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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作为一群追求利益最大化者的契约组合,其存在的前提是参与者相互承担义务,并获取收益。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表现为所有者向董事会、董事会向经营者让渡权利,后者对前者承担义务。激励兼容合约只是确保义务承担的一种手段,激励兼容合约这一手段并不足以保障义务承担,从微观层面分析美国金融危机的原因,也正是在企业层面过分注重激励兼容,出现义务承担与激励获取失衡的结果。如果制度的参与者间能形成利益均衡,对违反均衡规则的惩罚可信,参与者就能自觉履行其承担的义务;相反就需要有额外的强制实施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