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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发生了一点小纠纷,2006年10月17日晚,西安南郊文艺路某中专学校的一名16岁女生,因被同学怀疑与其喜欢的男孩关系好,被两名女同学逼着在宿舍内脱光衣服殴打2个小时,至今身体虚弱,不能下床。
受害人林娜断断续续地诉说了事发时的情景:“星期天(17日)晚10时40分左右,2002级同学冀某到宿舍找我,说是到她5楼的宿舍去聊天。我跟着她,刚走进她们宿舍,冀某便恶狠狠地问,你是不是和刘刚(化名,该校一名男生)关系好?我如实回答,和刘刚关系是不错。话刚说出口,她就踢了我几脚。另一女同学焦某也问我,是不是和另一男同学关系也不错,我说是的。她俩听完这话后,就开始对我拳打脚踢,后来,她俩让我到宿舍的凉台上,逼着我脱掉衣服。
“她俩打我时,她们宿舍有六七个人看到了,但谁也没上前劝说。我因害怕就按她俩的要求脱掉衣服,只剩下内裤。之后,她俩用烟头烫我的肩膀,又用仙人球扎我的胸部,后来还拿了一根钢管要往我内裤里面伸。我说,你们要这样,除非把我打死,她俩听我说了这话,没有再继续了。”
“她俩让我光着身子蹲在凉台上,对我拳打脚踢。过了大约一个小时,她俩又提出让我唱歌,说唱一首歌还我一件衣服,要不然就把我的衣服从楼上扔下去。我唱了四首歌,都是她俩教我唱的,歌词非常下流。唱完歌,她俩还了我衣服,之后又找来一瓶酒,让我把酒喝了再走。我喝了两大口。见我实在喝不下去了,她俩在我身上又洒了好多酒,才放我走。”
18日凌晨零时40分左有,林娜带着满身伤痕回到自己4楼的宿舍,随后,她给班主任崔老师打电话反映遭打一事、据林娜的室友讲,林娜回来时脸肿得非常厉害,肩膀、背部、腿部和身体其他部位布满伤痕,人一回来就倒在床上,好半天都不能动弹。
18日上午,林娜在同学和老师的陪同下到医院检查伤情。经查,林娜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医生建议其卧床休养。据了解,殴打林娜的冀某是西安本地学生,17岁;另一女生焦某家住新疆,年仅14岁。
林娜肩部烫伤和胸部刺伤伤痕经过几天的恢复,已不是很明显,但两腿和背部的大片淤青仍清晰可辨。事情已过去4天,但她还不能上课和活动。林娜的许多同学和获悉此事的学生家长认为,两名打人学生手段之恶劣让人气愤,希望校方严查此事,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该校学生科一负责人说,学校内发生这样的事,校方深感意外,目前已作出严肃处理:一方面通过批评教育,使当事的两名女学生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并向林娜当面道歉:另一方面,对她俩予以停课检讨和记过处分。
(因涉及未成年人,文中人物一律为化名)
校园,本该是一方净土,文明的殿堂。然而,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给宁静的校园蒙上了一层阴影。人们不无忧虑地发现,原本应该用美好、纯真等词来形容的花季少年,却越来越多地与暴力、喋血、行凶、杀人等词联系在一起。今天,摆在教育者、家长、社会面前的,是个让人无法轻松的话题——花季如何远离暴力?
校园少女施暴案屡屡发生,人们在震惊之余都不约而同地把批评的矛头指向了教育的缺位,笔者认为,少女施暴案的发生,教育缺位固然难辞其咎,但发生在某些少女身上的“少女暴力自慰症”却同样不能忽视。
据心理学家分析,15—18岁之间的少女,处在一种从幼稚向成熟过渡的时期,生理上的较大变化,带来了心理上的微妙变化——这颇有些类似成年人的更年期——譬如性心理的躁动,对男生向往和渴望得到男生的注意,并由此而衍生出对男子暴力倾向的崇拜等等,这一切往往会引起她们内心的苦闷甚至是焦虑,要排解这种苦闷,除了早恋之外,最有效的途径便是寻求一种暴力倾向,而且她们在施暴过程中,往往会有意无意地加上一些色情的成分,纵观这些少女校园施暴案件,无一例外地存在着性虐待的倾向,这是施暴少女阴暗畸形的性心理的流露。在施暴过程中,这些少女内心深处会得到一种快慰,获得一种满足。譬如镇江曾经发生过一起骇人听闻的少女强奸案,案发之后第二天,施暴少女就忍不住自己把这件事得意地传扬了出去。
“少女暴力自慰症”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被道德感和自制力压制着的,而且,当学习任务繁重,或另有其他的心理压力时,这种“少女暴力自慰症”就会自行消弭,这也是这些少女暴力案件大多发生在职业学校和中专学校的缘故。众所周知,这些学校学生的学习任务和学习压力,根本无法和普通高中学校相提并论。
要想祛除这一特定时期“少女暴力自慰症”,杜绝少女校园施暴行为,对学生加强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固不可缺,必要时还应请专业心理辅导人员对她们进行心理疏导,而这也只有在学校教育中长期坚持,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这应该是一种标本兼治的长效行为。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今日说法
案例中的女生被迫脱衣遭暴打事件,已远非简单的像学生打架那样的治安事件,而属于严重的侮辱妇女行为。用暴力手段伤害、侮辱女性的人格,这已远远超出一般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对女孩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严重伤害,已完全符合侮辱妇女罪的构成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经构成暴力侮辱妇女罪,涉嫌刑事犯罪,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侮辱妇女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恶劣或者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受害人林娜断断续续地诉说了事发时的情景:“星期天(17日)晚10时40分左右,2002级同学冀某到宿舍找我,说是到她5楼的宿舍去聊天。我跟着她,刚走进她们宿舍,冀某便恶狠狠地问,你是不是和刘刚(化名,该校一名男生)关系好?我如实回答,和刘刚关系是不错。话刚说出口,她就踢了我几脚。另一女同学焦某也问我,是不是和另一男同学关系也不错,我说是的。她俩听完这话后,就开始对我拳打脚踢,后来,她俩让我到宿舍的凉台上,逼着我脱掉衣服。
“她俩打我时,她们宿舍有六七个人看到了,但谁也没上前劝说。我因害怕就按她俩的要求脱掉衣服,只剩下内裤。之后,她俩用烟头烫我的肩膀,又用仙人球扎我的胸部,后来还拿了一根钢管要往我内裤里面伸。我说,你们要这样,除非把我打死,她俩听我说了这话,没有再继续了。”
“她俩让我光着身子蹲在凉台上,对我拳打脚踢。过了大约一个小时,她俩又提出让我唱歌,说唱一首歌还我一件衣服,要不然就把我的衣服从楼上扔下去。我唱了四首歌,都是她俩教我唱的,歌词非常下流。唱完歌,她俩还了我衣服,之后又找来一瓶酒,让我把酒喝了再走。我喝了两大口。见我实在喝不下去了,她俩在我身上又洒了好多酒,才放我走。”
18日凌晨零时40分左有,林娜带着满身伤痕回到自己4楼的宿舍,随后,她给班主任崔老师打电话反映遭打一事、据林娜的室友讲,林娜回来时脸肿得非常厉害,肩膀、背部、腿部和身体其他部位布满伤痕,人一回来就倒在床上,好半天都不能动弹。
18日上午,林娜在同学和老师的陪同下到医院检查伤情。经查,林娜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医生建议其卧床休养。据了解,殴打林娜的冀某是西安本地学生,17岁;另一女生焦某家住新疆,年仅14岁。
林娜肩部烫伤和胸部刺伤伤痕经过几天的恢复,已不是很明显,但两腿和背部的大片淤青仍清晰可辨。事情已过去4天,但她还不能上课和活动。林娜的许多同学和获悉此事的学生家长认为,两名打人学生手段之恶劣让人气愤,希望校方严查此事,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该校学生科一负责人说,学校内发生这样的事,校方深感意外,目前已作出严肃处理:一方面通过批评教育,使当事的两名女学生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并向林娜当面道歉:另一方面,对她俩予以停课检讨和记过处分。
(因涉及未成年人,文中人物一律为化名)
校园,本该是一方净土,文明的殿堂。然而,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给宁静的校园蒙上了一层阴影。人们不无忧虑地发现,原本应该用美好、纯真等词来形容的花季少年,却越来越多地与暴力、喋血、行凶、杀人等词联系在一起。今天,摆在教育者、家长、社会面前的,是个让人无法轻松的话题——花季如何远离暴力?
校园少女施暴案屡屡发生,人们在震惊之余都不约而同地把批评的矛头指向了教育的缺位,笔者认为,少女施暴案的发生,教育缺位固然难辞其咎,但发生在某些少女身上的“少女暴力自慰症”却同样不能忽视。
据心理学家分析,15—18岁之间的少女,处在一种从幼稚向成熟过渡的时期,生理上的较大变化,带来了心理上的微妙变化——这颇有些类似成年人的更年期——譬如性心理的躁动,对男生向往和渴望得到男生的注意,并由此而衍生出对男子暴力倾向的崇拜等等,这一切往往会引起她们内心的苦闷甚至是焦虑,要排解这种苦闷,除了早恋之外,最有效的途径便是寻求一种暴力倾向,而且她们在施暴过程中,往往会有意无意地加上一些色情的成分,纵观这些少女校园施暴案件,无一例外地存在着性虐待的倾向,这是施暴少女阴暗畸形的性心理的流露。在施暴过程中,这些少女内心深处会得到一种快慰,获得一种满足。譬如镇江曾经发生过一起骇人听闻的少女强奸案,案发之后第二天,施暴少女就忍不住自己把这件事得意地传扬了出去。
“少女暴力自慰症”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被道德感和自制力压制着的,而且,当学习任务繁重,或另有其他的心理压力时,这种“少女暴力自慰症”就会自行消弭,这也是这些少女暴力案件大多发生在职业学校和中专学校的缘故。众所周知,这些学校学生的学习任务和学习压力,根本无法和普通高中学校相提并论。
要想祛除这一特定时期“少女暴力自慰症”,杜绝少女校园施暴行为,对学生加强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固不可缺,必要时还应请专业心理辅导人员对她们进行心理疏导,而这也只有在学校教育中长期坚持,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这应该是一种标本兼治的长效行为。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今日说法
案例中的女生被迫脱衣遭暴打事件,已远非简单的像学生打架那样的治安事件,而属于严重的侮辱妇女行为。用暴力手段伤害、侮辱女性的人格,这已远远超出一般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对女孩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严重伤害,已完全符合侮辱妇女罪的构成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经构成暴力侮辱妇女罪,涉嫌刑事犯罪,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侮辱妇女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恶劣或者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