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避免新农村建设中的“政绩工程”,必须以农民为主体。与此同时,基层领导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要重视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话语权”,不要让农民“集体失语”;要提高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充分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要改革基层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科学设置考评内容。最大限度地扩大人民群众对基层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知情权、评价权、监督权。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政绩工程;政绩观;政绩考核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7408(2008)01-0075-03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历史任务。一年多来,各地已经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中。最突出的是,部分地方的新农村建设变成了领导干部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这些“政绩工程”表现是:热衷于建新房、硬化路面、粉刷墙壁、张贴标语以及改造农户的厨房、圈舍和厕所等等。在一些地方,新农村建设沦为“景观秀”。“政绩工程”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控制和解决,将会严重浪费国家的财力和物力,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挫伤农民主体的积极性。
一、避免新农村建设中的“政绩工程”。基层领导应确立正确的政绩观
政绩观是对政绩的总的看法,包括对什么是政绩、为谁创造政绩、如何创造政绩和怎样衡量政绩等问题的认识和态度。政绩观直接反映领导干部从政的价值取向,是领导干部创造政绩的思想基础。有什么样的政绩观,就有什么样的工作追求和施政行为,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能取得什么样的政绩、创造多大的政绩。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是新时期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创造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绩,是执政能力强的具体体现。而错误的政绩观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其后果一样,必然导致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要用政治的观点看待政绩,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政绩观的灵魂和指南;要用群众的观点看待政绩,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追求政绩的根本目的;要用发展的观点看待政绩,把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创造政绩的重要内容;要用实践的观点看待政绩,把重实干、求实效作为实现政绩的重要途径。一句话,真正的政绩“应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实绩,是为党和人民踏实工作的实绩,应该经得起群众、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政绩工程”与领导干部错误的政绩观直接相关,这些错误的政绩观表现在:片面强调经济增长速度,忽视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只看取得政绩的数量与规模。不计成本地大搞投入,浪费、挥霍资源,污染环境,牺牲地方长远利益;热衷于“短、平、快”的政绩项目,重“立竿见影”的近期效果,轻长远利益;好大喜功,不顾乡情、县情能否承受,专栽上级领导便于查看的“路边花”,专干“显山露水”、“表面风光”的形象工程。对农民的疾苦、切身利益漠不关心。
领导干部存在错误的政绩观可能有很多原因。但很重要的一点是受人的自利本性所驱使。这一点可以用公共选择理论来解释:公共选择理论的基点在于“经济人”假说,即人在本性上都是以追求个人利益、使个人的满足程度最大化为基本的动机。国家或政府作为一种人类的组织,也会受到人的利己主义本性的影响。按照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政府行为类似于市场行为,政府的决策者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在官场中追求着他们自己的最大利益。现阶段。中国处于转型时期,存在许多制度、规范的真空,如对领导干部的评价制度和对政绩的衡量指标。有不合理、不完备的地方。政绩最形象的表达就是外表的华丽,就是电视上有影像,报纸上有文字,广播里有声音,报送的材料上有数字。这样的干部脸上才有光,才容易被提拔。所以,一些基层领导干部热衷于追求上面列举的“政绩工程”。
二、避免新农村建设中的“政绩工程”,基层领导不应让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集体失语”
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和最终受益者,在有些地方处于从属地位,缺少话语权。从当前的情况看,农民失语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农民没有合适可行的渠道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二是农民总是被别人代言,其真实想法无法表达。于是,新农村建设怎么搞,搞得怎样,在有些地方根本与农民无关。农民只是被动地接受各级领导强加给他们的现实——农民需要修路架桥,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政府却让他们贷款盖新房。建别墅;农民需要增加收入,脱贫致富,一些干部却在琢磨怎样要花架子。总出现一些违背农民意愿的种种怪事。
如何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笔者认为,关健在于用制度保证广大农民的话语权。新农村建设的计划、方案等。要公开、公示,接受农民监督,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大多数农民有意见或反对的方案不能强制推行。新农村建设不能忽视农民自觉的群体化努力,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感情。建设他们自己喜欢和想要的新农村,而不是建设官员喜欢和想要的“假新农村”。农民的好恶、农民的参与以及农民的评价。在新农村建设中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让农民充分行使自己的话语权。充分表达自身的意愿,才能促进地方党委和政府作出有利于农民切身利益的决策。来自基层农民的利益主张越充分。决策中的民意成分就会越浓厚。同时。评价各地新农村建设成效如何。关健看农民是不是直接得到了实惠,他们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是真正得到了解决,只有这样,新农村建设才能真正成为造福亿万农民的民心工程。
主体是采取行动并带来变化的人。发展就是增强个人作为主体的可行能力,是增强个人参与经济、社会和政治活动的能力。具体地说,这些能力体现在各种功能性活动上,如有足够的营养、基本医疗、教育、社会保障、参与社区生活和拥有自尊等等。按照这样的发展观,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不单是农民增收,而是农民作为自由、自立的主体地位的确立和维持。乡镇领导是新农村建设最直接的组织者、发动者和实践者,必须从思想上和行动上牢固确立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从而在根本上调动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热情和创造力。然而,现实中,相当一部分乡镇领导不知道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新农村是农民自己的家园,农民期盼什么,需要什么,他们最有发言权。“以农民为主体”不是空话套话,这不但要求农民主体意识的提高,管理民主的建设,而且更需要地方政府和干部学会倾听农民的声音,不但要学会听,善于听,听出农民的所思:所虑和所盼,还得真听。听出效果。在当前轰轰烈烈的新农村建设讨论与行动中,我们听到的主张和建议几乎都来自于两个群体,首先是官员。从高官到村官;其次是专家,从著名学者到普通研究人员。然而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和最终受益者,却在这场关乎自己家乡建设和自身利益的新农村建设中集体失语了,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成了他们的“代言人”。 现实中。有些地方的决策者常常忽视农民的意愿和自主决策权,习惯于替农民作主。分析其原因,大概有这样两点:第一,对农民理性决策的能力认识不足。长期以来,在一些研究者和政府官员看来,农民是保守的、落后的,缺乏理性决策的能力。这种看法并不正确。农民的一些经济决策之所以在外界看来不合理,是因为农民面临着外界难以观察到的特殊条件的约束。农民是在传统技术状态下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有利可图的生产机会和资源的人,同其他经济主体一样,他们能够作出合理决策。第二,地方政府创造“政绩”的冲动。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为了多出“政绩”。不顾实际情况,不考虑农民的真实意愿,将有限的财力、物力用于多马路、建楼房等能在短期内产生明显效果的项目,而忽视了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等需要付出长期努力的事情。
三、避免新农村建设中的“政绩工程”,基层领导应充分发扬民主,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我们应该看到,农村“政绩工程”出现的深层原因是农村政治权力过分集中。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必须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一是进一步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起乡镇行政权力机关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其监督的政治制度。这是避免新农村建设沦为领导干部“政绩工程”的必要前提。加强乡镇人大在领导干部任用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从任命制向选举制转变,这是保证乡镇政权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有机结合的根本途径,也是避免新农村建设成为领导干部“政绩工程”的重要保证。加强乡镇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提高政府的法律意识,建立政务公开制度,让政府自觉接受农民对新农村建设过程的监督。二是落实村民自治制度,切实保证农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项权利。首先,改善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坚持党在农村的领导地位,村民自治组织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的同时,应当大胆行使村民自治组织应有的权利。采取“两票制”的方法提高村党组织的权威。也可通过民主选举形成的“一肩挑”的办法,实现两委的交叉任职,实现村级组织的整体效能。其次。协调好乡村关系。变“行政化”为“自治化”村。再次,给予村民自治组织一定的经济支配权,增加村民自治的吸引力。还应通过多种渠道减少家族组织和贿选等问题对村民自治的负面影响。解决了这些难题,农民才可能有自治权,才能参与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讨论制定,有权利支配新农村建设的资金。三是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民主化。从政府和农民的关系来看,应改革现行的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形成在政府总体指导下、以自下而上为主的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的民意表达机制;明确界定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权力范围,避免政府“越位”。从农民内部的决策过程来看,应加快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完善公共产品选择与使用的监督机制,实行乡、村两级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提高公共资源使用的透明度。
在新农村建设中,科学和民主决策的核心就是把依靠农民的智慧,满足农民的全面需求和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作为决策的出发点。要集中群众的智慧和专家的意见进行决策,充分反映群众的利益,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一是多数人的智慧和少数人的经验的关系。充分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避免个别人说了算。二是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关系。通过将现行压力型政治体制转换成民主法理型政治体制,真正实现对下负责,对农民负责。三是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在新农村建设中,不能不顾及农民个体利益或牺牲个体利益强调集体利益,也不能因为少数人的利益牺牲集体利益。要兼顾二者的关系,遇到利益矛盾,决策者应学会做耐心的思想工作,教育农民顾大体,识大局,也要使受到损失的农民得到相应的补偿。
四、避免新农村建设中的“政绩工程”,要改革基层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基层领导能否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科学的考评机制。因此,基层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央的要求,认真落实中组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考评试行办法》,抓紧建立并完善适应地方实际、具有地方特色的干部政绩考评机制,努力把干部的政绩考准、考真、考实。
一要科学设置考评内容,解决考评什么的问题。考评内容是考评领导干部政绩工作中的核心环节。当前,针对一些地方政绩考评内容不全面、不科学的问题,要以客观全面、实事求是为原则。进一步健全政绩考评体系,做到既看农村经济建设,又看农村社会进步;既看村镇硬环境的加强,又看软环境的改善;既看农村当前的发展,又看发展的可持续性;既看经济增长的总量,又看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程度。具体来说,要从三个方面不断调整完善考评内容:首先,指标体系要全面反映新农村建设的综合要求,体现农村经济社会和农民的全面和谐发展。当前,尤其要调整GDP在考核指标中所占的比重,注重考核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注重对社会保障率、家庭财产增长率、九年制义务教育实现率、环境指标达标率、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等指标的考核。其次,注重分析成本看绩效,正确评估政绩的“得”与“失”。政绩的取得,必然要付出一定的施政成本。如物质资源、人力、时间等。评判政绩要看绩效,必须讲成本、重质量、求效益,正确处理经济发展的速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关系,尽可能降低行政成本。减少施政代价,提高施政绩效。
二要采取科学考评方法,解决怎么考评的问题。考评方法是否科学。决定着考评工作是否可操作和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其中最主要的,考评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政绩大小、真伪、优劣,群众看得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因此,考核基层领导干部政绩一定要走群众路线,请群众当裁判。最大限度地扩大人民群众对基层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知情权、评价权、监督权。要推行政绩公示制度,将干部的政绩置于群众公开监督之下。要深入开展群众生活调查研究活动。从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口碑中鉴别经济增长、社会发展数据的真假,防止“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现象。要实行政绩考核预告、考核结果通报制度,把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届末考核及平时干部监督、信访接待、纪检监察等部门掌握了解的政绩情况综合起来分析,着力构建开放的、经常化的政绩考核工作机制。
三要充分使用考评结果。解决考用脱节的问题。政绩考评结果的有效运用,对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有着直接导向作用。实践证明,用了干实事、出实效的干部,就会引导广大干部积极进取,求真务实,埋头苦干;反之,一旦搞虚假政绩的干部被重用,就会对干部政绩观的树立形成误导。因此。考评结果要充分使用。要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将硬件建设等显性指标考察与制度建设等隐性指标考察结合起来,避免片面考核硬件指标所带来的弊端;将自上而下的考核与自下而上的考核结合起来,在考核中引入农民满意度指标,把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这是避免新农村建设中的“政绩工程”一个十分有效的方法。
责任编辑
秦玉珍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政绩工程;政绩观;政绩考核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7408(2008)01-0075-03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历史任务。一年多来,各地已经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中。最突出的是,部分地方的新农村建设变成了领导干部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这些“政绩工程”表现是:热衷于建新房、硬化路面、粉刷墙壁、张贴标语以及改造农户的厨房、圈舍和厕所等等。在一些地方,新农村建设沦为“景观秀”。“政绩工程”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控制和解决,将会严重浪费国家的财力和物力,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挫伤农民主体的积极性。
一、避免新农村建设中的“政绩工程”。基层领导应确立正确的政绩观
政绩观是对政绩的总的看法,包括对什么是政绩、为谁创造政绩、如何创造政绩和怎样衡量政绩等问题的认识和态度。政绩观直接反映领导干部从政的价值取向,是领导干部创造政绩的思想基础。有什么样的政绩观,就有什么样的工作追求和施政行为,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能取得什么样的政绩、创造多大的政绩。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是新时期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创造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绩,是执政能力强的具体体现。而错误的政绩观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其后果一样,必然导致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要用政治的观点看待政绩,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政绩观的灵魂和指南;要用群众的观点看待政绩,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追求政绩的根本目的;要用发展的观点看待政绩,把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创造政绩的重要内容;要用实践的观点看待政绩,把重实干、求实效作为实现政绩的重要途径。一句话,真正的政绩“应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实绩,是为党和人民踏实工作的实绩,应该经得起群众、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政绩工程”与领导干部错误的政绩观直接相关,这些错误的政绩观表现在:片面强调经济增长速度,忽视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只看取得政绩的数量与规模。不计成本地大搞投入,浪费、挥霍资源,污染环境,牺牲地方长远利益;热衷于“短、平、快”的政绩项目,重“立竿见影”的近期效果,轻长远利益;好大喜功,不顾乡情、县情能否承受,专栽上级领导便于查看的“路边花”,专干“显山露水”、“表面风光”的形象工程。对农民的疾苦、切身利益漠不关心。
领导干部存在错误的政绩观可能有很多原因。但很重要的一点是受人的自利本性所驱使。这一点可以用公共选择理论来解释:公共选择理论的基点在于“经济人”假说,即人在本性上都是以追求个人利益、使个人的满足程度最大化为基本的动机。国家或政府作为一种人类的组织,也会受到人的利己主义本性的影响。按照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政府行为类似于市场行为,政府的决策者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在官场中追求着他们自己的最大利益。现阶段。中国处于转型时期,存在许多制度、规范的真空,如对领导干部的评价制度和对政绩的衡量指标。有不合理、不完备的地方。政绩最形象的表达就是外表的华丽,就是电视上有影像,报纸上有文字,广播里有声音,报送的材料上有数字。这样的干部脸上才有光,才容易被提拔。所以,一些基层领导干部热衷于追求上面列举的“政绩工程”。
二、避免新农村建设中的“政绩工程”,基层领导不应让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集体失语”
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和最终受益者,在有些地方处于从属地位,缺少话语权。从当前的情况看,农民失语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农民没有合适可行的渠道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二是农民总是被别人代言,其真实想法无法表达。于是,新农村建设怎么搞,搞得怎样,在有些地方根本与农民无关。农民只是被动地接受各级领导强加给他们的现实——农民需要修路架桥,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政府却让他们贷款盖新房。建别墅;农民需要增加收入,脱贫致富,一些干部却在琢磨怎样要花架子。总出现一些违背农民意愿的种种怪事。
如何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笔者认为,关健在于用制度保证广大农民的话语权。新农村建设的计划、方案等。要公开、公示,接受农民监督,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大多数农民有意见或反对的方案不能强制推行。新农村建设不能忽视农民自觉的群体化努力,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感情。建设他们自己喜欢和想要的新农村,而不是建设官员喜欢和想要的“假新农村”。农民的好恶、农民的参与以及农民的评价。在新农村建设中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让农民充分行使自己的话语权。充分表达自身的意愿,才能促进地方党委和政府作出有利于农民切身利益的决策。来自基层农民的利益主张越充分。决策中的民意成分就会越浓厚。同时。评价各地新农村建设成效如何。关健看农民是不是直接得到了实惠,他们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是真正得到了解决,只有这样,新农村建设才能真正成为造福亿万农民的民心工程。
主体是采取行动并带来变化的人。发展就是增强个人作为主体的可行能力,是增强个人参与经济、社会和政治活动的能力。具体地说,这些能力体现在各种功能性活动上,如有足够的营养、基本医疗、教育、社会保障、参与社区生活和拥有自尊等等。按照这样的发展观,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不单是农民增收,而是农民作为自由、自立的主体地位的确立和维持。乡镇领导是新农村建设最直接的组织者、发动者和实践者,必须从思想上和行动上牢固确立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从而在根本上调动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热情和创造力。然而,现实中,相当一部分乡镇领导不知道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新农村是农民自己的家园,农民期盼什么,需要什么,他们最有发言权。“以农民为主体”不是空话套话,这不但要求农民主体意识的提高,管理民主的建设,而且更需要地方政府和干部学会倾听农民的声音,不但要学会听,善于听,听出农民的所思:所虑和所盼,还得真听。听出效果。在当前轰轰烈烈的新农村建设讨论与行动中,我们听到的主张和建议几乎都来自于两个群体,首先是官员。从高官到村官;其次是专家,从著名学者到普通研究人员。然而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和最终受益者,却在这场关乎自己家乡建设和自身利益的新农村建设中集体失语了,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成了他们的“代言人”。 现实中。有些地方的决策者常常忽视农民的意愿和自主决策权,习惯于替农民作主。分析其原因,大概有这样两点:第一,对农民理性决策的能力认识不足。长期以来,在一些研究者和政府官员看来,农民是保守的、落后的,缺乏理性决策的能力。这种看法并不正确。农民的一些经济决策之所以在外界看来不合理,是因为农民面临着外界难以观察到的特殊条件的约束。农民是在传统技术状态下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有利可图的生产机会和资源的人,同其他经济主体一样,他们能够作出合理决策。第二,地方政府创造“政绩”的冲动。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为了多出“政绩”。不顾实际情况,不考虑农民的真实意愿,将有限的财力、物力用于多马路、建楼房等能在短期内产生明显效果的项目,而忽视了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等需要付出长期努力的事情。
三、避免新农村建设中的“政绩工程”,基层领导应充分发扬民主,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我们应该看到,农村“政绩工程”出现的深层原因是农村政治权力过分集中。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必须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一是进一步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起乡镇行政权力机关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其监督的政治制度。这是避免新农村建设沦为领导干部“政绩工程”的必要前提。加强乡镇人大在领导干部任用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从任命制向选举制转变,这是保证乡镇政权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有机结合的根本途径,也是避免新农村建设成为领导干部“政绩工程”的重要保证。加强乡镇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提高政府的法律意识,建立政务公开制度,让政府自觉接受农民对新农村建设过程的监督。二是落实村民自治制度,切实保证农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项权利。首先,改善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坚持党在农村的领导地位,村民自治组织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的同时,应当大胆行使村民自治组织应有的权利。采取“两票制”的方法提高村党组织的权威。也可通过民主选举形成的“一肩挑”的办法,实现两委的交叉任职,实现村级组织的整体效能。其次。协调好乡村关系。变“行政化”为“自治化”村。再次,给予村民自治组织一定的经济支配权,增加村民自治的吸引力。还应通过多种渠道减少家族组织和贿选等问题对村民自治的负面影响。解决了这些难题,农民才可能有自治权,才能参与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讨论制定,有权利支配新农村建设的资金。三是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民主化。从政府和农民的关系来看,应改革现行的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形成在政府总体指导下、以自下而上为主的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的民意表达机制;明确界定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权力范围,避免政府“越位”。从农民内部的决策过程来看,应加快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完善公共产品选择与使用的监督机制,实行乡、村两级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提高公共资源使用的透明度。
在新农村建设中,科学和民主决策的核心就是把依靠农民的智慧,满足农民的全面需求和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作为决策的出发点。要集中群众的智慧和专家的意见进行决策,充分反映群众的利益,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一是多数人的智慧和少数人的经验的关系。充分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避免个别人说了算。二是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关系。通过将现行压力型政治体制转换成民主法理型政治体制,真正实现对下负责,对农民负责。三是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在新农村建设中,不能不顾及农民个体利益或牺牲个体利益强调集体利益,也不能因为少数人的利益牺牲集体利益。要兼顾二者的关系,遇到利益矛盾,决策者应学会做耐心的思想工作,教育农民顾大体,识大局,也要使受到损失的农民得到相应的补偿。
四、避免新农村建设中的“政绩工程”,要改革基层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基层领导能否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科学的考评机制。因此,基层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央的要求,认真落实中组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考评试行办法》,抓紧建立并完善适应地方实际、具有地方特色的干部政绩考评机制,努力把干部的政绩考准、考真、考实。
一要科学设置考评内容,解决考评什么的问题。考评内容是考评领导干部政绩工作中的核心环节。当前,针对一些地方政绩考评内容不全面、不科学的问题,要以客观全面、实事求是为原则。进一步健全政绩考评体系,做到既看农村经济建设,又看农村社会进步;既看村镇硬环境的加强,又看软环境的改善;既看农村当前的发展,又看发展的可持续性;既看经济增长的总量,又看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程度。具体来说,要从三个方面不断调整完善考评内容:首先,指标体系要全面反映新农村建设的综合要求,体现农村经济社会和农民的全面和谐发展。当前,尤其要调整GDP在考核指标中所占的比重,注重考核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注重对社会保障率、家庭财产增长率、九年制义务教育实现率、环境指标达标率、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等指标的考核。其次,注重分析成本看绩效,正确评估政绩的“得”与“失”。政绩的取得,必然要付出一定的施政成本。如物质资源、人力、时间等。评判政绩要看绩效,必须讲成本、重质量、求效益,正确处理经济发展的速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关系,尽可能降低行政成本。减少施政代价,提高施政绩效。
二要采取科学考评方法,解决怎么考评的问题。考评方法是否科学。决定着考评工作是否可操作和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其中最主要的,考评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政绩大小、真伪、优劣,群众看得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因此,考核基层领导干部政绩一定要走群众路线,请群众当裁判。最大限度地扩大人民群众对基层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知情权、评价权、监督权。要推行政绩公示制度,将干部的政绩置于群众公开监督之下。要深入开展群众生活调查研究活动。从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口碑中鉴别经济增长、社会发展数据的真假,防止“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现象。要实行政绩考核预告、考核结果通报制度,把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届末考核及平时干部监督、信访接待、纪检监察等部门掌握了解的政绩情况综合起来分析,着力构建开放的、经常化的政绩考核工作机制。
三要充分使用考评结果。解决考用脱节的问题。政绩考评结果的有效运用,对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有着直接导向作用。实践证明,用了干实事、出实效的干部,就会引导广大干部积极进取,求真务实,埋头苦干;反之,一旦搞虚假政绩的干部被重用,就会对干部政绩观的树立形成误导。因此。考评结果要充分使用。要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将硬件建设等显性指标考察与制度建设等隐性指标考察结合起来,避免片面考核硬件指标所带来的弊端;将自上而下的考核与自下而上的考核结合起来,在考核中引入农民满意度指标,把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这是避免新农村建设中的“政绩工程”一个十分有效的方法。
责任编辑
秦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