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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正犯化的体现。"网络帮助犯正犯化"的做法有诸多不合理之处:网络帮助犯的社会危害性过高的前提有失偏颇;不能达到加重网络帮助犯的刑罚之目的;以刑事追诉障碍为由给网络帮助犯设立独立罪名与刑法定罪的逻辑相悖。传统的共犯理论可以解决网络帮助犯的刑事责任问题,《刑法》对网络共同犯罪不能反应过激,否则会浪费立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