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浅析了物权法定的必要性与局限性,依据物权效力的基础——公示制度,论证了通过构建物权法定缓和说来完善物权法定原则,以适应社会实际生活变化而采取适度的灵活性。坚持并注重物权体系的立法和司法制度的创新,对待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物权,只要它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且有相应的公示方法,就应当加以承认,以维护和促进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