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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厅字[2005]12号)精神,结合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