,集团母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是为了某一个子公司的利益,而应该着眼于整个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因此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会对子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失。另一方面在母子公司集团中,子公司在母公司的总体控制指导下,虽为独立主体,但也不同于传统,它在经济上有着独立的地位以及所获得的利益,而且在经济上也可以依据自身的实质需求来确定自己的行为。
四、完善我国的母子公司关系以及现有立法的建议
依据我国现有的《公司法》的第 14 、20 、21 条和第 125 的规定是我国法学界长久以来对母子公司关系深入了解后所指定的有效条款,通过实践也可以证实这是跨时代的进步。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与国际经济接轨的逐渐丰富,还有西方先进的公司法理论逐渐被我国学术界引进和学习,也应该从中发现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还存在很多不足。它没有规定母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或不能设立子公司,母公司以什么形式设立子公司等诸多问题,特别是在保护子公司及少数股东和子公司债权人利益方面,没能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还有很多不足需要适时改进和逐步完善。
对于母子公司法律法规上的问题,近几年正在逐步的受到法学界的重视,然而对子公司的独立法人的相关权益的保护仍旧没有完整的系统。母公司的控制权理论与实践,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律规范内容来看还仍处于初级阶段。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在不断地进步着,随着公司法不断地发展,我国的《公司法》也在不断地完善,尤其是针对母子公司方面,更是遵从保护少数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的宗旨,一步一步的开始完善母子公司之间的法律法规,达到保全子公司债权人、规范法律法规的理论和实践。
参考文献:
[1]李中立.加强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若干思考.科技与法律.2012(2).
[2]怀自杰.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以子公司利益的权利保护为视角.2012 年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硕士论文.
[3]俞彩东.母子公司内涵及其关系探析.知识经济.2011年12月8日.
[4]甘培忠.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调控.中外法学.1997 ( 4).
关键词 母子公司 法律关系 利益平衡 公司规制
作者信息:何畔,郑州大学法学硕士,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合约部副部长。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94-02
一、母子公司的基本法律概况和法律关系分析
(一)母子公司的概念
由于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母子公司的法律概念并没有十分准确的界定,只规定允许设立子公司,因此从理论上的解释各有不同。整体概括起来说,我国对于母子公司的概念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控股权理论,另一种是控股权和事实控制支配权理论,这两种理论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承认母子公司之间可否通过签订企业协议形成。
(二)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分析
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其实是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当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母子公司之间会形成一定的法律法规所制约的权力关系,可以理解为母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母子公司内部之间的管理的控制方面有以下几个表现:
1.在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中母公司有着决策性的作用。由于董事会和股东会决定着公司运营中的重大事项,股东大会所采取的都是多数表决权的决策方式,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其实可以说是对子公司的表决权占据着多数,因此在重大事项上,子公司最终的决定其实还是母公司最终决定的。
2.母公司控制着子公司的人事调动。我国《公司法》中有着这样的规定,对于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以及管理人的选择,股东有着参与其中的权利,无论是以何种方式成立的母子公司,母公司都因为其控股股东的身份可以控制子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等,在子公司内部权利和执行机构里具有绝对话语权。只要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被母公司所掌控,子公司就必然会轻易被母公司完全控制。
3.母公司掌握和管理着子公司的财务统计。具有独立法人人格是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作为公司独立的最主要特征,我国税法对于公司赋税问题的规定是应当由各个公司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因此无论是对财务的管理还是核算,母子公司都应该独立的去负责。但是很多时候子公司的财务会影响母公司的利益,所以母公司的财务报表往往也包含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母公司不仅仅要制作自己公司的财务报表更需要去了解整个企业的财务情况,才能更好的了解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等,从而更好地管理。
二、我国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特点及现状
(一)我国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特点
1.母公司具有控制性子公司具有从属性。从属关系是母子公司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特征。虽然母公司和子公司对外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但双方的从属性就决定了子公司在其本身生产经营决策、资金调度方面还有公司人事安排等许多重要事件上都会受到母公司的控制。一是由于子公司较集中的大部分股份被母公司占有,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委派自己的人员进入董事会对子公司进行控制;二是母公司通过和子公司签订企业支配协议来控制子公司,就算是母公司并未真正的投入资金到子公司。
2.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内容相对比较复杂。通过立法对母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合同进行规制是比较复杂的,一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具体表现为母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和管理关系。二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存在的外部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是关于母子公司债权人以及股东的关系。在某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子公司债权人、少数股东的利益,牵涉到子公司的某些债务可由母公司去承担。
3.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调整方式多种多样。除了一些少数国家外,从世界范围内看传统的公司法,所涉及到的一般都是关于规范单个公司或者是他们之间的关系的,很少会专门的去规定关于母子公司法律关系,基本都是由多个部门法进行综合调整。比如说母子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由公司法来规定;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就规范了母子公司形成竞争优速所引起的市场经济垄断问题;而对母子公司的税务问题,则属于税法的规制范畴。在市场经济高度自主发达的当今社会,由母子公司所组成的企业集团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主体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如何完善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立法已成为现代公司立法一个发展重点。
4.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形成原因十分单一、但方式很多。作为企业法人,母子公司都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有权独立生产和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独立的法人资格;它们被联结在一起以母子公司的集团形式出现也是由于经济利益的关系。而根据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同,母子公司形成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任何公司既可以通过转投资方式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也可以和其他的公司通过签订支配协议的方式,形成母子公司法律关系。前者可以说是最主要最普遍的形成方式,因为后者支配协议的签订,往往只有在形成控股关系的前提下才进行。
(二)我国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现状
我国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现状可以在我国《公司法》规定中看出,第 14 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 21 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 125 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 21 条着重于关联关系,第 125 条和第 21 条共同关于董事存在关联关系的回避等的一些事情。这里不难看出,《公司法》在关联交易、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等制度的规定对母公司权力产生一定制约,对子公司以及其债权人的权益进行了保护,使公司治理结构更加规范,对母子公司的发展意义重大。 三、我国《公司法》中对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有关问题
(一)母子公司关系存在一定的弊端
在市场经济中,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中一种最有活力的企业组织形式,母子公司具有十分明显的效率价值,相比单一公司具有更大的优势,对公司整体经营格局的拓展、对公司之间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促进资本扩展和对经营风险的有效降低,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这种经营模式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也存在着大量风险,如若风险不幸发生,就会使母子公司经营关系偏离正常运行道路,致使母子公司之间利益失衡。
1.母子公司之间相关联的交易居多。关联企业或关联人之间形成的交易行为,被称之为关联交易。关联各方可能在这种关联交易中,通过刻意压低市场价格、减少应付义务等不正当经济手段使得一方获取效益,另一方则受到损失。这种关联交易在母子公司中比较容易发生,在商品上,如果子公司有母公司需要的产品,母公司往往会低价购入,而对于母公司有的并且子公司需要的商品,母公司往往会刻意的高价售给子公司。因此这些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就是,母公司以及集团内的其他子公司,在付出对价不公平的情况下,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而子公司由于长期接受这种依附于母公司的不平等交易,经营风险逐渐增大,盈利和偿付能力都会随之降低。
2.母子公司之间在同业竞争方面缺乏涉及。在我国市场经济交易中上,由于很多母子公司经营性质相同,原本就应当是互相竞争的对手。但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现有的法律关系中,子公司的经营行为的决策还是会受到母公司的控制,并且为了能够垄断自己的利益,母公司甚至会不允许自己下设的子公司参与母公司的竞争,因此当同处一个经营产业当中时,母子公司之间就没有任何竞争形式的存在。
3.对于子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保护相对薄弱。由母子公司所构成的企业集团,除了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显而易见就是少数股东。由于少数股东不能像多数股东那样,在公司内部占有绝对的支配地位,所以少数股东的利益总是被控股股东所掌握,因此少数股东随时都有可能受到企业集团所做出的整体决策以及企业内部之间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利益侵害,就产生了需要对少数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的问题。在控股股东的支配下,首先遭受经济利益侵害的是子公司,进一步就会影响到子公司当中少数股东的利益分配。因此,怎样才能保护子公司及少数股东的经济利益,是我国现在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
(二)母子公司关系存在弊端的原因
可以从两个方面论述母子公司关系中所出现的以上问题,一方面是从母公司的角度来讲,集团母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是为了某一个子公司的利益,而应该着眼于整个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因此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会对子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失。另一方面在母子公司集团中,子公司在母公司的总体控制指导下,虽为独立主体,但也不同于传统,它在经济上有着独立的地位以及所获得的利益,而且在经济上也可以依据自身的实质需求来确定自己的行为。
四、完善我国的母子公司关系以及现有立法的建议
依据我国现有的《公司法》的第 14 、20 、21 条和第 125 的规定是我国法学界长久以来对母子公司关系深入了解后所指定的有效条款,通过实践也可以证实这是跨时代的进步。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与国际经济接轨的逐渐丰富,还有西方先进的公司法理论逐渐被我国学术界引进和学习,也应该从中发现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还存在很多不足。它没有规定母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或不能设立子公司,母公司以什么形式设立子公司等诸多问题,特别是在保护子公司及少数股东和子公司债权人利益方面,没能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还有很多不足需要适时改进和逐步完善。
对于母子公司法律法规上的问题,近几年正在逐步的受到法学界的重视,然而对子公司的独立法人的相关权益的保护仍旧没有完整的系统。母公司的控制权理论与实践,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律规范内容来看还仍处于初级阶段。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在不断地进步着,随着公司法不断地发展,我国的《公司法》也在不断地完善,尤其是针对母子公司方面,更是遵从保护少数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的宗旨,一步一步的开始完善母子公司之间的法律法规,达到保全子公司债权人、规范法律法规的理论和实践。
参考文献:
[1]李中立.加强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若干思考.科技与法律.2012(2).
[2]怀自杰.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以子公司利益的权利保护为视角.2012 年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硕士论文.
[3]俞彩东.母子公司内涵及其关系探析.知识经济.2011年12月8日.
[4]甘培忠.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调控.中外法学.1997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