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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属于群众自治性组织,乡镇政府无权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但在村委会工作的实践当中,乡镇政府未经村民会议通过而直接撤换村委会成员的行为屡屡发生.许多被撤换的成员选择了行政诉讼方式保护其权利,然而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规定的缺陷导致大多数此类案件不能得到受理.为使村民自治权利得到有效的司法保护,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规定急需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