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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认为从《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制订实施以来,我们的人民陪审制度逐渐呈现趋于精英化的态势,这显然是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定位相违背的,文中指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走向平民化,这样更有利于人民陪审制度作用的发挥。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 精英化 平民化
中图分类号:D6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65-01
现代意义上陪审制度源于英国,后来逐渐传入美洲、亚洲等其他地区。陪审制度经过不断的发展和改革,逐步形成两种风格迥然不同的形式——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用陪审团制度,如英国,美国。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采用参审制度,如法国、德国,我国也实行这种制度。
近年来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问题无疑是学界一直争论的热点问题,曾经主要存在于存废两端的争论。之后2004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但是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争论并没有休止,反而引起了学术界关于《决定》的探讨,下面谈一下笔者的拙见。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定位
“现代陪审制度在英国的产生、发展以及在美国的长期兴盛是以对抗王权、保护公民权利、实现资产阶级民主和自由、实现司法公正的性质出现的。”人民陪审制度是一项司法制度,但是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始终从这个观点上去评价陪审制度。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司法权应当由人民来行使,因此人民陪审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在司法制度上的必然要求。它存在的最重要的基础就是通过使普通大众参与审判活动,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决定》也开门见山的指出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可见立法者的初衷就在于保障公民对司法的参与性。陪审制度让普通民众直接参与审判活动并赋予其与职业法官同等的权力,这是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通过陪审这种司法性的代议制,普通民众将有机会在具体司法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分享司法权力,并合理地导人了一种公民行使主权的机制,“实行陪审制度,就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其次,公正是审判活动永恒的宗旨,实现审判公正是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另一基础。让普通公民参与审判活动,是防止法官独断专行,实现司法民主的有效形式。职业法官长期从事审判活动往往会形成固有的思维定势,使他们对案件的认定与普通市民的价值观相背离,难以做出适合情势的判决。而人民陪审员来自民间,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与生活方式与被告较为接近,较之于与社会环境有隔阂的法官更容易了解被告的心理及其所处的状况,从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同时,人民陪审员不像职业法官那样会受到各种政治压力的干扰,更有利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综上,人民陪审制度追求和体现的是一种司法民主和公正,但是现阶段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的一些具体措施和相关规定却出现了与人民陪审制度的定位相违背的现象。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趋于“精英化”
《决定》第4条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而《意见》对这一规定又作了补充:“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以及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才可以适当放宽”。这无疑将很多普通公众排除在外,依照我国现在的教育水平,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民众占绝对少数。与其他各国相比较而言,我国对文化程度的要求最高。“英格兰把对英语的掌握不够作为撤销传唤某人担任陪审员的传票的条件。美国要求陪审员阅读、书写、理解英语能够达到令人满意地填写陪审员资格表,能够讲英语。法国要求陪审员能够阅读和书写法语。同时对这一规定的执行也使得人民陪审员趋向于精英化,这显然与前文提到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定位是相违背的。
三、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趋于“平民化”
这是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必然要求,也是支持人民陪审制度发展的基石。针对之前对人民陪审制度的定位,我国人民陪审员就要走平民化的道路,而不是精英化的道路。因而应该广泛的选举普通大众成为人民陪审员,不分年龄(成年人)、性别、姓名、种族、文化程度。事实上,人民陪审员的高学历是否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我们无从考究,但是职业法官是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却与司法实践中错案冤案的发生没有必然联系。在美国,陪审员都来自平民,主要是通过从车牌号码和社会保险证号码中随机抽取产生的。在我国,为了避免人民陪审员的精英化,应当降低对人民陪审员的学历要求,规定只要完成了义务教育或者有义务教育同等学历即可。但同时也要加大对禁止担当人民陪审员的职业和人员的限制。排除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事法学教育的人员、接受过高等法律教育的人员、已经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可能性,从而消除官员或者精英兼任人民陪审员过多的现象,为普通公民提供更多的参与司法裁判的机会。其次,缩短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这在世界范围来看算的上是最长任期。这样不仅使担任陪审员的某些人成了一种“兼职”,对那些没有工作的人甚至成了“专职”,同时也剥夺了其他人成为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因而应当缩短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增加其他公民参加司法审判的机会。
四、结语
虽然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存有不少缺陷,但是作为在我国发展了一个世纪的司法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存在了几个世纪的民主制度,它的存在自有其内在的根据和意义,而且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的,都有其利弊和发展的过程,我们期待人民陪审制度会不断的向前发展和完善。
注释:
蒙振祥,叶晓川,周永旭.陪审制的理性与理性的陪审制—为人民陪审制辩护.现代法学.2003(2).
[法]托克威尔.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314.
李昌林.从制度上保证人民陪审员真正享有刑事裁判权—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现代法学.2007(1).
参考文献:
[1]吴丹红.中国式陪审制度的省察—以《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为研究对象.法商研究.2007(3).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 精英化 平民化
中图分类号:D6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65-01
现代意义上陪审制度源于英国,后来逐渐传入美洲、亚洲等其他地区。陪审制度经过不断的发展和改革,逐步形成两种风格迥然不同的形式——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用陪审团制度,如英国,美国。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采用参审制度,如法国、德国,我国也实行这种制度。
近年来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问题无疑是学界一直争论的热点问题,曾经主要存在于存废两端的争论。之后2004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但是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争论并没有休止,反而引起了学术界关于《决定》的探讨,下面谈一下笔者的拙见。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定位
“现代陪审制度在英国的产生、发展以及在美国的长期兴盛是以对抗王权、保护公民权利、实现资产阶级民主和自由、实现司法公正的性质出现的。”人民陪审制度是一项司法制度,但是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始终从这个观点上去评价陪审制度。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司法权应当由人民来行使,因此人民陪审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在司法制度上的必然要求。它存在的最重要的基础就是通过使普通大众参与审判活动,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决定》也开门见山的指出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可见立法者的初衷就在于保障公民对司法的参与性。陪审制度让普通民众直接参与审判活动并赋予其与职业法官同等的权力,这是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通过陪审这种司法性的代议制,普通民众将有机会在具体司法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分享司法权力,并合理地导人了一种公民行使主权的机制,“实行陪审制度,就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其次,公正是审判活动永恒的宗旨,实现审判公正是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另一基础。让普通公民参与审判活动,是防止法官独断专行,实现司法民主的有效形式。职业法官长期从事审判活动往往会形成固有的思维定势,使他们对案件的认定与普通市民的价值观相背离,难以做出适合情势的判决。而人民陪审员来自民间,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与生活方式与被告较为接近,较之于与社会环境有隔阂的法官更容易了解被告的心理及其所处的状况,从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同时,人民陪审员不像职业法官那样会受到各种政治压力的干扰,更有利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综上,人民陪审制度追求和体现的是一种司法民主和公正,但是现阶段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的一些具体措施和相关规定却出现了与人民陪审制度的定位相违背的现象。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趋于“精英化”
《决定》第4条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而《意见》对这一规定又作了补充:“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以及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才可以适当放宽”。这无疑将很多普通公众排除在外,依照我国现在的教育水平,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民众占绝对少数。与其他各国相比较而言,我国对文化程度的要求最高。“英格兰把对英语的掌握不够作为撤销传唤某人担任陪审员的传票的条件。美国要求陪审员阅读、书写、理解英语能够达到令人满意地填写陪审员资格表,能够讲英语。法国要求陪审员能够阅读和书写法语。同时对这一规定的执行也使得人民陪审员趋向于精英化,这显然与前文提到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定位是相违背的。
三、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趋于“平民化”
这是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必然要求,也是支持人民陪审制度发展的基石。针对之前对人民陪审制度的定位,我国人民陪审员就要走平民化的道路,而不是精英化的道路。因而应该广泛的选举普通大众成为人民陪审员,不分年龄(成年人)、性别、姓名、种族、文化程度。事实上,人民陪审员的高学历是否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我们无从考究,但是职业法官是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却与司法实践中错案冤案的发生没有必然联系。在美国,陪审员都来自平民,主要是通过从车牌号码和社会保险证号码中随机抽取产生的。在我国,为了避免人民陪审员的精英化,应当降低对人民陪审员的学历要求,规定只要完成了义务教育或者有义务教育同等学历即可。但同时也要加大对禁止担当人民陪审员的职业和人员的限制。排除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事法学教育的人员、接受过高等法律教育的人员、已经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可能性,从而消除官员或者精英兼任人民陪审员过多的现象,为普通公民提供更多的参与司法裁判的机会。其次,缩短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这在世界范围来看算的上是最长任期。这样不仅使担任陪审员的某些人成了一种“兼职”,对那些没有工作的人甚至成了“专职”,同时也剥夺了其他人成为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因而应当缩短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增加其他公民参加司法审判的机会。
四、结语
虽然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存有不少缺陷,但是作为在我国发展了一个世纪的司法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存在了几个世纪的民主制度,它的存在自有其内在的根据和意义,而且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的,都有其利弊和发展的过程,我们期待人民陪审制度会不断的向前发展和完善。
注释:
蒙振祥,叶晓川,周永旭.陪审制的理性与理性的陪审制—为人民陪审制辩护.现代法学.2003(2).
[法]托克威尔.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314.
李昌林.从制度上保证人民陪审员真正享有刑事裁判权—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现代法学.2007(1).
参考文献:
[1]吴丹红.中国式陪审制度的省察—以《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为研究对象.法商研究.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