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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宪法修正,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导致了与检察院部分职能与人员的整合,引发了界分监察权属性及监察执法监督与检察法律监督、监察与审查起诉程序及留置与人身强制措施两两衔接的问题。监察权作为具有政治性、监督性、准司法性的公权力,并不会改变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更不会影响到审查起诉职能的实现,两大权力的整合与分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权力制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