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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正在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在求职路上的IT 人,是否对劳动协议、试用期、劳动合同等法律问题有足够的关注?正在职场中奋进的IT人,是否从法律的角度去审视自己的薪水、福利、培训等涉及到劳动关系的方方面面?即将开始劳动和正在劳动的IT人,是否将自己的劳动和法律紧密联系起来?
就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我找工作时竟然在就业协议上遇到了麻烦”,石新说这话的时候,脸上还带着迷茫。
石新毕业于一普通高校的信息管理专业,从去年10月份开始找工作,直到12月底才找到一份在他看来还“马马虎虎”的工作机会。对方是一家私企,随团招聘的,要求意向方能马上签下协议。
当时石新对找工作心中很“没底”,一方面觉得这份工作不够好,一方面又怕以后找的工作会更糟糕,“还是先找个垫底的,这样心里踏实,反正又不是真的就马上要去上班,以后遇到更好的再说”,没有过多考虑,他在就业协议上签了字。
石新当时还是有点犹豫的,“毕竟长这么大,还是第一次签这么正式的东西”。虽然合同上注明了“若毕业后不到用人单位工作,交纳违约金3000元”,但石新之前听师哥说过,别看协议上那么写,实际上没人交违约金。
后来,石新一直没有放弃找其他工作的机会。5月中旬,深圳的一家公司决定录用他,石新也觉得这家公司比原来签约的那家好。没想到他到学校办相关手续时,需要原签约单位的“同意解除协议证明”。石新只好和原签约单位联系,对方很气愤,要求石新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否则诉诸法律。石新没想到自己还没毕业就遇到了“官司”。“还是付钱了事”,石新向原协议单位支付了3000元的违约金,“算是花钱买个教训”。
分析:就业的起始就应该有法律意识
自始至终,石新也没有总结出最关键的问题,其实是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包括他最后做的自我总结——“花钱买个教训”,也仅仅出于怕打官司的心理。他始终没有明确一旦签署劳动协议,他本人既能享受相应的权利,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就业协议书》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它是毕业生正式工作之前,由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共同签署的,是学校制定就业方案、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签约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也是一个法律行为。协议一旦签定,对签约的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但很多毕业生在签约的时候并没有将其视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行为,或是仅仅将其视为是一纸约定,对其法律效力估计不足。
但导致毕业生对就业协议书认识不够或重视度不高的原因,不仅仅在于学生单方,它与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就业协议书不尽完善也密切相关。严格的协议书,应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但实际上,目前使用的很多就业协议书存在问题,很多协议书内容过于简单。内容一般只涉及到学生情况简介、本人意向,用人单位意见和学校意见,在具体的程序上也就是本人签名、单位盖章和学校院系毕业办盖章。协议书根本就没有明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各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什么情况是违约,违约后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而这样的情况,一旦违约,最容易受害的是毕业生。相对于劳动者个体来说,用人单位掌握着几十、几百甚至上万个社会资源,对他来说,只是失去了一个劳动力,还有很多可供挑选。但对毕业生来说,可能就是失去了几十个上百个工作机会。更有一些公司,利用这样的空子,在权利义务都没有明确的情况下,把毕业生违约的条款写得很清楚,把违约金设得很高。这样很容易使在意识、力量等方面相对薄弱的毕业生陷入被动的境地。
介于当前的情况,对毕业生来说,最实际的做法就是在签约时,先充分了解用人单位,将具体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特别是要将违约责任约定清楚,将就业的风险尽可能地降低。
试用期究竟有多长?
周晓是个典型的“留京族”,“宁要北京一张床,不要外地一间房”。一到大四,他就开始积极地为留京做准备。学软件工程的他,想找个比较好一点的公司,从程序员做起。
可现实很快就打碎了他的计划。周晓发现没有任何工作经验的他,根本就没有挑选单位的余地,只能等单位挑他。好不容易,一家只有二三十人的软件公司决定试用他,但条件很苛刻:“试用期6个月,根据表现决定是否录用;不能擅自离开公司,否则交5000元的违约金;转正后不解决户口;毕业前薪水按实习生标准,每月500元。”
面对这样的“霸王”条款,一心想留京的周晓还是一咬牙答应了。在工作中,周晓一直提醒自己是个新人,每天提前半小时到办公室,把自己手头的工作处理得井井有条。到周晓毕业,公司以办理保险为名,将周晓的毕业证、学位证和英语等级证书收了上去。此时,周晓6个月的试用期还没有到,公司只是把他的薪水提到每月1000元。
周晓原本以为,只要熬过了试用期,自己的苦日子算是到头了。但公司的下一举动让他措手不及——绩效没有达到公司的考核标准,试用期要延长。周晓怎么也不明白自己那么好地去表现怎么就考核不通过,想去问问相关领导,但转念想想,6月都熬过了,还在乎再多一个月。他决定忍气吞声再呆一个月。
后来,一个同事私下暗示他:这样的试用期是没有尽头的。周晓想起前前后后,感觉这个公司确实有问题。他决定不在这个地方干下去了,便向公司索要上缴的证书,但公司要他交5000元的违约金。“太不靠谱了”,周晓觉得公司的做法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可是有谁能帮助解决呢?”
分析:试用期的期限有法可依
试用周晓的公司是典型的恶意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间扣押试用员工的相关证件也是违法行为。其实,试用期有多长,是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的,是有法可依的。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针对目前有不正规的公司滥用试用期的现象,正在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劳动合同法》草案使试用期进一步有了可操作性——试用期按性质分为三级:非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时,像这家公司扣押周晓相关证件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四条也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的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证件。
在找工作的过程中,有很多学生对用人单位单方面约定较长的试用期心存不满,但往往考虑到现在工作不好找,或是这份工作很有吸引力,比如,周晓是“留京族”,这份工作在北京就对他构成相对大的影响力,使得他选择“忍气吞声”,单方面认为“黑暗过后就是光明”。这样,他们更多的合法权利一步一步地被侵害。
另外,目前劳动双方对试用期,均是用人单位口头或在入职登记表中注明或单独签定试用合同,但不签定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试用合格,就签定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这样当出现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或发生薪资福利纠纷时,劳动者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
劳动合同怎么签?
“说是签合同要自愿、平等,实际上我在签劳动合同时,别人叫我怎么做我就怎么做,哪有什么自主权。”赵静回想起自己刚工作签约的程序时这样说道。
还没有毕业时,赵静就在她现在工作的这家信息公司实习。经过漫长的实习、试用,办理完转正手续后,赵静成为正式员工。在工资待遇、考核方面,她早已经是准员工的标准了。但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她问人力资源部,被告知等近期新进的员工集中一批签。
又过了几个月,人力资源部通知她去签合同。“就在这签,不要拿出去了,笔在那边都准备好了,不要看别人的合同内容”,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说。赵静一看合同条款,上面只写了合同期限、起止日期;而“工资是多少”是空白;具体的福利标准也没提,只有很抽象的“福利”两个字,标准更是模糊,“不低于最低标准”。
越往下看,问题越多。一个劲强调劳动纪律,强调甲方权利。更让人接受不了的是还有长长的附加条款“乙方……,甲方则……;乙方……,甲方则……”完全的甲方合同。“那我有什么权利呢?这叫什么合同?”王静抬头看看周围一起签合同的人,大家都没说话,还有的人刷刷地几笔签完了上交了事。“反正已经在这定下来了,说还不如不说。”赵静说当时考虑到这一点自己也就按部就班地填完了。
“其实很多公司都是这样签合同的。”赵静说。
分析:签劳动合同须慎重
从法律的角度,这家公司在签定劳动合同整个过程中,违法违规的地方实在是太多。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由于确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基础,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之一。根据《劳动法》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订立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相关的情况,用人单位有告知的义务,劳动者有知情权。《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对于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想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同时,关于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劳动合同法》强调了协商一致的原则,草案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成立。而赵静签定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内容,基本上都是公司单方面制定的。事实上,“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劳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贯彻得普遍不够好。从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来看,用人单位是强势的,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毕业生往往不具备与用人单位谈判的能力。
虽说毕业生的谈判能力很微弱,但在签定劳动合同时不能听之任之,对自己的权利毫不主张,因为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都可能会由毕业生自己承担。在签定劳动合同之前,需要仔细阅读相关的条款。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共同的责任。在这些必备条款中,用人单位往往很强化劳动合同期限、劳动纪律和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而对劳动薪酬福利规定得非常模糊、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弱化,甚至不提。
同时,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要特别注意,因为在约定条款中,用人单位更容易根据自己的利益来设计具体的内容。比如,有的用人单位为了保持人员的稳定性,将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强化作为附加条款列出来,包括固定违约金、招聘培训费用等,对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规定得很详细,对自己这一方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这是非常不平等的合同条款。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视为无效。
建议毕业生在就业签约时,根据自己的切身利益,仔细阅读条款的每项内容,认真权衡利弊,尽可能降低就业风险和维权成本。
违约金怎么算?
“遇到钱方面的问题,涉及到利益方面的所有问题都要好好掂量掂量。”在违约金上有过几次经历的梁超这样总结。
辞去第一份工作的时候,梁超交了1万块钱的违约金。他当时和单位签的劳动合同上规定“乙方在劳动期限内,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缴纳1万元违约金”。那是梁超的第一份工作。“找第一份工作时,做所有的事都是傻乎乎,基本上单位咋说就照办。像违约金这么大的事,自己当时就没有仔细想想。”梁超说,差不多一般人找第一份工作时都是这样的状态,“不过,后果是一切按合同办事,交了1万块钱,差不多是我工作后攒下的所有的钱。”
非常不幸的是,梁超后来新进的一家公司由于经营战略出现了问题,导致整体裁员,裁员的幅度很大,在该公司工作快到两年的梁超被列入裁员之列,本以为会越跳越高的梁超一下跌入失望的深渊。公司的做法也让梁超不能接受,“宣布名单两小时后,所有的离职手续办完,胸卡上交”。
“以前我违约辞职的时候就交了违约金,公司裁员也是属于单方面违约,也应该做出相应的经济补偿。”和梁超抱一样想法的还有几个同样被裁的同事。他们决定一起和公司人力资源部交涉。交涉多次未果,有的同事急着需要安排下一步的生活,他们的“交涉团”不久就散了。
“与企业相比,劳动者个人的力量太薄弱了。”梁超感叹。
分析:违约金是劳资冲突的敏感区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设定与支付,是劳资争议中最常见、最敏感也是最复杂的问题之一。梁超在辞去第一份工作时支付了违约金,这样的事例在生活中屡见不鲜。
《劳动法》对相关方面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约责任不等于违约金,但支付违约金可以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劳动法》没有有关违约金的条款,但是也没有禁止设立违约金。
所以各地根据自己的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制订了各自的劳动合同法规或规章,具体到企业对违约金标准的制定可谓是“错综复杂”,对很多劳动者来说,只好“看菜吃饭,上什么山唱什么歌了”。
但《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者辞职作出了新的规定,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草案更多地体现了劳动关系人身属性的一面。
梁超的第二份工作以惨遭裁员而告终。在市场经济下,企业裁员事件屡有发生。《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向本单位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
像梁超这样因为涉及到裁员相关的程序和经济补偿纠纷问题,单方与用人单位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建议申请法律仲裁,若对仲裁不服,可以进一步向法院提出上诉。但这样往往涉及到两个具体的问题:一是诉讼费用相对高昂,现行的司法程序是仲裁、一审、二审,虽说法院为了降低劳动者维权的成本,对劳动案件的收费是50元,但劳动仲裁对劳动案件是按财产案件来受理的,最低收费都要几百块钱;二是诉讼周期长,动辄一两年。像这样耗时间、耗精力、耗财力的解决方式,对劳动者来说,往往要结合个人的情况具体对待。
相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相应的负责机制和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也会随之推进。
没有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有效吗?
吴华求职时应聘的是公司的一个技术岗位,里面涉及到公司一些关键核心技术。在签定劳动合同时,公司和吴华签定了相关的保密协议,协议规定吴华“在离职后两年的时间内,不得到竞争对手公司做相同或相关的工作”。按协议,在吴华在公司的任职期间,公司向吴华支付双倍的工资作为竞业补偿。
在公司任职期间,吴华的工作业绩表现突出,业务综合能力提升很快,公司也在薪水、福利上给予相应的调整,但当初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双薪”却迟迟没有兑现。吴华先后几次比较委婉地向领导提出来,不见有反应后,就直接提出当初合同上“双薪”的约定,领导却以各样的理由推委。
两年合同期满后,吴华与这家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凭着过硬的专业技术,他很容易地找到了一家能提供不错薪资待遇和发展空间的同类公司。很快,吴华过硬的技术使这个公司的产品性能大大得以提升,大大提高了这家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从而吴华以前服务的那家公司的同类产品的市场覆盖率大大降低。
原公司一纸诉状,将吴华告上法庭,称吴华违反竞业协议,要求吴华立即终止在同类技术岗位上的工作,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吴华称,这叫猪八戒耙子,倒打一耙,于法于理根本就站不住脚。
分析:竞业限制补偿,目前的焦点
大家应该对李开复跳槽Google公司一事记忆深刻,有关竞业限制在这个事件中也被提到空前的高度。对IT行业,在市场竞争中,核心技术、商业机密对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六条对竞业限制涉及到的具体问题做了相应的规定。
在限制的内容上,“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关于时限,“竞业期限不得超过2年”。关于竞业补偿金和违约补偿金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对此,各方的观点不一。
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很多企业表示支付“双薪”甚至是要求更高的补偿,对企业来说是沉重的负担,很多企业都承受不了。同时,也有劳动者表示,对一个技术人员来说,两年专业技能上的空白,足以毁掉其职业生命,“双薪”的补偿起点太低。
鉴于以上的种种矛盾,关于竞业限制的劳资纠纷经常发生。像吴华的情况,目前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属于比较复杂的劳资纠纷,建议他申请法律仲裁,咨询处理竞业限制的专业律师,采取进一步的司法手段。
链接:
一个人从16岁就可以开始就业,劳动关系与我们密切相关,我们在工作单位每天所相处的人群大体也是工作领域的,劳动关系是我们社会关系中基本的、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而劳动关系本身是非常不平衡的一种关系。劳方和资方是劳动关系的两大主体,资方处于强势地位,掌握着这一关系的话语权,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劳方的话语表达是微弱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我国逐步开始工业化进程的背景下,我国经济增长方式正在由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这些转变带来了大量的行业、产业、企业的重组,我国的劳资关系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
正在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越来越多的人参与提出意见,这是历届的人大常委会法律征求当中提出意见最多的一次,这些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第一,关于立法宗旨。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在劳动者权益和用人单位权益之间求得平等;另一种意见认为要针对现在劳动市场和劳动关系状况,对劳动者损害比较大的现实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出法律规定,强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适当向劳动者倾斜。第二,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许多意见认为事业单位的聘用制人员,非在编人员,以及采取灵活就业方式的人员,外来农民工和兼职的劳动者都应纳入《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范围。第三,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第四,关于集体合同和三方协商机制问题。第五,关于其他用工方式,一是劳务派遣的问题,二是临时工等其他用工方式,三是非全日制的用工方式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证《劳动合同法》的权益。第六关于劳动监察和法律责任。
就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我找工作时竟然在就业协议上遇到了麻烦”,石新说这话的时候,脸上还带着迷茫。
石新毕业于一普通高校的信息管理专业,从去年10月份开始找工作,直到12月底才找到一份在他看来还“马马虎虎”的工作机会。对方是一家私企,随团招聘的,要求意向方能马上签下协议。
当时石新对找工作心中很“没底”,一方面觉得这份工作不够好,一方面又怕以后找的工作会更糟糕,“还是先找个垫底的,这样心里踏实,反正又不是真的就马上要去上班,以后遇到更好的再说”,没有过多考虑,他在就业协议上签了字。
石新当时还是有点犹豫的,“毕竟长这么大,还是第一次签这么正式的东西”。虽然合同上注明了“若毕业后不到用人单位工作,交纳违约金3000元”,但石新之前听师哥说过,别看协议上那么写,实际上没人交违约金。
后来,石新一直没有放弃找其他工作的机会。5月中旬,深圳的一家公司决定录用他,石新也觉得这家公司比原来签约的那家好。没想到他到学校办相关手续时,需要原签约单位的“同意解除协议证明”。石新只好和原签约单位联系,对方很气愤,要求石新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否则诉诸法律。石新没想到自己还没毕业就遇到了“官司”。“还是付钱了事”,石新向原协议单位支付了3000元的违约金,“算是花钱买个教训”。
分析:就业的起始就应该有法律意识
自始至终,石新也没有总结出最关键的问题,其实是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包括他最后做的自我总结——“花钱买个教训”,也仅仅出于怕打官司的心理。他始终没有明确一旦签署劳动协议,他本人既能享受相应的权利,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就业协议书》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它是毕业生正式工作之前,由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共同签署的,是学校制定就业方案、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签约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也是一个法律行为。协议一旦签定,对签约的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但很多毕业生在签约的时候并没有将其视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行为,或是仅仅将其视为是一纸约定,对其法律效力估计不足。
但导致毕业生对就业协议书认识不够或重视度不高的原因,不仅仅在于学生单方,它与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就业协议书不尽完善也密切相关。严格的协议书,应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但实际上,目前使用的很多就业协议书存在问题,很多协议书内容过于简单。内容一般只涉及到学生情况简介、本人意向,用人单位意见和学校意见,在具体的程序上也就是本人签名、单位盖章和学校院系毕业办盖章。协议书根本就没有明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各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什么情况是违约,违约后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而这样的情况,一旦违约,最容易受害的是毕业生。相对于劳动者个体来说,用人单位掌握着几十、几百甚至上万个社会资源,对他来说,只是失去了一个劳动力,还有很多可供挑选。但对毕业生来说,可能就是失去了几十个上百个工作机会。更有一些公司,利用这样的空子,在权利义务都没有明确的情况下,把毕业生违约的条款写得很清楚,把违约金设得很高。这样很容易使在意识、力量等方面相对薄弱的毕业生陷入被动的境地。
介于当前的情况,对毕业生来说,最实际的做法就是在签约时,先充分了解用人单位,将具体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特别是要将违约责任约定清楚,将就业的风险尽可能地降低。
试用期究竟有多长?
周晓是个典型的“留京族”,“宁要北京一张床,不要外地一间房”。一到大四,他就开始积极地为留京做准备。学软件工程的他,想找个比较好一点的公司,从程序员做起。
可现实很快就打碎了他的计划。周晓发现没有任何工作经验的他,根本就没有挑选单位的余地,只能等单位挑他。好不容易,一家只有二三十人的软件公司决定试用他,但条件很苛刻:“试用期6个月,根据表现决定是否录用;不能擅自离开公司,否则交5000元的违约金;转正后不解决户口;毕业前薪水按实习生标准,每月500元。”
面对这样的“霸王”条款,一心想留京的周晓还是一咬牙答应了。在工作中,周晓一直提醒自己是个新人,每天提前半小时到办公室,把自己手头的工作处理得井井有条。到周晓毕业,公司以办理保险为名,将周晓的毕业证、学位证和英语等级证书收了上去。此时,周晓6个月的试用期还没有到,公司只是把他的薪水提到每月1000元。
周晓原本以为,只要熬过了试用期,自己的苦日子算是到头了。但公司的下一举动让他措手不及——绩效没有达到公司的考核标准,试用期要延长。周晓怎么也不明白自己那么好地去表现怎么就考核不通过,想去问问相关领导,但转念想想,6月都熬过了,还在乎再多一个月。他决定忍气吞声再呆一个月。
后来,一个同事私下暗示他:这样的试用期是没有尽头的。周晓想起前前后后,感觉这个公司确实有问题。他决定不在这个地方干下去了,便向公司索要上缴的证书,但公司要他交5000元的违约金。“太不靠谱了”,周晓觉得公司的做法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可是有谁能帮助解决呢?”
分析:试用期的期限有法可依
试用周晓的公司是典型的恶意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间扣押试用员工的相关证件也是违法行为。其实,试用期有多长,是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的,是有法可依的。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针对目前有不正规的公司滥用试用期的现象,正在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劳动合同法》草案使试用期进一步有了可操作性——试用期按性质分为三级:非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时,像这家公司扣押周晓相关证件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四条也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的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证件。
在找工作的过程中,有很多学生对用人单位单方面约定较长的试用期心存不满,但往往考虑到现在工作不好找,或是这份工作很有吸引力,比如,周晓是“留京族”,这份工作在北京就对他构成相对大的影响力,使得他选择“忍气吞声”,单方面认为“黑暗过后就是光明”。这样,他们更多的合法权利一步一步地被侵害。
另外,目前劳动双方对试用期,均是用人单位口头或在入职登记表中注明或单独签定试用合同,但不签定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试用合格,就签定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这样当出现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或发生薪资福利纠纷时,劳动者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
劳动合同怎么签?
“说是签合同要自愿、平等,实际上我在签劳动合同时,别人叫我怎么做我就怎么做,哪有什么自主权。”赵静回想起自己刚工作签约的程序时这样说道。
还没有毕业时,赵静就在她现在工作的这家信息公司实习。经过漫长的实习、试用,办理完转正手续后,赵静成为正式员工。在工资待遇、考核方面,她早已经是准员工的标准了。但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她问人力资源部,被告知等近期新进的员工集中一批签。
又过了几个月,人力资源部通知她去签合同。“就在这签,不要拿出去了,笔在那边都准备好了,不要看别人的合同内容”,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说。赵静一看合同条款,上面只写了合同期限、起止日期;而“工资是多少”是空白;具体的福利标准也没提,只有很抽象的“福利”两个字,标准更是模糊,“不低于最低标准”。
越往下看,问题越多。一个劲强调劳动纪律,强调甲方权利。更让人接受不了的是还有长长的附加条款“乙方……,甲方则……;乙方……,甲方则……”完全的甲方合同。“那我有什么权利呢?这叫什么合同?”王静抬头看看周围一起签合同的人,大家都没说话,还有的人刷刷地几笔签完了上交了事。“反正已经在这定下来了,说还不如不说。”赵静说当时考虑到这一点自己也就按部就班地填完了。
“其实很多公司都是这样签合同的。”赵静说。
分析:签劳动合同须慎重
从法律的角度,这家公司在签定劳动合同整个过程中,违法违规的地方实在是太多。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由于确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基础,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之一。根据《劳动法》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订立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相关的情况,用人单位有告知的义务,劳动者有知情权。《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对于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想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同时,关于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劳动合同法》强调了协商一致的原则,草案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成立。而赵静签定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内容,基本上都是公司单方面制定的。事实上,“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劳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贯彻得普遍不够好。从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来看,用人单位是强势的,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毕业生往往不具备与用人单位谈判的能力。
虽说毕业生的谈判能力很微弱,但在签定劳动合同时不能听之任之,对自己的权利毫不主张,因为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都可能会由毕业生自己承担。在签定劳动合同之前,需要仔细阅读相关的条款。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共同的责任。在这些必备条款中,用人单位往往很强化劳动合同期限、劳动纪律和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而对劳动薪酬福利规定得非常模糊、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弱化,甚至不提。
同时,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要特别注意,因为在约定条款中,用人单位更容易根据自己的利益来设计具体的内容。比如,有的用人单位为了保持人员的稳定性,将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强化作为附加条款列出来,包括固定违约金、招聘培训费用等,对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规定得很详细,对自己这一方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这是非常不平等的合同条款。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视为无效。
建议毕业生在就业签约时,根据自己的切身利益,仔细阅读条款的每项内容,认真权衡利弊,尽可能降低就业风险和维权成本。
违约金怎么算?
“遇到钱方面的问题,涉及到利益方面的所有问题都要好好掂量掂量。”在违约金上有过几次经历的梁超这样总结。
辞去第一份工作的时候,梁超交了1万块钱的违约金。他当时和单位签的劳动合同上规定“乙方在劳动期限内,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缴纳1万元违约金”。那是梁超的第一份工作。“找第一份工作时,做所有的事都是傻乎乎,基本上单位咋说就照办。像违约金这么大的事,自己当时就没有仔细想想。”梁超说,差不多一般人找第一份工作时都是这样的状态,“不过,后果是一切按合同办事,交了1万块钱,差不多是我工作后攒下的所有的钱。”
非常不幸的是,梁超后来新进的一家公司由于经营战略出现了问题,导致整体裁员,裁员的幅度很大,在该公司工作快到两年的梁超被列入裁员之列,本以为会越跳越高的梁超一下跌入失望的深渊。公司的做法也让梁超不能接受,“宣布名单两小时后,所有的离职手续办完,胸卡上交”。
“以前我违约辞职的时候就交了违约金,公司裁员也是属于单方面违约,也应该做出相应的经济补偿。”和梁超抱一样想法的还有几个同样被裁的同事。他们决定一起和公司人力资源部交涉。交涉多次未果,有的同事急着需要安排下一步的生活,他们的“交涉团”不久就散了。
“与企业相比,劳动者个人的力量太薄弱了。”梁超感叹。
分析:违约金是劳资冲突的敏感区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设定与支付,是劳资争议中最常见、最敏感也是最复杂的问题之一。梁超在辞去第一份工作时支付了违约金,这样的事例在生活中屡见不鲜。
《劳动法》对相关方面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约责任不等于违约金,但支付违约金可以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劳动法》没有有关违约金的条款,但是也没有禁止设立违约金。
所以各地根据自己的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制订了各自的劳动合同法规或规章,具体到企业对违约金标准的制定可谓是“错综复杂”,对很多劳动者来说,只好“看菜吃饭,上什么山唱什么歌了”。
但《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者辞职作出了新的规定,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草案更多地体现了劳动关系人身属性的一面。
梁超的第二份工作以惨遭裁员而告终。在市场经济下,企业裁员事件屡有发生。《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向本单位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
像梁超这样因为涉及到裁员相关的程序和经济补偿纠纷问题,单方与用人单位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建议申请法律仲裁,若对仲裁不服,可以进一步向法院提出上诉。但这样往往涉及到两个具体的问题:一是诉讼费用相对高昂,现行的司法程序是仲裁、一审、二审,虽说法院为了降低劳动者维权的成本,对劳动案件的收费是50元,但劳动仲裁对劳动案件是按财产案件来受理的,最低收费都要几百块钱;二是诉讼周期长,动辄一两年。像这样耗时间、耗精力、耗财力的解决方式,对劳动者来说,往往要结合个人的情况具体对待。
相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相应的负责机制和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也会随之推进。
没有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有效吗?
吴华求职时应聘的是公司的一个技术岗位,里面涉及到公司一些关键核心技术。在签定劳动合同时,公司和吴华签定了相关的保密协议,协议规定吴华“在离职后两年的时间内,不得到竞争对手公司做相同或相关的工作”。按协议,在吴华在公司的任职期间,公司向吴华支付双倍的工资作为竞业补偿。
在公司任职期间,吴华的工作业绩表现突出,业务综合能力提升很快,公司也在薪水、福利上给予相应的调整,但当初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双薪”却迟迟没有兑现。吴华先后几次比较委婉地向领导提出来,不见有反应后,就直接提出当初合同上“双薪”的约定,领导却以各样的理由推委。
两年合同期满后,吴华与这家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凭着过硬的专业技术,他很容易地找到了一家能提供不错薪资待遇和发展空间的同类公司。很快,吴华过硬的技术使这个公司的产品性能大大得以提升,大大提高了这家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从而吴华以前服务的那家公司的同类产品的市场覆盖率大大降低。
原公司一纸诉状,将吴华告上法庭,称吴华违反竞业协议,要求吴华立即终止在同类技术岗位上的工作,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吴华称,这叫猪八戒耙子,倒打一耙,于法于理根本就站不住脚。
分析:竞业限制补偿,目前的焦点
大家应该对李开复跳槽Google公司一事记忆深刻,有关竞业限制在这个事件中也被提到空前的高度。对IT行业,在市场竞争中,核心技术、商业机密对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六条对竞业限制涉及到的具体问题做了相应的规定。
在限制的内容上,“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关于时限,“竞业期限不得超过2年”。关于竞业补偿金和违约补偿金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对此,各方的观点不一。
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很多企业表示支付“双薪”甚至是要求更高的补偿,对企业来说是沉重的负担,很多企业都承受不了。同时,也有劳动者表示,对一个技术人员来说,两年专业技能上的空白,足以毁掉其职业生命,“双薪”的补偿起点太低。
鉴于以上的种种矛盾,关于竞业限制的劳资纠纷经常发生。像吴华的情况,目前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属于比较复杂的劳资纠纷,建议他申请法律仲裁,咨询处理竞业限制的专业律师,采取进一步的司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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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从16岁就可以开始就业,劳动关系与我们密切相关,我们在工作单位每天所相处的人群大体也是工作领域的,劳动关系是我们社会关系中基本的、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而劳动关系本身是非常不平衡的一种关系。劳方和资方是劳动关系的两大主体,资方处于强势地位,掌握着这一关系的话语权,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劳方的话语表达是微弱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我国逐步开始工业化进程的背景下,我国经济增长方式正在由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这些转变带来了大量的行业、产业、企业的重组,我国的劳资关系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
正在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越来越多的人参与提出意见,这是历届的人大常委会法律征求当中提出意见最多的一次,这些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第一,关于立法宗旨。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在劳动者权益和用人单位权益之间求得平等;另一种意见认为要针对现在劳动市场和劳动关系状况,对劳动者损害比较大的现实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出法律规定,强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适当向劳动者倾斜。第二,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许多意见认为事业单位的聘用制人员,非在编人员,以及采取灵活就业方式的人员,外来农民工和兼职的劳动者都应纳入《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范围。第三,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第四,关于集体合同和三方协商机制问题。第五,关于其他用工方式,一是劳务派遣的问题,二是临时工等其他用工方式,三是非全日制的用工方式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证《劳动合同法》的权益。第六关于劳动监察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