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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缓解我国高羁押率的司法现状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对于职务犯罪这一类特殊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却无针对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执行困难。为此,通过对C市检察机关进行调研分析,分析出在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相关的建议,以期推进该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职务犯罪;羁押必要性;审查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9.064
C市检察机关自2016年最高检出台了相关的立法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做了明确以后,该市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积极转变工作理念,完善相关的制度,该市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取得有效成效。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增强,该市检察机关2016年全年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87件共计92人。自2016年至2017年,C市检察机关执检部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共提出改变羁押状态的建议53件,办案机关采纳建议的共计40件,采纳率达75%。
1开展职务犯罪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成功经验
1.1公开审查的力度较大
对于涉密的案件是首先要进行排除的,其他类型可根据案件的性质、造成的危害所波及的范围、案件争议等因素的大小,来划分是采用普通的审查方式即可,还是应进行公开审查;二是要规范参与公开审查的主体。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办理案件的司法部门都是应当要参与的人员,同时也应当邀请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来参加,借助外部力量来监督公开审查。
1.2严格规范审查程序
对于社会敏感程度较高的职务犯罪类案件,进行羁押审查不能仅仅由单独一个机关自由裁量,而要采纳各方意见。现在大多数检察机关都采用的是量化核分的办法,先将需要进行评分的具体项目罗列出来,对每一项目设置分值,通过加分、减分的计算方式最后以计分总和是否达到标准来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
1.3将审查机制活用于日常的监管中,随时审查随时监督
将立法赋予的审查职权用活,加大了执检部门主动审查的力度,积极与被羁押人进行谈判,拓宽案件审查的线索来源,认真了解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及时与看守所进行沟通,跟进被羁押人的身体状况。既保证了审查结果的公正性,也提高了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审查的效率。
2开展职务犯罪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必要性
2.1遵循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
国家对职务犯罪类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顶层制度设计的缺失、后续相关全方位的保障制度不足以及检察机关内部职能的分工不协调等一系列的因素都会导致羁押适用错误问题的产生。对于职务犯罪类案件而言,羁押并不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有罪,而是他有可能会实施干扰证人作证、串供等影响诉讼进程的行为,这种将羁押作为查获案件线索的一种侦查手段对于实现公正、秩序、自由的刑事诉讼价值的目标构成妨碍。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不仅从立法层面上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的价值理念,而且赋予当事人主动保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以此来限制逮捕,从根本上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2职务犯罪案件区别与普通刑案的特殊之处,要求必须加强对这类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前述中我们看到职务犯罪案件的数量较普通刑案是较少的,但对其采取羁押措施的比例却是远远大于普通刑案的。同时对于职务犯罪案件而言,其案件的保密程度高,律师通常难以介入,案件的办理过程较为复杂,有的需要与对应的纪律检查机关进行沟通,有的还需要同上级检察机关进行讨论等因素,都会导致嫌疑人会在被判决之前就受到长期的羁押。同时对于涉及重大贿赂等类型的案件,律师或者其他当事人是根本无法会见到被羁押人,自然也就不了解被羁押人的现状,但随着案件程序的推进,随时会发生被羁押人的刑罚减轻,案情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如没有及时改变羁押措施,很有可能会对被羁押人的人身权利造成损害。因此,在当今反腐败斗争工作深入开展的同时加大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保障是极为必要的。
2.3审查监督机制的缺失
人民检察院对于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性更差,自己侦查自己逮捕自己审批,这有监督方式是受到公众质疑的。为了解决自侦案件的监督流于形式,目前人民检察院对于自侦案件采取了上提一级批准逮捕的方式。尽管如此,对于尚未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仍然缺乏制约,上级批捕的权利由何主体来对其进行监督,立法上尚无合理的制约机制。即便是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由于很多案件都是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实际上领导办案的检察机关与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很多情况是重合的,不存在实际的监督。目前,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中滥用权力极为普遍,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已经成了逃避其他部门监督的不二法门。因此,相关监督机制的缺失很容易导致嫌疑人会被不正当的羁押,侵犯了他们的人身利益,需要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来弥补这一漏洞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3完善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议
3.1建立与相关办案部门联系机制
各部门之间协作机制不强,难以保障最后的审查目的的实现。应加强与侦查监督、公诉、案件管理等部门,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以及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建立联系沟通制度,及时了解职务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犯罪情节,侦查取证进展情况,犯罪事实是否已经查清,是否有认罪、悔罪、坦白、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情节,从中发现案件线索。例如,该市检察院审查职务犯罪嫌疑人李某案件案卷时发现,李某实施犯罪行为时积极退赃并有重大立功行为,认为可能判处暂予监外执行,于是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检察机关了采纳该建议。
3.2加强对案件审查的监督机制
就内部之间的配合而言,可设置全程性的备案审查机制,无论是哪一个部门对羁押审查提出的申请或做出的决定,都应及时进行备案,方便监督部门审查。就外部的协调配合而言,就是要保障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之间的协同运作。可建立会签文件制度、联席制度保障整个监督程序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之间的有序衔接,统一各方主体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审查的标准,保证监督规则的一致性。
3.3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信息网络建设
互联網时代下新时代的发展要求,要提高各项机制运作的效率,必须依托先进的科学技术,建立全网共享的信息平台,有利于各司法机关之间羁押信息的传递,及时保持信息的更新,保证律师能及时了解到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动态,为有效的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做准备,进而有效地保护好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为降低我国的总体的羁押率起到一定的缓解功效。对执检部门来讲,依靠科技评估审查出来的结果能够保证准确率,相比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更具有科学合理性。
参考文献
[1]王志刚.四项机制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实效[N].检察日报,2017.
[2]郭冰.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
[3]蓝向东.我国审前羁押制度问题研究[M].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4]陈梦琪.从七方面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N].检察日报,2016.
[5]章钟锦.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研究[J].海南大学学报,2015:9.
关键词:职务犯罪;羁押必要性;审查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9.064
C市检察机关自2016年最高检出台了相关的立法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做了明确以后,该市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积极转变工作理念,完善相关的制度,该市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取得有效成效。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增强,该市检察机关2016年全年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87件共计92人。自2016年至2017年,C市检察机关执检部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共提出改变羁押状态的建议53件,办案机关采纳建议的共计40件,采纳率达75%。
1开展职务犯罪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成功经验
1.1公开审查的力度较大
对于涉密的案件是首先要进行排除的,其他类型可根据案件的性质、造成的危害所波及的范围、案件争议等因素的大小,来划分是采用普通的审查方式即可,还是应进行公开审查;二是要规范参与公开审查的主体。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办理案件的司法部门都是应当要参与的人员,同时也应当邀请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来参加,借助外部力量来监督公开审查。
1.2严格规范审查程序
对于社会敏感程度较高的职务犯罪类案件,进行羁押审查不能仅仅由单独一个机关自由裁量,而要采纳各方意见。现在大多数检察机关都采用的是量化核分的办法,先将需要进行评分的具体项目罗列出来,对每一项目设置分值,通过加分、减分的计算方式最后以计分总和是否达到标准来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
1.3将审查机制活用于日常的监管中,随时审查随时监督
将立法赋予的审查职权用活,加大了执检部门主动审查的力度,积极与被羁押人进行谈判,拓宽案件审查的线索来源,认真了解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及时与看守所进行沟通,跟进被羁押人的身体状况。既保证了审查结果的公正性,也提高了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审查的效率。
2开展职务犯罪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必要性
2.1遵循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
国家对职务犯罪类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顶层制度设计的缺失、后续相关全方位的保障制度不足以及检察机关内部职能的分工不协调等一系列的因素都会导致羁押适用错误问题的产生。对于职务犯罪类案件而言,羁押并不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有罪,而是他有可能会实施干扰证人作证、串供等影响诉讼进程的行为,这种将羁押作为查获案件线索的一种侦查手段对于实现公正、秩序、自由的刑事诉讼价值的目标构成妨碍。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不仅从立法层面上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的价值理念,而且赋予当事人主动保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以此来限制逮捕,从根本上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2职务犯罪案件区别与普通刑案的特殊之处,要求必须加强对这类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前述中我们看到职务犯罪案件的数量较普通刑案是较少的,但对其采取羁押措施的比例却是远远大于普通刑案的。同时对于职务犯罪案件而言,其案件的保密程度高,律师通常难以介入,案件的办理过程较为复杂,有的需要与对应的纪律检查机关进行沟通,有的还需要同上级检察机关进行讨论等因素,都会导致嫌疑人会在被判决之前就受到长期的羁押。同时对于涉及重大贿赂等类型的案件,律师或者其他当事人是根本无法会见到被羁押人,自然也就不了解被羁押人的现状,但随着案件程序的推进,随时会发生被羁押人的刑罚减轻,案情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如没有及时改变羁押措施,很有可能会对被羁押人的人身权利造成损害。因此,在当今反腐败斗争工作深入开展的同时加大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保障是极为必要的。
2.3审查监督机制的缺失
人民检察院对于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性更差,自己侦查自己逮捕自己审批,这有监督方式是受到公众质疑的。为了解决自侦案件的监督流于形式,目前人民检察院对于自侦案件采取了上提一级批准逮捕的方式。尽管如此,对于尚未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仍然缺乏制约,上级批捕的权利由何主体来对其进行监督,立法上尚无合理的制约机制。即便是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由于很多案件都是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实际上领导办案的检察机关与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很多情况是重合的,不存在实际的监督。目前,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中滥用权力极为普遍,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已经成了逃避其他部门监督的不二法门。因此,相关监督机制的缺失很容易导致嫌疑人会被不正当的羁押,侵犯了他们的人身利益,需要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来弥补这一漏洞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3完善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议
3.1建立与相关办案部门联系机制
各部门之间协作机制不强,难以保障最后的审查目的的实现。应加强与侦查监督、公诉、案件管理等部门,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以及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建立联系沟通制度,及时了解职务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犯罪情节,侦查取证进展情况,犯罪事实是否已经查清,是否有认罪、悔罪、坦白、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情节,从中发现案件线索。例如,该市检察院审查职务犯罪嫌疑人李某案件案卷时发现,李某实施犯罪行为时积极退赃并有重大立功行为,认为可能判处暂予监外执行,于是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检察机关了采纳该建议。
3.2加强对案件审查的监督机制
就内部之间的配合而言,可设置全程性的备案审查机制,无论是哪一个部门对羁押审查提出的申请或做出的决定,都应及时进行备案,方便监督部门审查。就外部的协调配合而言,就是要保障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之间的协同运作。可建立会签文件制度、联席制度保障整个监督程序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之间的有序衔接,统一各方主体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审查的标准,保证监督规则的一致性。
3.3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信息网络建设
互联網时代下新时代的发展要求,要提高各项机制运作的效率,必须依托先进的科学技术,建立全网共享的信息平台,有利于各司法机关之间羁押信息的传递,及时保持信息的更新,保证律师能及时了解到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动态,为有效的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做准备,进而有效地保护好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为降低我国的总体的羁押率起到一定的缓解功效。对执检部门来讲,依靠科技评估审查出来的结果能够保证准确率,相比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更具有科学合理性。
参考文献
[1]王志刚.四项机制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实效[N].检察日报,2017.
[2]郭冰.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
[3]蓝向东.我国审前羁押制度问题研究[M].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4]陈梦琪.从七方面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N].检察日报,2016.
[5]章钟锦.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研究[J].海南大学学报,2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