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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出台的《医疗机构标准》规定,如果乡镇卫生院的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只能设置急诊室、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预防保健科,药房、化验室、X线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共计13个科室。如果乡镇卫生院的床位总数在20~99张之间,则可以在13个科室基础上增加1个手术室,科室总数为1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