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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作者分析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现状,提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思考
人类社会的发展与生态和自然环境密不可分。环境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影响着资源开发和环境的利用,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与周围环境的接触融合日益紧密,可以说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也是人类开发利用的主要对象。
1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现状
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质量不高,实用性较差
1.1.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重点不突出,评价深度不夠,评价结论不明确,在环评报告书中经常出现一些没有具体化和量化的用语,也有的评价结论仅仅局限于指出建设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的浓度分布情况,而未能结合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环境保护目标和环境容量提出污染物允许排放的指标,更没有定量说明污染可能造成的损失。
1.1.2 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肤浅,缺乏可操作性。《环境保护法》在要求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条款中明确规定不仅要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还要针对污染及其影响“规定防治污染的措施”。可是有不少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在现状评价和预测评价中做了不少工作,而在最终的防治污染的措施上束手无策,没有根据评价的结论和建设项目的特征阐明防治污染的最佳方案,提不出实质性的建议和意见。结果设计单位无法根据其进行环境工程设计,建设单位无法操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决策,评价与治理相脱节,环境影响评价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没有达到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甚至流于形式。
1.2 部分地方领导对可持续发展战略缺乏深度认识
在建设项目工作中,部分地方领导急于创“政绩”,往往为了本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重视环境保护,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把关不够严格,甚至给违法者说情,使环保执法无法到位。
1.3 环境监理不到位,有关部门缺少配合
环境监理部门担负着对企业现场“三查两调一收费”的职责,但监理部门由于人员少,交通不便,加上企业多等诸多因素不能经常到企业实施监理;再之,少数监理人员业务素质低,对法规理解不透彻,对违法事实难以做出正确判断,环境监理不到位,使一些建设项目成漏网之鱼。此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相应配合才能执行。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之时,在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计划、土地、金融部门方能下达项目批复,办理征地和金融投资手续,项目建成后,“三同时”验收应作为整体工程验收的一部分,否则不应批准其开工运行。实际管理中,有关部门不予配合,给违法者开绿灯,造成环保部门的执法困难。
1.4 部分建设项目的管理者只看重自己企业的经济利益,缺乏社会责任感,环境法制观念淡薄
对本该认真执行的“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明显滞后甚至不予理睬。由于建设项目投资来源广,有关部门难以在资金渠道上把关,企业未批先建的现象时有发生。即使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审批后,“三同时”执行也不理想,投资短期行为明显,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使本该前期工作搞的“环评”不搞或滞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后,甚至项目开工后才进行,错过了合理选址和“三同时”设计、投资、审批的机会。
1.5 环保投入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过去一段时期,我国环保投入比例长期过低,没有与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相适应。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国家对环保工作越来越重视,通过行政、法律等手段保证了污染防治资金的投入,但从污染的总体水平来看,仍有较大差距。现在的环境状况基本上处于“污染老账未清,新账继续增长”的局面。国外的环保投入一般占其GNP 的1%~1.5%,而我国仅为0.3%左右。
2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从上述的例子可以看出,为了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必须设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以规范建设项目的管理。国务院于1998年11月29日发布并实施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全国人大2002年10月28日发布,2003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按照法规定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按照法规要求,建设项目开工前,需要请有资质的环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工程设计时需要将环评批复中要求建设的环保设施或须采取的措施考虑进去同时设计,施工过程中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须同时进行,在运行期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须同时投入使用。
3 贯彻在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环境影响建议
按照法规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委托有环评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对依法应批准而未批准以及依法不应批准而批准的建设项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坚持有关的基本原则:
3.1 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审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项目。
3.2 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
3.3 必须符合清洁生产要求。不得审批环境污染严重,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的项目和资源消耗指标明显高于同行业、同地区平均水平的项目。鼓励、支持企业建设节约资源、有效利用资源以及废物最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项目,走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
3.4 必须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达标排放是新建项目环保准入的底线之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论证中必须进行充分的污染防治技术经济论证,确保建设稳定、可靠的污染防治设施,达标排放。
3.5 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原有设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总量控制要求的,必须采取“以新带老”、“以大代小”的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对没有排污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3.6 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改善或维持区域环境质量不下降。在没有环境容量、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地区新建、扩建项目,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不批。
3.7 对化整为零或拆分报批的项目,地方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和越权审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环保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完环境影响报告后,并不是工作的结束,而只是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工作的开始,须进一步跟踪建设单位实施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发现环保问题及时纠正,工程竣工后督促建设单位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平时,须加强监管力度。对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未批先建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依法处罚;对未按规定同步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或未按规定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入生产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依法严肃处理,并对违法企业进行曝光。
参考文献:
[1]宋晓明.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及意义[J].民营科技,2011,(08).
[2]张邦维.纳米材料与环境保护[J].海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02).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思考
人类社会的发展与生态和自然环境密不可分。环境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影响着资源开发和环境的利用,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与周围环境的接触融合日益紧密,可以说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也是人类开发利用的主要对象。
1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现状
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质量不高,实用性较差
1.1.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重点不突出,评价深度不夠,评价结论不明确,在环评报告书中经常出现一些没有具体化和量化的用语,也有的评价结论仅仅局限于指出建设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的浓度分布情况,而未能结合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环境保护目标和环境容量提出污染物允许排放的指标,更没有定量说明污染可能造成的损失。
1.1.2 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肤浅,缺乏可操作性。《环境保护法》在要求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条款中明确规定不仅要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还要针对污染及其影响“规定防治污染的措施”。可是有不少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在现状评价和预测评价中做了不少工作,而在最终的防治污染的措施上束手无策,没有根据评价的结论和建设项目的特征阐明防治污染的最佳方案,提不出实质性的建议和意见。结果设计单位无法根据其进行环境工程设计,建设单位无法操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决策,评价与治理相脱节,环境影响评价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没有达到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甚至流于形式。
1.2 部分地方领导对可持续发展战略缺乏深度认识
在建设项目工作中,部分地方领导急于创“政绩”,往往为了本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重视环境保护,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把关不够严格,甚至给违法者说情,使环保执法无法到位。
1.3 环境监理不到位,有关部门缺少配合
环境监理部门担负着对企业现场“三查两调一收费”的职责,但监理部门由于人员少,交通不便,加上企业多等诸多因素不能经常到企业实施监理;再之,少数监理人员业务素质低,对法规理解不透彻,对违法事实难以做出正确判断,环境监理不到位,使一些建设项目成漏网之鱼。此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相应配合才能执行。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之时,在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计划、土地、金融部门方能下达项目批复,办理征地和金融投资手续,项目建成后,“三同时”验收应作为整体工程验收的一部分,否则不应批准其开工运行。实际管理中,有关部门不予配合,给违法者开绿灯,造成环保部门的执法困难。
1.4 部分建设项目的管理者只看重自己企业的经济利益,缺乏社会责任感,环境法制观念淡薄
对本该认真执行的“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明显滞后甚至不予理睬。由于建设项目投资来源广,有关部门难以在资金渠道上把关,企业未批先建的现象时有发生。即使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审批后,“三同时”执行也不理想,投资短期行为明显,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使本该前期工作搞的“环评”不搞或滞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后,甚至项目开工后才进行,错过了合理选址和“三同时”设计、投资、审批的机会。
1.5 环保投入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过去一段时期,我国环保投入比例长期过低,没有与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相适应。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国家对环保工作越来越重视,通过行政、法律等手段保证了污染防治资金的投入,但从污染的总体水平来看,仍有较大差距。现在的环境状况基本上处于“污染老账未清,新账继续增长”的局面。国外的环保投入一般占其GNP 的1%~1.5%,而我国仅为0.3%左右。
2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从上述的例子可以看出,为了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必须设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以规范建设项目的管理。国务院于1998年11月29日发布并实施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全国人大2002年10月28日发布,2003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按照法规定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按照法规要求,建设项目开工前,需要请有资质的环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工程设计时需要将环评批复中要求建设的环保设施或须采取的措施考虑进去同时设计,施工过程中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须同时进行,在运行期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须同时投入使用。
3 贯彻在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环境影响建议
按照法规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委托有环评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对依法应批准而未批准以及依法不应批准而批准的建设项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坚持有关的基本原则:
3.1 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审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项目。
3.2 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
3.3 必须符合清洁生产要求。不得审批环境污染严重,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的项目和资源消耗指标明显高于同行业、同地区平均水平的项目。鼓励、支持企业建设节约资源、有效利用资源以及废物最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项目,走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
3.4 必须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达标排放是新建项目环保准入的底线之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论证中必须进行充分的污染防治技术经济论证,确保建设稳定、可靠的污染防治设施,达标排放。
3.5 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原有设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总量控制要求的,必须采取“以新带老”、“以大代小”的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对没有排污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3.6 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改善或维持区域环境质量不下降。在没有环境容量、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地区新建、扩建项目,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不批。
3.7 对化整为零或拆分报批的项目,地方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和越权审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环保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完环境影响报告后,并不是工作的结束,而只是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工作的开始,须进一步跟踪建设单位实施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发现环保问题及时纠正,工程竣工后督促建设单位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平时,须加强监管力度。对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未批先建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依法处罚;对未按规定同步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或未按规定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入生产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依法严肃处理,并对违法企业进行曝光。
参考文献:
[1]宋晓明.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及意义[J].民营科技,2011,(08).
[2]张邦维.纳米材料与环境保护[J].海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