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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公众对个人信用信息关注度的提高及个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个人信用信息异议数量呈增长趋势,异议处理工作也受到了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的重视。
关键词:个人征信;异议处理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1-0280-01
2010年7月份,笔者对儋州市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异议处理情况进行了调查,从调查情况来看,人民银行个人异议处理系统的开通以及金融机构申报更正报告的工作开展,异议处理工作有了很大的提高,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工作情况
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的要求,从2006年个人征信系统正式运行以来,人民银行规范了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工作的操作规程。金融机构基本设置了异议处理岗,开展了对异议的受理、核查、纠错以及异议处理档案管理。目前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共有异议处理工作人员26名。至2010年上半年止,接受异议处理申请书9份,其中农村信用社4份、建设银行3份、中国银行1份、工商银行1份。总共处理了3份,处理率33.3%。异议申请原因主要有:一是由于系统升级导致原来的贷款类型改变,错把到期本息还清变成逐月还息,造成了客户的负面记录;二是贷款补录入系统出现错误;三是利用工资抵押贷款时,银行在每月扣款时发现额度不足,没有尽告义务,从而形成负面记录;四是信用卡年费的问题。
二、个人异议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个人异议处理工作不够重视。一是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异议处理工作机制,所建立的异议处理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二是金融机构对个人异议处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到位。三是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个人异议处理、查询程序。
(二)个人异议处理量不大,处理比例较低,客户对异议处理工作不满意。从2006年个人征信系统正式运行以来,辖区各金融机构共收到异议处置9笔,处理3笔,处理率33.3%。相对于辖区入库人数、个人信贷业务量来看,异议处理的数量较低。
(三)个人异议处理时间过长,影响正常个人信用活动。调查显示:大多数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者是在申请贷款时发现信息有误,才提出了异议处理申请。但是,按照异议处理操作规程过,基层行征信管理部门受理异议处理申请后,经过查询核实,将处理意见邮寄逐级上报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再由商业银行协查,并回复给征信中心,再返回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然后通知申请人。该过程环节多,再加上商业银行在协查中存在严重的超期现象,造成整个异议处理时间过长,无法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即便是正常办结,半个月也足以影响异议申请人正常的信用活动甚至使其丧失市场机会。
三、个人信用信息形成异议的原因
(一)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建设滞后。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具体规范和约束信用行为、当事人的隐私保护、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开放和使用等。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收录缺乏一定的真实性和严肃性,而人民银行制定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暂行办法》只是政府部门规章,实施范围仅限于金融机构。
(二)个人征信的宣传普及度不够。由于个人信用信息业务从2006年个人征信系统正式运行,对征信工作的宣传不到位,仅依靠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每年一两次小范围的宣传,并且宣传方式单一,普及面不广,缺乏长效机制。
(三)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程序过于烦琐。基层央行征信管理部门受理异议处理申请后,应立即转交征信中心,征信中心收到后转至相应的商业银行协查,商业银行经过查询核实回复给征信中心,再返回到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然后通知申请人。该过程环节多、时间长,无法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影响异议申请人正常信用活动。
(四)征信管理部门难以掌握金融机构异议处理情况,缺乏监督管理手段。目前,征信系统没有提供当地金融机构的异议处理查询功能,不便于征信管理部门对商业银行异议处理工作的监督。
四、对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的几点建议
(一)尽快出台法律法规,消除征信立法“盲点”。一是尽快明确不良信息记录保存时限。二是尽快建立、完善和落实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异议处理各环节各部门的责任感。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不论是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也无论是否为造成异议产生的责任主体,都应当负有积极协助客户解决异议事项的义务,对造成异议产生的主体,同时加大相应的检查处罚力度,督促及时查找数据错误产生的原因,防范同类异议情况的再次发生。
(二)进一步完善异议处理子系統。基层人行要加大对所辖金融机构异议处理过程的监管力度,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中增加对辖内各金融机构异议处理监控的模块,使基层人行能够对异议处理过程做到实时监控。
(三)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异议处理服务质量。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前台业务操作人员的培训,特别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管理的制度、文件,提高对异议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发现的错误数据要及时修改并重新上报。在办理信贷业务或贷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应尽告知义务,要尽到告知义务,及时通知还款人按时、足额归还欠款,帮助借款人减少不良信用行为的发生。
(四)简化异议处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建议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规程的相关条款内容,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条件下简化异议处理环节,并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或更改信息,并在时效内通知异议申请人领取更正结果。
(五)营造良好的征信宣传氛围。一是人民银行系统应建立征信宣传长效机制,消除社会公众对征信认识盲区和误区。二是金融机构要正确引导舆论,客观、规范使用征信用词。三是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对征信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征信工作的认识,珍惜自已的个人信用记录。
关键词:个人征信;异议处理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1-0280-01
2010年7月份,笔者对儋州市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异议处理情况进行了调查,从调查情况来看,人民银行个人异议处理系统的开通以及金融机构申报更正报告的工作开展,异议处理工作有了很大的提高,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工作情况
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的要求,从2006年个人征信系统正式运行以来,人民银行规范了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工作的操作规程。金融机构基本设置了异议处理岗,开展了对异议的受理、核查、纠错以及异议处理档案管理。目前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共有异议处理工作人员26名。至2010年上半年止,接受异议处理申请书9份,其中农村信用社4份、建设银行3份、中国银行1份、工商银行1份。总共处理了3份,处理率33.3%。异议申请原因主要有:一是由于系统升级导致原来的贷款类型改变,错把到期本息还清变成逐月还息,造成了客户的负面记录;二是贷款补录入系统出现错误;三是利用工资抵押贷款时,银行在每月扣款时发现额度不足,没有尽告义务,从而形成负面记录;四是信用卡年费的问题。
二、个人异议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个人异议处理工作不够重视。一是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异议处理工作机制,所建立的异议处理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二是金融机构对个人异议处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到位。三是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个人异议处理、查询程序。
(二)个人异议处理量不大,处理比例较低,客户对异议处理工作不满意。从2006年个人征信系统正式运行以来,辖区各金融机构共收到异议处置9笔,处理3笔,处理率33.3%。相对于辖区入库人数、个人信贷业务量来看,异议处理的数量较低。
(三)个人异议处理时间过长,影响正常个人信用活动。调查显示:大多数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者是在申请贷款时发现信息有误,才提出了异议处理申请。但是,按照异议处理操作规程过,基层行征信管理部门受理异议处理申请后,经过查询核实,将处理意见邮寄逐级上报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再由商业银行协查,并回复给征信中心,再返回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然后通知申请人。该过程环节多,再加上商业银行在协查中存在严重的超期现象,造成整个异议处理时间过长,无法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即便是正常办结,半个月也足以影响异议申请人正常的信用活动甚至使其丧失市场机会。
三、个人信用信息形成异议的原因
(一)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建设滞后。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具体规范和约束信用行为、当事人的隐私保护、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开放和使用等。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收录缺乏一定的真实性和严肃性,而人民银行制定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暂行办法》只是政府部门规章,实施范围仅限于金融机构。
(二)个人征信的宣传普及度不够。由于个人信用信息业务从2006年个人征信系统正式运行,对征信工作的宣传不到位,仅依靠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每年一两次小范围的宣传,并且宣传方式单一,普及面不广,缺乏长效机制。
(三)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程序过于烦琐。基层央行征信管理部门受理异议处理申请后,应立即转交征信中心,征信中心收到后转至相应的商业银行协查,商业银行经过查询核实回复给征信中心,再返回到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然后通知申请人。该过程环节多、时间长,无法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影响异议申请人正常信用活动。
(四)征信管理部门难以掌握金融机构异议处理情况,缺乏监督管理手段。目前,征信系统没有提供当地金融机构的异议处理查询功能,不便于征信管理部门对商业银行异议处理工作的监督。
四、对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的几点建议
(一)尽快出台法律法规,消除征信立法“盲点”。一是尽快明确不良信息记录保存时限。二是尽快建立、完善和落实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异议处理各环节各部门的责任感。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不论是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也无论是否为造成异议产生的责任主体,都应当负有积极协助客户解决异议事项的义务,对造成异议产生的主体,同时加大相应的检查处罚力度,督促及时查找数据错误产生的原因,防范同类异议情况的再次发生。
(二)进一步完善异议处理子系統。基层人行要加大对所辖金融机构异议处理过程的监管力度,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中增加对辖内各金融机构异议处理监控的模块,使基层人行能够对异议处理过程做到实时监控。
(三)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异议处理服务质量。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前台业务操作人员的培训,特别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管理的制度、文件,提高对异议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发现的错误数据要及时修改并重新上报。在办理信贷业务或贷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应尽告知义务,要尽到告知义务,及时通知还款人按时、足额归还欠款,帮助借款人减少不良信用行为的发生。
(四)简化异议处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建议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规程的相关条款内容,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条件下简化异议处理环节,并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或更改信息,并在时效内通知异议申请人领取更正结果。
(五)营造良好的征信宣传氛围。一是人民银行系统应建立征信宣传长效机制,消除社会公众对征信认识盲区和误区。二是金融机构要正确引导舆论,客观、规范使用征信用词。三是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对征信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征信工作的认识,珍惜自已的个人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