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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日常办案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酒后滋事的人头部遭到轻微钝性打击而引发颅内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死亡,如果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头部遭到轻微的钝性打击应该不会引发颅内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致死,外力打击为主要因素,醉酒为诱发因素,起到协同作用,加快了死亡进程。
关键词:轻微钝性打击;协同作用;责任划分
案例1:2013年04月02日,某县某镇的安某,男,38岁,酒后在街心花园处因琐事与几个年轻人发生口角,被拳脚相加打击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尸体检验除右侧外眦部见一小片状皮肤挫擦痕外,其余未见任何开放性损伤,全身未见骨折,解剖头部见蛛网膜下腔广泛性淤血,大量血肿形成,脑水肿。取其心血酒精测试,浓度为118mg/dl。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事的几个年轻人刑事拘留,经尸体检验明确,死者系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其外力打击为诱因。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行为人3-5年有期徒刑不等。
案例2:2014年06月18日晚22时许,某县某镇的王某,男,45岁,酒后在后步行街头部被钝性打击后到医院检查,见头顶部头皮挫擦,未见颅骨骨折及颅内出血,次日中午被人发现在其家中床上死亡。尸体检验除头顶部头皮挫擦痕外,其余未见任何开放性损伤,未见颅骨骨折,解剖头部见蛛网膜下腔广泛性淤血,大量血肿形成,脑水肿。取其心血酒精测试,浓度为135mg/dl。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事的人刑事拘留,经尸体检验明确,死者系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其外力打击为诱因。法院以伤害罪判处行为人5年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请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以上两个案例中,涉事的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无疑,但如果死者不是在醉酒状态下,这样的外力打击能否造成其颅内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致死呢?酗酒是蛛网膜下腔出血的一种高危因素,酒精对其影响主要有:①加快心率,血压升高;②扩张脑血管;③抑制脑血管收缩;④抑制凝血酶活性;⑤影响运动协调性;⑥酗酒者更易激惹。颅内血管破裂是外力直接作用的结果,可能:①外力打击头颈部后,头部发生旋转加速运动,脑组织发生短暂的震动,与颅骨运动不同步,引发颅内基底部VA撕裂出血;②头部与颈部突然地相对运动致血管撕裂,或引起血管闭塞,在血压突然升高的情况下,血管破裂出血;③VA颅外段与颅内段结构差异,一般VA颅外段管壁主要為弹力性血管,颅内段为肌性血管,若颅内段的中膜或外膜发育不良或较薄,血管易发生破裂。所以醉酒状态下,脑血管和凝血系统均处于一种正常和异常之间的临界状态,轻微外力作用可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
终上所述,笔者认为蛛网膜下腔出血为死亡原因,外伤及暴力为死亡的主要原因,醉酒在此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
讨论:能否在《刑法》中将其责任划分进行条款化,比如死者血浓度为30mg/dl以下的,死者应承担刑责的5%;死者血浓度为30-100mg/dl的(兴奋期),死者应承担刑责的5%-10%;死者血浓度为100-200mg/dl的(共济失调期),死者应承担刑责的10%-20%;死者血浓度为200-500mg/dl的(抑制期),死者不承担刑责。
参考文献:
[1]李立众编.《刑法一本通》.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8(2015.2重印):344.
[2]李立众编.《刑法一本通》.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8(2015.2重印):280.
[3]李立众编.《刑法一本通》.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8(2015.2重印):281
[4]先德鑫著.法医临床学专业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九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关键词:轻微钝性打击;协同作用;责任划分
案例1:2013年04月02日,某县某镇的安某,男,38岁,酒后在街心花园处因琐事与几个年轻人发生口角,被拳脚相加打击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尸体检验除右侧外眦部见一小片状皮肤挫擦痕外,其余未见任何开放性损伤,全身未见骨折,解剖头部见蛛网膜下腔广泛性淤血,大量血肿形成,脑水肿。取其心血酒精测试,浓度为118mg/dl。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事的几个年轻人刑事拘留,经尸体检验明确,死者系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其外力打击为诱因。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行为人3-5年有期徒刑不等。
案例2:2014年06月18日晚22时许,某县某镇的王某,男,45岁,酒后在后步行街头部被钝性打击后到医院检查,见头顶部头皮挫擦,未见颅骨骨折及颅内出血,次日中午被人发现在其家中床上死亡。尸体检验除头顶部头皮挫擦痕外,其余未见任何开放性损伤,未见颅骨骨折,解剖头部见蛛网膜下腔广泛性淤血,大量血肿形成,脑水肿。取其心血酒精测试,浓度为135mg/dl。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事的人刑事拘留,经尸体检验明确,死者系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其外力打击为诱因。法院以伤害罪判处行为人5年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请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以上两个案例中,涉事的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无疑,但如果死者不是在醉酒状态下,这样的外力打击能否造成其颅内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致死呢?酗酒是蛛网膜下腔出血的一种高危因素,酒精对其影响主要有:①加快心率,血压升高;②扩张脑血管;③抑制脑血管收缩;④抑制凝血酶活性;⑤影响运动协调性;⑥酗酒者更易激惹。颅内血管破裂是外力直接作用的结果,可能:①外力打击头颈部后,头部发生旋转加速运动,脑组织发生短暂的震动,与颅骨运动不同步,引发颅内基底部VA撕裂出血;②头部与颈部突然地相对运动致血管撕裂,或引起血管闭塞,在血压突然升高的情况下,血管破裂出血;③VA颅外段与颅内段结构差异,一般VA颅外段管壁主要為弹力性血管,颅内段为肌性血管,若颅内段的中膜或外膜发育不良或较薄,血管易发生破裂。所以醉酒状态下,脑血管和凝血系统均处于一种正常和异常之间的临界状态,轻微外力作用可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
终上所述,笔者认为蛛网膜下腔出血为死亡原因,外伤及暴力为死亡的主要原因,醉酒在此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
讨论:能否在《刑法》中将其责任划分进行条款化,比如死者血浓度为30mg/dl以下的,死者应承担刑责的5%;死者血浓度为30-100mg/dl的(兴奋期),死者应承担刑责的5%-10%;死者血浓度为100-200mg/dl的(共济失调期),死者应承担刑责的10%-20%;死者血浓度为200-500mg/dl的(抑制期),死者不承担刑责。
参考文献:
[1]李立众编.《刑法一本通》.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8(2015.2重印):344.
[2]李立众编.《刑法一本通》.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8(2015.2重印):280.
[3]李立众编.《刑法一本通》.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8(2015.2重印):281
[4]先德鑫著.法医临床学专业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九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