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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珠三角,遍布着大大小小的各类加工企业,生意竞争非常激烈,各企业间的关系也因此而不大融洽。但是,当竞争对手突然将自己的订单主动送给自己代为加工的时候,企业主们的心情肯定是既高兴又疑惑,竞争对手为什么要帮衬自己的生意呢?
其实,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精明的企业主们会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加工方式,在减轻自己企业税负的同时,也大大地缓和了与竞争对手的关系。与己有利又和气生财,何乐而不为呢?
对于应税消费品来说,企业有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两种经营方式可以选择。但是,很多小业主都喜欢自行加工后再对外销售。从表面上看,自行加工这种经营方式可以为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税后利润。但是,在原材料和产品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所获得的税后利润不仅不如委托加工多,其承受的税收负担也更重。
东莞娇贝化妆品有限公司是叶雅于2004年创办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公司。自创业那天起,叶雅的娇贝化妆品公司经营都是采用购进化妆品的原料后,由企业自行加工后再对外出售。在叶雅的精心经营下,企业蒸蒸日上。
2006年4月1日,新消费税开征后,高档护肤品类化妆品的税率由8%上升到30%。叶雅明显地感到税收负担加重了很多,企业的利润也明显降低了。正当叶雅为企业发展感到困窘的时候,娇贝的竞争对手晨露化妆品企业却主动找上门来,要委托叶雅的娇贝化妆品公司加工产品。额外的加工可以多获得一笔收入,这让叶雅既高兴又疑惑,竞争对手主动送生意上门,是福还是祸?
但是,搏击商海多年的叶雅分析,晨露化妆品的规模也比较大,购进原材料后完全可以自行加工产品,而没有必要委托自己的企业帮它加工。那么,为什么晨露会选择委托加工而不是自行加工呢?
委托加工,利润增加税负减轻
叶雅从晨露的这次委托加工行为来推测晨露舍自行加工而就委托加工的原因。就这次委托加工合作中,晨露化妆品公司将价值为5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给娇贝化妆品公司加工成成套化妆品,全部委托加工的成本为70万元(不含增值税),而加工后的这批化妆品售价为250万元。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为33%,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因为增值税是价外费用,不会造成企业税后利润的差异。因此,叶雅决定不考虑增值税对税后利润的影响,只考虑委托加工和自行加工两种加工方式对消费税的影响。
因为晨露公司没有同类的消费品销售价格,根据税法规定,由娇贝公司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代扣缴消费税。这样,这批化妆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税率)=(50+70)万元÷(1-30%)=171.4万元,应缴纳的消费税=171.4万元×30%=51.42万元;应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51.42万元×(7%+3%)=5.142万元。则晨露公司的税后利润=(销售价格-原料成本-加工费用-税费)×(1-所得税税率)=(250-50-70-51.42-5.142)万元×(1-33%)=73.438万元×67%=49.20万元。
根据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因此,在这批化妆品生意中,晨露公司所缴纳的税费=51.42万元+5.142万元=56.562万元,税后利润则为49.20万元。
但是,如果晨露化妆品不委托给娇贝化妆品公司,而是自行加工,企业的税负和税后利润会不会发生改变呢?叶雅又对晨露自行加工的税收和利润进行了一番计算。
假设晨露公司的加工成本也为70万元。则晨露公司应纳的消费税=产品销售价格×消费税税率=250万元×30%=75万元,应纳的城建税、教育附加税=75万元×(7%+3%)=7.5万元。则总共应缴纳的税费=75万元+7.5万元=82.5万元,企业的税后利润=(销售价格-原料成本-加工费用-税费)×(1-所得税税率)=(250-50-70-82.5)万元×(1-33%)=47.5万元×67%=31.825万元。
对比了税收负担和税后利润后,叶雅不禁大吃一惊。因为委托加工时,晨露公司的税费为56.562万元,企业的税后利润为49.20万元。而自行加工时,晨露公司需缴纳的税费为82.5万元,企业的税后利润仅为31.825万元。
很明显,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时,晨露公司的税收负担减轻了82.5万元-56.562万元=25.938万元,企业的税后利润增加了49.20万元-31.825万元=17.375万元。原来这就是晨露公司宁愿委托同行来加工的奥秘了。
但是,自家企业加工和委托别的企业加工,加工成本都是相差无几的,其它因素也一样,为什么企业的税收负担和税后利润会有差别呢?
叶雅不由得到网上查找答案。经过研究,叶雅了解到化妆品属于税法规定中的8种应税消费品之一。当企业购进原材料之后,可以选择自行加工,也可以委托其它的企业加工。但加工方式的不同,也会直接导致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的税基不同。
当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时,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其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而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税率)。当企业自行加工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而且,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根据简单的分析和比较,叶雅认为由于税基的不同,委托加工方式比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多,其税负要低。
自行加工,税负较重利润增加
明白了不同加工方式不同纳税后,叶雅也开始谋划着以委托加工的方式来减轻企业的税负,增加利润。
机会很快来了,2006年6月,娇贝化妆品公司接到了一份单。这一次,娇贝公司采购了50万元的原材料后,叶雅要求委托给其它化妆品公司加工。但是,由于当时正处于化妆品行业的旺季,很多企业的加工业务都很忙。最后,娇贝公司以90万元的加工费将产品委托给给魅力化妆品公司加工,产品收回后也以25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到了8月份,娇贝公司已将产品对外销售。叶雅开心地盘点自己的第一次税收筹划战果。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由魅力化妆品公司代缴消费税,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50+90)÷(1-30%)=200万元。娇贝公司应纳消费税为200万元×30%=60万元,应纳城建、教育附加税=60万元×(7%+3%)=6万元。则总共缴纳的税费=60万元+6万元=66万元,企业的税后利润=(250-50-90-66)×(1-33%)=44万元×67%=29.48万元。
接着,叶雅又对自行加工的利润进行了比较。假如娇贝公司自行加工产品,则企业应纳消费税=250万元×30%=75万元,应纳的城建税、教育附加税=75万元×(7%+3%)=7.5万元。则总共应缴纳的税费=75万元+7.5万元=82.5万元,企业的税后利润=(销售价格-原料成本-加工费用-税费)×(1-所得税税率)=(250-50-70-82.5)万元×(1-33%)=47.5万元×67%=31.825万元。
计算结果出来后,叶雅怀疑自己是不是计算错了,但反复核算了几次,结果还是不变。仔细对比两种加工方式的效果,委托加工的税费为66万元,税后利润为29.48万元;自行加工的税费为82.5万元,税后利润为31.825万元。经过叶雅的筹划,企业的税收负担是降低了,但是企业的税后利润却没有原来的高。这又是为什么呢?
找准平衡点选择加工方式
反复对比和思考后,叶雅发现自己这次委托加工的数据跟之前晨露公司基本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对方的加工费用为70万元,而自己企业的委托加工成本为90万元。看来,加工方式的税后净利与加工费金额有密切关系。
那么,当加工费用为多少时,企业该采用对应的加工方式呢?能否建立税后净利与加工费的平衡式,从中可得出不同加工方式净利润相等时的平衡点呢?
为了找到问题的答案,叶雅决定亲自动手算一算。以原材料为50万元,娇贝公司自行加工的成本为70万元,加工对外销售的价格为250万元为例。自行加工时,应纳的消费税为82.5万元,企业的税后利润为31.825万元。假如对外的加工费用为A时,企业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的税后利润是相等的,即同为31.825万元。则委托加工时的纳税价格=(50+A)÷(1-30%),企业应纳的消费税={(50+A)÷(1-30%)}×30%=(50+A)×0.428=21.4+0.428A,应纳的城建税、教育税=2.14+0.0428A,即企业总共纳税=23.54+0.4708A,企业的税后利润=(250-50-A-23.54-0.4708A)×(1-33%)=31.825万元。解得A=87.68万元。也就是说,当当A>87.68万元时,选择自行加工合算;反之当A<87.68万元时,选择外部委托加工合算。
经过这一次失败的税务筹划,叶雅明白了选择委托加工还是自行加工,存在一个以外部加工费金额为参考的平衡点。在平衡点处两种方式的税后净利相同;在平衡点以上时,自行加工方式较优;在平衡点以下时,全部委托加工方式为优。
从此,企业主叶雅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加工方式,在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也大大地缓和了与竞争对手的关系。与己有利又和气生财,何乐而不为呢?
其实,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精明的企业主们会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加工方式,在减轻自己企业税负的同时,也大大地缓和了与竞争对手的关系。与己有利又和气生财,何乐而不为呢?
对于应税消费品来说,企业有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两种经营方式可以选择。但是,很多小业主都喜欢自行加工后再对外销售。从表面上看,自行加工这种经营方式可以为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税后利润。但是,在原材料和产品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所获得的税后利润不仅不如委托加工多,其承受的税收负担也更重。
东莞娇贝化妆品有限公司是叶雅于2004年创办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公司。自创业那天起,叶雅的娇贝化妆品公司经营都是采用购进化妆品的原料后,由企业自行加工后再对外出售。在叶雅的精心经营下,企业蒸蒸日上。
2006年4月1日,新消费税开征后,高档护肤品类化妆品的税率由8%上升到30%。叶雅明显地感到税收负担加重了很多,企业的利润也明显降低了。正当叶雅为企业发展感到困窘的时候,娇贝的竞争对手晨露化妆品企业却主动找上门来,要委托叶雅的娇贝化妆品公司加工产品。额外的加工可以多获得一笔收入,这让叶雅既高兴又疑惑,竞争对手主动送生意上门,是福还是祸?
但是,搏击商海多年的叶雅分析,晨露化妆品的规模也比较大,购进原材料后完全可以自行加工产品,而没有必要委托自己的企业帮它加工。那么,为什么晨露会选择委托加工而不是自行加工呢?
委托加工,利润增加税负减轻
叶雅从晨露的这次委托加工行为来推测晨露舍自行加工而就委托加工的原因。就这次委托加工合作中,晨露化妆品公司将价值为5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给娇贝化妆品公司加工成成套化妆品,全部委托加工的成本为70万元(不含增值税),而加工后的这批化妆品售价为250万元。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为33%,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因为增值税是价外费用,不会造成企业税后利润的差异。因此,叶雅决定不考虑增值税对税后利润的影响,只考虑委托加工和自行加工两种加工方式对消费税的影响。
因为晨露公司没有同类的消费品销售价格,根据税法规定,由娇贝公司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代扣缴消费税。这样,这批化妆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税率)=(50+70)万元÷(1-30%)=171.4万元,应缴纳的消费税=171.4万元×30%=51.42万元;应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51.42万元×(7%+3%)=5.142万元。则晨露公司的税后利润=(销售价格-原料成本-加工费用-税费)×(1-所得税税率)=(250-50-70-51.42-5.142)万元×(1-33%)=73.438万元×67%=49.20万元。
根据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因此,在这批化妆品生意中,晨露公司所缴纳的税费=51.42万元+5.142万元=56.562万元,税后利润则为49.20万元。
但是,如果晨露化妆品不委托给娇贝化妆品公司,而是自行加工,企业的税负和税后利润会不会发生改变呢?叶雅又对晨露自行加工的税收和利润进行了一番计算。
假设晨露公司的加工成本也为70万元。则晨露公司应纳的消费税=产品销售价格×消费税税率=250万元×30%=75万元,应纳的城建税、教育附加税=75万元×(7%+3%)=7.5万元。则总共应缴纳的税费=75万元+7.5万元=82.5万元,企业的税后利润=(销售价格-原料成本-加工费用-税费)×(1-所得税税率)=(250-50-70-82.5)万元×(1-33%)=47.5万元×67%=31.825万元。
对比了税收负担和税后利润后,叶雅不禁大吃一惊。因为委托加工时,晨露公司的税费为56.562万元,企业的税后利润为49.20万元。而自行加工时,晨露公司需缴纳的税费为82.5万元,企业的税后利润仅为31.825万元。
很明显,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时,晨露公司的税收负担减轻了82.5万元-56.562万元=25.938万元,企业的税后利润增加了49.20万元-31.825万元=17.375万元。原来这就是晨露公司宁愿委托同行来加工的奥秘了。
但是,自家企业加工和委托别的企业加工,加工成本都是相差无几的,其它因素也一样,为什么企业的税收负担和税后利润会有差别呢?
叶雅不由得到网上查找答案。经过研究,叶雅了解到化妆品属于税法规定中的8种应税消费品之一。当企业购进原材料之后,可以选择自行加工,也可以委托其它的企业加工。但加工方式的不同,也会直接导致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的税基不同。
当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时,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其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而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税率)。当企业自行加工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而且,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根据简单的分析和比较,叶雅认为由于税基的不同,委托加工方式比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多,其税负要低。
自行加工,税负较重利润增加
明白了不同加工方式不同纳税后,叶雅也开始谋划着以委托加工的方式来减轻企业的税负,增加利润。
机会很快来了,2006年6月,娇贝化妆品公司接到了一份单。这一次,娇贝公司采购了50万元的原材料后,叶雅要求委托给其它化妆品公司加工。但是,由于当时正处于化妆品行业的旺季,很多企业的加工业务都很忙。最后,娇贝公司以90万元的加工费将产品委托给给魅力化妆品公司加工,产品收回后也以25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到了8月份,娇贝公司已将产品对外销售。叶雅开心地盘点自己的第一次税收筹划战果。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由魅力化妆品公司代缴消费税,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50+90)÷(1-30%)=200万元。娇贝公司应纳消费税为200万元×30%=60万元,应纳城建、教育附加税=60万元×(7%+3%)=6万元。则总共缴纳的税费=60万元+6万元=66万元,企业的税后利润=(250-50-90-66)×(1-33%)=44万元×67%=29.48万元。
接着,叶雅又对自行加工的利润进行了比较。假如娇贝公司自行加工产品,则企业应纳消费税=250万元×30%=75万元,应纳的城建税、教育附加税=75万元×(7%+3%)=7.5万元。则总共应缴纳的税费=75万元+7.5万元=82.5万元,企业的税后利润=(销售价格-原料成本-加工费用-税费)×(1-所得税税率)=(250-50-70-82.5)万元×(1-33%)=47.5万元×67%=31.825万元。
计算结果出来后,叶雅怀疑自己是不是计算错了,但反复核算了几次,结果还是不变。仔细对比两种加工方式的效果,委托加工的税费为66万元,税后利润为29.48万元;自行加工的税费为82.5万元,税后利润为31.825万元。经过叶雅的筹划,企业的税收负担是降低了,但是企业的税后利润却没有原来的高。这又是为什么呢?
找准平衡点选择加工方式
反复对比和思考后,叶雅发现自己这次委托加工的数据跟之前晨露公司基本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对方的加工费用为70万元,而自己企业的委托加工成本为90万元。看来,加工方式的税后净利与加工费金额有密切关系。
那么,当加工费用为多少时,企业该采用对应的加工方式呢?能否建立税后净利与加工费的平衡式,从中可得出不同加工方式净利润相等时的平衡点呢?
为了找到问题的答案,叶雅决定亲自动手算一算。以原材料为50万元,娇贝公司自行加工的成本为70万元,加工对外销售的价格为250万元为例。自行加工时,应纳的消费税为82.5万元,企业的税后利润为31.825万元。假如对外的加工费用为A时,企业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的税后利润是相等的,即同为31.825万元。则委托加工时的纳税价格=(50+A)÷(1-30%),企业应纳的消费税={(50+A)÷(1-30%)}×30%=(50+A)×0.428=21.4+0.428A,应纳的城建税、教育税=2.14+0.0428A,即企业总共纳税=23.54+0.4708A,企业的税后利润=(250-50-A-23.54-0.4708A)×(1-33%)=31.825万元。解得A=87.68万元。也就是说,当当A>87.68万元时,选择自行加工合算;反之当A<87.68万元时,选择外部委托加工合算。
经过这一次失败的税务筹划,叶雅明白了选择委托加工还是自行加工,存在一个以外部加工费金额为参考的平衡点。在平衡点处两种方式的税后净利相同;在平衡点以上时,自行加工方式较优;在平衡点以下时,全部委托加工方式为优。
从此,企业主叶雅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加工方式,在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也大大地缓和了与竞争对手的关系。与己有利又和气生财,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