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视角下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政策发展的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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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教育公平是一个社会、国家和所有民众所追求的最基本价值观。在众多类型的教育中,特殊教育的公平问题更应该受到大家的关注。本文着重从残疾人高等教育在我国发展的现状、政府政策支持情况等方面进行研究,探讨能够有效改善残疾人高等教育整体状况的对策,提出保障残疾人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关键词: 教育公平 高等特殊教育 政策分析 发展对策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以人为本”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残疾人的基础教育(中小学教育)体制得到很好的发展。然而,残疾人能否像正常人一样,很好地接受高等教育的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对此,我国政府在吸收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扶持和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特别是以“特殊教育学院和特殊教育班为骨干,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依托残联及政府建立本科院校校中校”等发展模式已经取得了明显成绩。但由于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起步相对比较晚,很多问题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进程。本文从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入手,谈及现有的特殊教育制度,进一步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特殊教育和高等特殊教育的发展历史
  我国的残疾人教育拥有十分悠久的历史,是世界特殊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追溯到距今约三千年的奴隶社会。这里,从新中国的成立开始,简单回顾和讨论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历程。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政府逐渐开始对原有的、旧制的特殊教育学校进行整顿和改造。1951年10月,由周恩来总理签发的《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并应设立聋哑、瞽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年施以教育。”从此,特殊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的一部分,被纳入教育体系之中。残疾人的初、中等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甚至开始有部分残疾学生经过努力进入到普通高校学习。但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一样,受到严重摧残,许多特殊学校被迫解散,教师改行。直到粉碎“四人帮”之后,特殊教育才得以恢复和发展。1970年开始,北京开始在各学校创办智残儿童特殊教育班,并形成一定的规模。1983年后,国家开始建立专门的培智学校。与此同时,全国很多地方为保障残疾孩子的受教育权力,采取了在普通中小学中设置特殊教育班级的形式,但这种形式从后来的发展来看,并不利于残疾儿童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于是北京、上海等地运用科学理性的教育理念,开始在普通班级里吸纳残疾儿童学习,并逐渐形成后来比较推崇的“随班就读”体制。其后的时间里,随着《义务教育法》及《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的实施,特殊教育在全国各地得到合理科学的发展。1990年开始,乡镇农村出现了“随班就读”的安置形式,这种形式与国际上后来提出的融合教育有异曲同工之妙,也与新世纪一些教育学家提出的“全纳教育”这一全新概念相吻合。
  而残疾人的高等教育,相对来说发展得比较晚。我国的高等特殊教育是近二十年以来才发展壮大起来的,时至今日,已逐步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了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力之后,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力。随后颁布的《残疾人保障法》以国家法令的形式确立了“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长期发展方针,还明确了各高校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接受符合条件的残疾考生入学。同时,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相关的法律都明确提出要保障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至此,我国的残疾人高等教育逐渐进入正轨。
  二、我国特殊教育的相关法规政策现状分析
  为推动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的宪法和众多重要法律都包含有关残疾人教育的内容,除上述所涉及的一些法律法规之外,还多次颁布了扶持特殊教育的专门法规和文件。这些规章和文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点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权益作出了基本的法律规定。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专门针对残疾人的学习、工作、社会生活而制定的专门法,在教育方面有详尽的表述,对残疾人高等教育有多处涉及。从中可以看出国家非常重视残疾人的高等教育,将其视为提高残疾人素质和整个全民素质的途径来认识。1994年出台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表明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理解、关怀,体现了大力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决心。随后,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一步规定了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为残疾人通过自学考试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另外,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鼓励高校接受残疾学生入学,并大力倡导建设了一批专门招收特殊学生的本科“校中校”,鼓励更多的特殊人才接受高等教育,如“依托残联及地方政府建立本科院校校中校”的特殊教育模式。国家在1985年于山东医学院成立了肢体残疾人临床医学系又称医学二系;1987年在长春大学建立了特殊教育学院,招收了盲、聋、肢残青年后,又于1997年在笔者就读学校(天津理工大学)成立了聋人工学院。这些机构的成立,除培养特殊教育教师外,还招收残疾高中毕业学生,实施大专及以上层次的高等教育,赋予残疾人自主参加高考的权利,让他们像普通人一样通过成绩参与入学资格的选拔。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政府在南京、上海、湖南、河南等地的高校或职业学院开设了适合盲、聋等残疾人的专业班。资料显示,截止到2011年年底,我国已有22所院校建设了残疾人高等特殊教育的“校中校”,数量较2000年时增长了2.44倍。另外在招收残疾学生的数量上也有了很大的提高:2000年,全国各高等特殊院校共招收残疾人大学生842人,2011年招生的学生总数为3293人,在数量上增长了2.91倍。伴随着特殊教育水平的不断提升,其他普通高校内招收残疾大学生的比例也在逐年显著地增大。   三、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虽然残疾人高等教育体制建设在我国的发展如火如荼,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也空前地受到保障,但我们不应该忽视依然存在的种种问题。
  1.残疾人高等院校集中在部分较大城市。
  相对于大城市,二线城市办学规模小,而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成本又比较大,现有的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一般集中在大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地区,分布严重不均衡。由于残疾人不同于普通学生,他们在学习和生活上存在种种不便,如若因为升学远离家乡,必定会有许多掣肘之处,制约高等特殊教育,特别是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更不能满足各地残疾人公平、便捷地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我希望政府部门能够在以后的政策制定过程中,注重平衡残疾人高等教育区域分布结构,兼顾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如何对残疾人高等教育进行合理的布局,将会影响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与公平问题。
  2.在整体的规划和学科专业建设发展中,依然缺乏教育主管部门的政策导向和统一的宏观指导与管理。
  我国的残疾人高等教育,从规划学科专业的建设发展的整体上很难说清具体属于哪一个部门主管,举办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学院、系(或专业)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各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没有设立机构考虑他们整体的、长期的建设与发展,特别在是残疾人高等教育学院设立时,有关师生比例、校园建筑面积、办学资金及软硬件设施数量、教育教学质量、专业设置要求等方面的问题没有专门的主管部门去考虑。所以,应加强残疾人高等教育管理的研究、明确管理责任部门,为残疾人接受更好的高等教育及后续的有保障性的职业规划提供有利条件。
  3.我国目前残疾人高等教育存在设置专业偏少、局限性较高的问题。
  我所在的天津理工大学设置有一个聋人工学院,专门招收全国各地有听说障碍的学生,但整个学院只有两个专业:服装设计和计算机应用。这是因为受这些学生的视听障碍所限,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师资力量的匮乏,没有更多的别的专业的老师投身于特殊教育事业中。另外,一些必备的器材十分缺乏。我希望以后政府会更多地重视这些师资力量问题,积极地培养更多的专业老师,为更多的残疾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也希望政府大力宣传,使更多的有心人投入高等特殊教育行业。
  总而言之,我国目前一共有八千多万的残疾人,他们有自己的追求、价值及权利,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同样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因此,从“教育公平”的视角出发,我们应当注重特殊教育的发展及进步,特别是高等特殊教育的发展,努力在各方面实现超越,以求实现真正的公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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