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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手段特别残忍”、“手段极其残忍”频繁在故意杀人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出现。“手段特别残忍”作为一个重要的酌定从重处罚因素,影响法官量刑时的死刑裁量。但这种有关犯罪手段严重程度的用语由于没有既定的标准,已经逐渐蜕化为一种格式化的语句表达而出现在判决书的裁判理据部分。结合现有学界观点和司法判决中的相关认定,本文认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手段特别残忍”的认定标准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从逻辑上区分判断标准与判断事实。以社会一般观念为判断标准,以行为人在实施杀人犯罪的整个过程中为达到致人死亡的目的,故意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