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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的日本,林业生产的基本情况与我国今天的南方集体林区颇为类似:民有林为主,人多地少,规模较小,林地破碎,分散经营。但战后日本的森林资源却在较短的时期内得到了快速增长,森林覆盖率、生态公益林面积占林地面积比重、林分单位面积蓄积量和林业就业人员平均收入等诸多主要指标居世界前列,并成功实现了林业现代化。这些成就的取得与日本林业合作组织发挥的重要作用密不可分。战后的日本政府通过扶持林业合作组织发展,将分散的中小规模私有林主组织起来,使零星的林地集中起来,实现规模化生产、专业化分工、集约化经营等,从而推动实现林业现代化,这是日本林业现代化道路的核心逻辑。
日本的森林组合
日本的森林组合制度创立于1907年,但建立却始于战后的1951年,以《森林法》修订为契机,设立了全国层级的日本森林组合联合会、都道府县层级的森林组合联合会和市町村层级的基层森林组合3级组织体系。2018年全国有森林组合621个,会员151万人,会员拥有森林面积1064万公顷,占全国森林总面积的42.5%。
森林组合在战后日本林业发展中的主要作用
一是森林资源快速增长的主要贡献者。日本的森林所有制包括国有林和民有林,2018年度国有林面积为766万公顷,占森林总面积的 31%,民有林面积为 1739万公顷,占 69%;民有林中又包括地方公有林和私有林,私有林占全国森林总面积的57%、总蓄积的65%,可见私有林在日本的森林资源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图1所见,1953年至2017年,日本森林资源蓄积量由17.1亿立方米增长到52.4亿立方米,其中森林组合的贡献率超过57%;森林组合的蓄积量由5亿立方米增长到25.2亿立方米,其增长速度是全国平均增长速度的1.6倍。可以说由中小规模私有林主构成的森林组合在战后日本的森林资源增长中发挥了首要作用。
二是中小林主联合经营的法定组织者。1953年民有林的林主中,中小规模山林所有者占绝大多数比例,10町(即9.917公顷)以下的山林所有者比例高达95.5%。如此小而分散的山林规模所产生的经济收益不足以支撑中小林主独立开展森林经营,因而,广大中小林主加入森林组合开展联合经营,以谋求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收益率。1953年森林组合会员中10町以下的山林所有者占93.3%,这充分说明了森林组合是以中小规模私有林主为对象而设立的林业合作组织。如图2所见,即便是经过了64年的演变,2017年森林组合成员的平均山林面积仍然只有7.3公顷,可见联合起来实行规模经营是中小林主发展的必由之路。如图3所见,1953~2017年的60多年间,日本森林组合的面积始终占民有林面积(不包括都道府县的公有林)的三分之二到四分之三以上,这也进一步说明了森林组合会员的稳定性和中小规模林主联合的合理性。
三是造林抚育间伐作业的主要实施者。图4所见,2017年森林组合实施造林和抚育的委托主体分别是中小规模的个人占58%,地方公共团体占38%,国有林仅占4%;如图5所见,2017年森林组合实施采伐作业的委托主体中组合成员占74%,包括会员以外的中小私有林更是高达85%。大多数分散中小林主的造林、抚育和间伐等生产经营活动是通过委托森林组合来完成的。
据日本农林经济普查资料,日本森林组合直接承担了造林、抚育和间伐等森林经营活动的主要作业任务。如圖6~8所见,森林组合造林作业量占委托经营市场份额的57%~61%,森林抚育的作业量占委托经营市场份额的56%~66%,间伐的作业量占委托经营市场份额的52%~67%,是日本森林作业施工的中坚力量。
四是国产木材生产销售的积极参与者。受到大量低价进口木材的冲击,1980年以来日本国产木材价格大幅下滑并处于持续低迷的状态;国产木材产量也随之下降,2002年低谷之后的产量呈现缓慢回升的态势,其中森林组合发挥了积极作用。2002~2017年,森林组合的原木生产量由250万立方米提高到614万立方米,增长率为全国同期增长率的3.5倍。图9所见,1975年以来,森林组合木材生产量呈持续增长趋势,由209万立方米提高到2017年的614万立方米,占国产材生产比例由6.1%提高到了28.7%。同时,以都道府县为单位的森林组合联合会,在日本各地建立了木材销售市场作为国产木材的销售基地。近年来,在木材加工厂规模化发展的背景下,森林组合联合会统筹森林组合等单位生产的原木,根据协定出售给大宗木材需求者,在原木流通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国产木材价格低迷、市场销量回升乏力的背景下,森林组合在国产木材生产销售方面的积极作用将日渐突显。
五是民有林生产与管理的坚定守护者。为强化森林组合的经营基础,提高工作效率,1963年日本制定《森林组合合并资助法》,政府采用经济手段鼓励和引导森林组合开展合并。森林组合由高峰期1954年的5289个合并到2017年的621个。如图10所见,1975~2017年森林组合的数量由2187个合并为621个,减少了71.6%。但在这期间,森林组合的管理人员数量相对稳定,人数由7405人减少到6696人,仅减少了9.6%。森林组合始终保持的这支非常稳定的专业管理队伍,维护了整个民有林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六是小林主对接大市场的坚强领导者。如图11~12可见,2016年日本森林组合的营业总收入为2695亿日元,其中森林整备业务占总营业收入的50%以上,具体业务包括森林委托经营、水土保持工程、林区道路建设、病虫害防治、林业调查测绘、苗木生产、生产资料采购,等等;此外还有销售业务,具体包括会员自产的原木和食用菌类等林产品、林副产品、绿化苗木及其他林业物资的生产与销售等等;以及林产品加工业务,包括自产的原木和食用菌类加工与销售,建筑木材加工、木质纤维板生产与销售等等;指导业务主要是对会员开展森林经营指导、业务培训和信息提供等,收入仅占总收入的1%左右。可见森林组合的业务范围几乎涵盖了林业一、二产业生产、加工的全部领域和林业三产业的部分领域。与1963年相比,2017年平均每个组合的经营面积增加了8倍,会员从数增加了6.2倍。森林组合不断合并的过程,也是经营基础不断加强、业务范围不断拓展、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份额不断提高、生产成本不断降低、生产效率不断提升、市场竞争能力不断增强、市场定价权不断强化的过程。
日本森林组合的启示
组织起来的分散林农和林地是可以促进林业发展的。森林组合把分散的林主有效地组织起来, 将零星的林地集合起来, 统一制定并实施森林经营计划,统一修建林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实现了林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有效解决了山林小户所有与林业规模经营的矛盾,提高了林业规模化生产、专业化分工、机械化作业和集约化经营的水平, 加速了日本林业发展。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中,山区和林区的空心化现象日趋严重,大量的林地和森林出现抛荒和弃抚等粗放经营的现象。通过受托经营等形式,森林组合担负起了森林经营的重任,有效地防止了林地荒废等问题,促进了森林质量的提升和蓄积量的增长。
联合起来的小生产是可以提升竞争力对接大市场的。森林组合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职能,搭建小林主合作生产的大平台;运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争取低息贷款和税费减免;实行生产资料的联合采购,减少生产支出,提高竞争力;联合建立木材等林产品加工企业,发挥规模效应,降低运营成本;统筹原木资源联合销售,防止恶性竞争和采购商压级压价,强化了木材等自营林产品销售在市场定价的话语权;运用广大会员丰富的信息资源,构建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会员信息共享,增强会员对市场变化的应对能力,等等。总之,依托森林组合这个中小私有林主的合作平台,促进了产业发展,增加了林主收入,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
日本的森林组合
日本的森林组合制度创立于1907年,但建立却始于战后的1951年,以《森林法》修订为契机,设立了全国层级的日本森林组合联合会、都道府县层级的森林组合联合会和市町村层级的基层森林组合3级组织体系。2018年全国有森林组合621个,会员151万人,会员拥有森林面积1064万公顷,占全国森林总面积的42.5%。
森林组合在战后日本林业发展中的主要作用
一是森林资源快速增长的主要贡献者。日本的森林所有制包括国有林和民有林,2018年度国有林面积为766万公顷,占森林总面积的 31%,民有林面积为 1739万公顷,占 69%;民有林中又包括地方公有林和私有林,私有林占全国森林总面积的57%、总蓄积的65%,可见私有林在日本的森林资源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图1所见,1953年至2017年,日本森林资源蓄积量由17.1亿立方米增长到52.4亿立方米,其中森林组合的贡献率超过57%;森林组合的蓄积量由5亿立方米增长到25.2亿立方米,其增长速度是全国平均增长速度的1.6倍。可以说由中小规模私有林主构成的森林组合在战后日本的森林资源增长中发挥了首要作用。
二是中小林主联合经营的法定组织者。1953年民有林的林主中,中小规模山林所有者占绝大多数比例,10町(即9.917公顷)以下的山林所有者比例高达95.5%。如此小而分散的山林规模所产生的经济收益不足以支撑中小林主独立开展森林经营,因而,广大中小林主加入森林组合开展联合经营,以谋求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收益率。1953年森林组合会员中10町以下的山林所有者占93.3%,这充分说明了森林组合是以中小规模私有林主为对象而设立的林业合作组织。如图2所见,即便是经过了64年的演变,2017年森林组合成员的平均山林面积仍然只有7.3公顷,可见联合起来实行规模经营是中小林主发展的必由之路。如图3所见,1953~2017年的60多年间,日本森林组合的面积始终占民有林面积(不包括都道府县的公有林)的三分之二到四分之三以上,这也进一步说明了森林组合会员的稳定性和中小规模林主联合的合理性。
三是造林抚育间伐作业的主要实施者。图4所见,2017年森林组合实施造林和抚育的委托主体分别是中小规模的个人占58%,地方公共团体占38%,国有林仅占4%;如图5所见,2017年森林组合实施采伐作业的委托主体中组合成员占74%,包括会员以外的中小私有林更是高达85%。大多数分散中小林主的造林、抚育和间伐等生产经营活动是通过委托森林组合来完成的。
据日本农林经济普查资料,日本森林组合直接承担了造林、抚育和间伐等森林经营活动的主要作业任务。如圖6~8所见,森林组合造林作业量占委托经营市场份额的57%~61%,森林抚育的作业量占委托经营市场份额的56%~66%,间伐的作业量占委托经营市场份额的52%~67%,是日本森林作业施工的中坚力量。
四是国产木材生产销售的积极参与者。受到大量低价进口木材的冲击,1980年以来日本国产木材价格大幅下滑并处于持续低迷的状态;国产木材产量也随之下降,2002年低谷之后的产量呈现缓慢回升的态势,其中森林组合发挥了积极作用。2002~2017年,森林组合的原木生产量由250万立方米提高到614万立方米,增长率为全国同期增长率的3.5倍。图9所见,1975年以来,森林组合木材生产量呈持续增长趋势,由209万立方米提高到2017年的614万立方米,占国产材生产比例由6.1%提高到了28.7%。同时,以都道府县为单位的森林组合联合会,在日本各地建立了木材销售市场作为国产木材的销售基地。近年来,在木材加工厂规模化发展的背景下,森林组合联合会统筹森林组合等单位生产的原木,根据协定出售给大宗木材需求者,在原木流通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国产木材价格低迷、市场销量回升乏力的背景下,森林组合在国产木材生产销售方面的积极作用将日渐突显。
五是民有林生产与管理的坚定守护者。为强化森林组合的经营基础,提高工作效率,1963年日本制定《森林组合合并资助法》,政府采用经济手段鼓励和引导森林组合开展合并。森林组合由高峰期1954年的5289个合并到2017年的621个。如图10所见,1975~2017年森林组合的数量由2187个合并为621个,减少了71.6%。但在这期间,森林组合的管理人员数量相对稳定,人数由7405人减少到6696人,仅减少了9.6%。森林组合始终保持的这支非常稳定的专业管理队伍,维护了整个民有林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六是小林主对接大市场的坚强领导者。如图11~12可见,2016年日本森林组合的营业总收入为2695亿日元,其中森林整备业务占总营业收入的50%以上,具体业务包括森林委托经营、水土保持工程、林区道路建设、病虫害防治、林业调查测绘、苗木生产、生产资料采购,等等;此外还有销售业务,具体包括会员自产的原木和食用菌类等林产品、林副产品、绿化苗木及其他林业物资的生产与销售等等;以及林产品加工业务,包括自产的原木和食用菌类加工与销售,建筑木材加工、木质纤维板生产与销售等等;指导业务主要是对会员开展森林经营指导、业务培训和信息提供等,收入仅占总收入的1%左右。可见森林组合的业务范围几乎涵盖了林业一、二产业生产、加工的全部领域和林业三产业的部分领域。与1963年相比,2017年平均每个组合的经营面积增加了8倍,会员从数增加了6.2倍。森林组合不断合并的过程,也是经营基础不断加强、业务范围不断拓展、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份额不断提高、生产成本不断降低、生产效率不断提升、市场竞争能力不断增强、市场定价权不断强化的过程。
日本森林组合的启示
组织起来的分散林农和林地是可以促进林业发展的。森林组合把分散的林主有效地组织起来, 将零星的林地集合起来, 统一制定并实施森林经营计划,统一修建林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实现了林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有效解决了山林小户所有与林业规模经营的矛盾,提高了林业规模化生产、专业化分工、机械化作业和集约化经营的水平, 加速了日本林业发展。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中,山区和林区的空心化现象日趋严重,大量的林地和森林出现抛荒和弃抚等粗放经营的现象。通过受托经营等形式,森林组合担负起了森林经营的重任,有效地防止了林地荒废等问题,促进了森林质量的提升和蓄积量的增长。
联合起来的小生产是可以提升竞争力对接大市场的。森林组合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职能,搭建小林主合作生产的大平台;运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争取低息贷款和税费减免;实行生产资料的联合采购,减少生产支出,提高竞争力;联合建立木材等林产品加工企业,发挥规模效应,降低运营成本;统筹原木资源联合销售,防止恶性竞争和采购商压级压价,强化了木材等自营林产品销售在市场定价的话语权;运用广大会员丰富的信息资源,构建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会员信息共享,增强会员对市场变化的应对能力,等等。总之,依托森林组合这个中小私有林主的合作平台,促进了产业发展,增加了林主收入,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