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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根据国家规定,省林业局浙林资[2002]24号文指出,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时,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征用占用林地资源保护费,但应在有关批准文件中明确要求占用林地的森林经营单位制定相应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