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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将法律作为兴国之器,对法律职业工作者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对法学教育有了更高的期许。反观我国的法学教育,因底子薄、发展不持续、体系欠完善,导致法学教育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在新时期、新背景下,法学发展的宗旨要求法学向教育质量够高、法学人才素质够硬、法学教育参与者具有较高的学科科研能力的方向发展。本文希望通过对法学教育的学习与研究,以对法学教育发展和依法治国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法学教育 发展 改革
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是治国之需、兴邦之要。法学教育的问题积因甚多,不能片面地强调法学教育体系中一方的不足,要将法学教育看作一个体系,在子系统中找出路。总结学习者、教育者、管理者、社会集体环境的特征和不足,为法学教育发展谋出路。只有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勇于改革、敢于进取,积众人之力、汲万物之长,才会创造一个学科设置合理、科研力量雄厚、实务能力扎实、人才质量达标的法学教育模式。
法学教育的发展历史
我国建国60多年以来,逐步形成了以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为主,法学专科教育作为补充的一种教育模式。除了教育模式的长足发展,在法学教育管理体制上也日益协调:形成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司法部门的行业指导与法学教育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法学院自我管理的多维一体的协调发展模式。
我国现存的法学教育发展划分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中点的划分。另一种是四阶段划分法:1949-1957年,新法学建立阶段;1957-1966年,艰难发展阶段;1966-1976年,名存实亡阶段;1978-2015年,由正规走向繁荣的阶段。笔者更倾向于前一种划分方法。
在改革开放前30年中,新中国的法学发展主要是借鉴苏联模式,目标是培养政治素质过硬的无产阶级干部,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在改革开放后将近40年中,主要是对大陆法学教育模式的学习,并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期的混合模式,将法律职业教育为典型特征的普通法系国家的教育模式引入,与传统的中苏模式融为一体。随后中国法学教育进入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职业化、专业化、现代化、标准化成为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主要特征。
存在问题与原因
在经历了60多年的发展历程后,中国法学教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在当代法学教育中,仍然有这样或那样的先天的和后天的不足,教育体制中的问题积重难返,要突破的难点很多,只有正视现实才能为下一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困境,从微观来说有两方面的原因:角色矛盾和知行脱节。所谓角色矛盾,是指受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中的灌输式的影响,教师成为“复读机”,学生更多的时候是一个听众,一些法学知识肤浅化、语义化。教师的答疑解惑与学生的存疑求问的特征日益退化。法学工作者对法学教育实质的错误认识即对法律人才需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逻辑性的认识不足。知行脱节在当代教育中更加突出,法学学科学生在面临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如何运用以及如何鉴定一种法律行为时,往往会陷入无奈的境地。法学教学评估中,要求培养的是一个法律实务应用型合格人才;但是在实际的生活和工作中,由于学生长期的知行脱节,导致用人单位对法律人才不能用、不敢用。
从宏观方面来讲,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是我国法制环境仍然处于发展的阶段,法学教育的学潮氛围还没有形成,对新的法学事物的敏感度不够,对法学教育改革缺乏热情。社会生活中对一些法律事务的处理仍然维系于道德与人情的终极处理模式中。这些是法学教育产出量小,贡献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法学教育概念剖析
法学教育是以普及法律知识,培养人们维护和遵守法律习惯的的宣传教育工具。
从法学教育的概念中可以得出,法学教育的宗旨是,呈现一个由低到高、由内而外、再由外而内的学习过程。由低到高是指对知识层面来讲的,掌握法律相关知识是低层次的要求,其目的是使学习者通过对相关规则、原则的掌握,从而形成自己的法律知识框架。其实学习的过程也就是一个由外而内的过程。由外而内指一种通过多维记忆的法律知识经过演绎、类比的模式形成的知识体系框架经过法学教育的不断影响以及个人行为的合法化、合法逻辑化的实践基础上,最终形成依法办事的一种态度。
法学教育概念学习之后,我们要将这样的思维运用到法学学习与研究中。
法学教育改进
法学教育作为教育体系中的一种,在教学方式、教学模式、教学规律、教学过程、教学宗旨等方面有着很多相似的地方。教育的过程实质上也是一个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在法学教育中要将教育对象、授课者、管理者,乃至社会生活中的有利资源以某种显现的或隐在的模式调动起来,使其共同作用于法学教育的发展。
教师观念的转变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在法学教育中,这种模式应该全面、客观、区别地看待。笔者认为,在传统教育模式中,教师“灌输式教学”的存在有其客观条件和主观因素的影响。传统教学中,缺少信息窗口,缺少专业知识交流的机会,使得教师成为信息的承载主体,面对传统的“师者至尊”“高分高能”“死记硬背”的影响,教师的直白式教学模式便成为一种高效、普遍的教学模式。当代法学教育中,有各种媒介、信息平台、交流合作的机会,如果将教师的角色继续定位在“灌输”阶段,那么对法学教育的发展有很大的阻碍。
法学教育工作者应该结合其学科特征,从以下几点做出努力。
第一,深刻、全面、透彻地掌握相关法学学科知识,这是法学教育能否取得成功的大前提。对学科历史发展、学派代表思想、学科前沿、以及法学学科职业规划都要有深刻的了解,做到不是为了教而学,是为了学而教。
第二,教师身份观念的转变。要把自己当作社会的观察者、选拔者和家长的监护者。法学教育工作者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来培养法律专业人才,以社会要求标准来转变教育手段,以身作则来感化和影响学生。 第三,重理论、轻实践,重说理、少研讨,教学内容不分主次的观念的转变。在欧美国家,专业技术类的学生教育一直奉行“实践出真知”的准则,在短时间内完成理论学习,对学生进行高强度、长时间的实践活动,实践后再将实践活动问题反馈到课堂上,遵循“知识—实践—知识—实践—真知”的规律。重说理的教学模式是一场独角戏,对知识的教授只能是肤浅的。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必须通过逻辑思维、强化刺激性记忆才能达到,因此,在课堂中应该多讨论、多交流、多批判、多思考。在教学内容中,应该将原则性的内容作为课堂的重点,将其他内容作为对原则性内容掌握的说明与学生进行沟通、交流和学习,“眉毛胡子一把抓”只会让学生走马观花,走一路掉一路。
第四,教师教学风格的转变。一名好的法学教育工作者应该有着相应的专业学术气质。法学教育工作者的学术气质是相近的,应该是逻辑缜密、言语清晰、学识渊博、遵纲守纪。作为法学学科学生,对学术的印象首先是从教学工作者身上开始认知的。笔者不崇拜脱离教学内容、侃侃而谈的教学模式,也不赞同那种批判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教学模式。教师应该以师者的姿态来传授知识,这样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提高课堂的活跃度。
学生对学习认知的一些改变 作为法学教育的知识承载体,法学事业的接班人,能否掌握好相关知识和专业技能是至关重要的。在法学教育改革的过程中,应该对学生相关的一些认识进行教育与纠正。
一是学习方式的转变。在传统的法学学科学习中,学生将知识的体系学习视为学习的全部,久而久之,体系成为了学习的一种负担,学生丧失了对具体知识的运用能力。学习应该是循序渐进的,而不是为了形成庞杂体系而进行学习,学习的规律是积累、归类、提纲、成目的过程,这样的学习才会在自己的模式中被掌握和运用。
二是学习动机的激发。学习动机是教育心理学中的概念,动机是对从事一项事物的最初意愿和目的,对接受困难的意志力、工作的持久力有着重要的影响。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学的就业前景过度悲观,产生懈怠的心理。因此,在法学教育中,对学生的动机的激发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平时的学习和生活中,学生可以通过网络传媒留意法律相关的新闻报道,对法学界成功人士的事迹予以关注,对国家出台的一些政策、法规予以解析,提前做好职业规划,多参加法律社团的活动,多看法律哲学类的书籍。这些都会增强学生对法学专业的认知,激发对法学学习的动力。
三是法学学科学生应该提高对自身的要求。法学作为人类史上的一部百科全书式的学科门类,其内涵和外延是相当广泛的。对法学的学习和研究不能以井底之蛙之视野来窥见,要潜心学习、虚心求问、持之以恒。在学习过程中,要培养法学思维能力、提高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能力、增强对法律边缘学科的整合能力、培养表达陈述法律意见的能力。这不仅是提高法学教育质量的手段,也是激发学习乐趣,提高自身竞争力的手段。
管理者角色的转变 法学教育的管理者是指法学教育管理工作中对法学教育活动起指导、监督作用的相关部门。当服务对象的一些要素发生转变时,管理者的态度与制度的适应性就显得至关重要,当下法学教育改革需要的是一种“自下而上”式的转变,有选择地放弃传统的命令、指令模式,转向服务性、后勤式的新型管理模式。在法学学习与研究的过程中,少干预、多服务;少拖延、多力行;少理论、多实务。把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管理实行分权管理、下放管理,鼓励组织实践活动,将法学教育引到生活中来,将生活实践融入到学习中。
社会因素的介入 社会因素主要有政治、经济、文化三个要素。在法学教育中,其实质也是要将各种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利用。但在具体整合的过程中,各种资源会受到这样或那样的限制:法学学科实习生在实习的过程中,往往会安排卫生清洁工作,脱离了实习的内容和本质;在教学需要参考相关法律实务文件时被拒绝;当法律问题遇到文化冲突问题时得不到宽容和理解。这些原因在客观上是对法学学生积极性的一种扼杀。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社会上的每个成员共同出力、相互理解。社会资源共享的自由度对法学教育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应在政治条件中给予适当的宽松;经济上给予适当的帮助;文化中以多元化的视角给予理解和指正。
参考文献
[1]田文昌.中国法学教育之痛[J].北京:法律读品,2014.
[2].杜玉波.“十二五”期间我国教育改革的五个方向[N].北京:中国教育新闻网,2011:3-28.
[3]法学教育论文集[D].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4]法学教育研究[M].北京:西北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5]王道俊,王汉澜 .教育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2.
(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法学教育 发展 改革
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是治国之需、兴邦之要。法学教育的问题积因甚多,不能片面地强调法学教育体系中一方的不足,要将法学教育看作一个体系,在子系统中找出路。总结学习者、教育者、管理者、社会集体环境的特征和不足,为法学教育发展谋出路。只有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勇于改革、敢于进取,积众人之力、汲万物之长,才会创造一个学科设置合理、科研力量雄厚、实务能力扎实、人才质量达标的法学教育模式。
法学教育的发展历史
我国建国60多年以来,逐步形成了以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为主,法学专科教育作为补充的一种教育模式。除了教育模式的长足发展,在法学教育管理体制上也日益协调:形成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司法部门的行业指导与法学教育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法学院自我管理的多维一体的协调发展模式。
我国现存的法学教育发展划分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中点的划分。另一种是四阶段划分法:1949-1957年,新法学建立阶段;1957-1966年,艰难发展阶段;1966-1976年,名存实亡阶段;1978-2015年,由正规走向繁荣的阶段。笔者更倾向于前一种划分方法。
在改革开放前30年中,新中国的法学发展主要是借鉴苏联模式,目标是培养政治素质过硬的无产阶级干部,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在改革开放后将近40年中,主要是对大陆法学教育模式的学习,并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期的混合模式,将法律职业教育为典型特征的普通法系国家的教育模式引入,与传统的中苏模式融为一体。随后中国法学教育进入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职业化、专业化、现代化、标准化成为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主要特征。
存在问题与原因
在经历了60多年的发展历程后,中国法学教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在当代法学教育中,仍然有这样或那样的先天的和后天的不足,教育体制中的问题积重难返,要突破的难点很多,只有正视现实才能为下一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困境,从微观来说有两方面的原因:角色矛盾和知行脱节。所谓角色矛盾,是指受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中的灌输式的影响,教师成为“复读机”,学生更多的时候是一个听众,一些法学知识肤浅化、语义化。教师的答疑解惑与学生的存疑求问的特征日益退化。法学工作者对法学教育实质的错误认识即对法律人才需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逻辑性的认识不足。知行脱节在当代教育中更加突出,法学学科学生在面临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如何运用以及如何鉴定一种法律行为时,往往会陷入无奈的境地。法学教学评估中,要求培养的是一个法律实务应用型合格人才;但是在实际的生活和工作中,由于学生长期的知行脱节,导致用人单位对法律人才不能用、不敢用。
从宏观方面来讲,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是我国法制环境仍然处于发展的阶段,法学教育的学潮氛围还没有形成,对新的法学事物的敏感度不够,对法学教育改革缺乏热情。社会生活中对一些法律事务的处理仍然维系于道德与人情的终极处理模式中。这些是法学教育产出量小,贡献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法学教育概念剖析
法学教育是以普及法律知识,培养人们维护和遵守法律习惯的的宣传教育工具。
从法学教育的概念中可以得出,法学教育的宗旨是,呈现一个由低到高、由内而外、再由外而内的学习过程。由低到高是指对知识层面来讲的,掌握法律相关知识是低层次的要求,其目的是使学习者通过对相关规则、原则的掌握,从而形成自己的法律知识框架。其实学习的过程也就是一个由外而内的过程。由外而内指一种通过多维记忆的法律知识经过演绎、类比的模式形成的知识体系框架经过法学教育的不断影响以及个人行为的合法化、合法逻辑化的实践基础上,最终形成依法办事的一种态度。
法学教育概念学习之后,我们要将这样的思维运用到法学学习与研究中。
法学教育改进
法学教育作为教育体系中的一种,在教学方式、教学模式、教学规律、教学过程、教学宗旨等方面有着很多相似的地方。教育的过程实质上也是一个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在法学教育中要将教育对象、授课者、管理者,乃至社会生活中的有利资源以某种显现的或隐在的模式调动起来,使其共同作用于法学教育的发展。
教师观念的转变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在法学教育中,这种模式应该全面、客观、区别地看待。笔者认为,在传统教育模式中,教师“灌输式教学”的存在有其客观条件和主观因素的影响。传统教学中,缺少信息窗口,缺少专业知识交流的机会,使得教师成为信息的承载主体,面对传统的“师者至尊”“高分高能”“死记硬背”的影响,教师的直白式教学模式便成为一种高效、普遍的教学模式。当代法学教育中,有各种媒介、信息平台、交流合作的机会,如果将教师的角色继续定位在“灌输”阶段,那么对法学教育的发展有很大的阻碍。
法学教育工作者应该结合其学科特征,从以下几点做出努力。
第一,深刻、全面、透彻地掌握相关法学学科知识,这是法学教育能否取得成功的大前提。对学科历史发展、学派代表思想、学科前沿、以及法学学科职业规划都要有深刻的了解,做到不是为了教而学,是为了学而教。
第二,教师身份观念的转变。要把自己当作社会的观察者、选拔者和家长的监护者。法学教育工作者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来培养法律专业人才,以社会要求标准来转变教育手段,以身作则来感化和影响学生。 第三,重理论、轻实践,重说理、少研讨,教学内容不分主次的观念的转变。在欧美国家,专业技术类的学生教育一直奉行“实践出真知”的准则,在短时间内完成理论学习,对学生进行高强度、长时间的实践活动,实践后再将实践活动问题反馈到课堂上,遵循“知识—实践—知识—实践—真知”的规律。重说理的教学模式是一场独角戏,对知识的教授只能是肤浅的。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必须通过逻辑思维、强化刺激性记忆才能达到,因此,在课堂中应该多讨论、多交流、多批判、多思考。在教学内容中,应该将原则性的内容作为课堂的重点,将其他内容作为对原则性内容掌握的说明与学生进行沟通、交流和学习,“眉毛胡子一把抓”只会让学生走马观花,走一路掉一路。
第四,教师教学风格的转变。一名好的法学教育工作者应该有着相应的专业学术气质。法学教育工作者的学术气质是相近的,应该是逻辑缜密、言语清晰、学识渊博、遵纲守纪。作为法学学科学生,对学术的印象首先是从教学工作者身上开始认知的。笔者不崇拜脱离教学内容、侃侃而谈的教学模式,也不赞同那种批判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教学模式。教师应该以师者的姿态来传授知识,这样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提高课堂的活跃度。
学生对学习认知的一些改变 作为法学教育的知识承载体,法学事业的接班人,能否掌握好相关知识和专业技能是至关重要的。在法学教育改革的过程中,应该对学生相关的一些认识进行教育与纠正。
一是学习方式的转变。在传统的法学学科学习中,学生将知识的体系学习视为学习的全部,久而久之,体系成为了学习的一种负担,学生丧失了对具体知识的运用能力。学习应该是循序渐进的,而不是为了形成庞杂体系而进行学习,学习的规律是积累、归类、提纲、成目的过程,这样的学习才会在自己的模式中被掌握和运用。
二是学习动机的激发。学习动机是教育心理学中的概念,动机是对从事一项事物的最初意愿和目的,对接受困难的意志力、工作的持久力有着重要的影响。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学的就业前景过度悲观,产生懈怠的心理。因此,在法学教育中,对学生的动机的激发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平时的学习和生活中,学生可以通过网络传媒留意法律相关的新闻报道,对法学界成功人士的事迹予以关注,对国家出台的一些政策、法规予以解析,提前做好职业规划,多参加法律社团的活动,多看法律哲学类的书籍。这些都会增强学生对法学专业的认知,激发对法学学习的动力。
三是法学学科学生应该提高对自身的要求。法学作为人类史上的一部百科全书式的学科门类,其内涵和外延是相当广泛的。对法学的学习和研究不能以井底之蛙之视野来窥见,要潜心学习、虚心求问、持之以恒。在学习过程中,要培养法学思维能力、提高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能力、增强对法律边缘学科的整合能力、培养表达陈述法律意见的能力。这不仅是提高法学教育质量的手段,也是激发学习乐趣,提高自身竞争力的手段。
管理者角色的转变 法学教育的管理者是指法学教育管理工作中对法学教育活动起指导、监督作用的相关部门。当服务对象的一些要素发生转变时,管理者的态度与制度的适应性就显得至关重要,当下法学教育改革需要的是一种“自下而上”式的转变,有选择地放弃传统的命令、指令模式,转向服务性、后勤式的新型管理模式。在法学学习与研究的过程中,少干预、多服务;少拖延、多力行;少理论、多实务。把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管理实行分权管理、下放管理,鼓励组织实践活动,将法学教育引到生活中来,将生活实践融入到学习中。
社会因素的介入 社会因素主要有政治、经济、文化三个要素。在法学教育中,其实质也是要将各种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利用。但在具体整合的过程中,各种资源会受到这样或那样的限制:法学学科实习生在实习的过程中,往往会安排卫生清洁工作,脱离了实习的内容和本质;在教学需要参考相关法律实务文件时被拒绝;当法律问题遇到文化冲突问题时得不到宽容和理解。这些原因在客观上是对法学学生积极性的一种扼杀。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社会上的每个成员共同出力、相互理解。社会资源共享的自由度对法学教育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应在政治条件中给予适当的宽松;经济上给予适当的帮助;文化中以多元化的视角给予理解和指正。
参考文献
[1]田文昌.中国法学教育之痛[J].北京:法律读品,2014.
[2].杜玉波.“十二五”期间我国教育改革的五个方向[N].北京:中国教育新闻网,2011:3-28.
[3]法学教育论文集[D].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4]法学教育研究[M].北京:西北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5]王道俊,王汉澜 .教育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2.
(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